军民融合能否影响公司创新与生产行为?*
——基于军民融合战略的自然实验
2019-10-14杨晓昕
□ 杨晓昕 陈 波 张 涵
内容提要 军民融合是现阶段提升我国经济效率、促进科技创新的重要国家战略,本文以我国军民融合政策的推行为自然实验事件,基于2009-2017年制造业上市公司数据,分析军民融合政策与公司创新行为的关系。并根据Grossman横向创新模型扩展军民融合场景后一般均衡点的变化,进一步探究军民融合对公司创新、生产和价值的影响及其作用机制。得到以下研究结论:首先,军民融合政策促进了公司的创新产出,且这种正向激励中不包含“创新操纵”;其次,军民融合政策对国有公司和高技术公司创新产出的正向激励作用更强;再次,军民融合带来的公共知识存量扩充和针对研发的优惠补贴通过“生产挤出”降低公司价值。
一、引言
军民融合作为统筹协调国家安全与经济发展的重大战略决策,通过将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相结合,形成“全要素、多领域、高效益”的新时期发展格局,实现社会资源的充分利用,达成物质生活水平与国家安全水平的同步提升。军民融合发展战略不仅提升了富国与强军的统一性,也推动了经济生产方式由要素投入驱动转向技术创新驱动。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中首次提出了“建立和完善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系,走出一条中国特色军民融合式发展路子”的战略思想;至2012年,“十二五”规划中明确提出“加强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推进军民融合式发展”;党的“十八”大以后,军民融合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由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对军民融合的整体推进进行总体设计和统筹协调,军民融合式发展新局面正式开启。
在探索军民融合深度发展的过程中,创新驱动作为另一项重要的国家战略,成为促进军民融合发展的重要突破口。国防科技工业所涉专业门类广、高新技术多,是科技人才集聚、制造能力先进的工业部门,因此,与国防科技工业相关的技术创新具有典型的军民融合特性。通过将国防工业部门拥有的基础科学知识、尖端技术与民用科技领域庞大的创新资源相结合,可以将割裂的两大创新体系合二为一,共同服务于全社会发展,满足国家安全与经济建设需求。
自2009年起,工业和信息化部依托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创建工作,分批次开展了国家级军民结合产业基地的培育和认定工作,以促进军民资源共享与协同创新。截至2018年底,全国共建设8批次36个军民融合产业基地,与此同时,军民融合战略的配套支持政策相继出台,各个省市出台军民融合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通过补助、投资入股、贷款贴息等多种方式对两用技术研发等军民融合相关项目给予支持,促进军民融合产业领域的科研开发和技术改造,引导建立产学研相结合的军民融合创新体系。
与军民融合实践工作的快速推进相比,军民融合的理论研究则稍显滞后,军民融合实施的经济社会条件、政策实施的激励效果以及政策的两面性等诸多重大理论问题均有待解决,微观公司层面的经验证据相对匮乏。因此,本文尝试以创新活动为切入点,厘清军民融合政策效果的因果推断、明确政策的作用机制并发现政策实施过程中的问题,这有助于增强对战略的微观认识,进一步完善军民融合相关政策。本文的贡献主要有两点:一是借助公司微观数据,根据制造行业公司是否涉及军用品生产,将公司区分为实验组和控制组,采用双重差分法(DID)考察政策推行的效果;二是通过对Grossman横向创新模型进行演绎,探索军民融合带来的公共知识存量扩充和研发优惠补贴对公司创新、生产、价值产生的影响及其作用机制。
二、文献评述、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一)文献综述
冷战结束以后,世界各国的国防预算大幅度削减,美国为维持其国防工业能力,提出“军民一体化(Civil-military Integration,CMI)”发展方式。根据1994年美国发布的《军民一体化的潜力评估》报告,军民一体化是指:通过采用共同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设施及科研人员,将国防科技工业基础融入民用科技工业基础,以满足国防和民用两种需要(OTA,1994)。中国虽然早在20世纪50年代就提出“军民结合、平战结合”,但特定历史背景下的传统安全观始终将国防工业体系隔离于民用科研生产体系之外,不可避免的导致了低效率的垄断和重复性的研发。随着“军民融合”概念的提出以及“军民融合发展”国家战略的确立,中国对于国防建设和经济建设关系的认识在不断深化,独立的两套体系逐步走向融合(游光荣,2005)。
在军民融合的发展范式下,军事尖端科技作为国防安全水平提升的关键因素,对促进社会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发挥重要作用,是实现军民融合的重要突破口。关于军民融合创新,根据以往研究,主要有两种实现方式,首先是军事部门和民用部门之间的联合研发,Elzen et al.(1996)认为伴随着军民两用技术研发而建立的军民合作网络有利于国家科技发展,为更尖端水平的技术创新奠定了基础;其次是发展军民两用技术(Dual-use Technology)(Reppy,1999)。Molas-Gallart(1997)将军民两用技术定义为可以同时应用于军事和民用部门的技术,包括技术研发过程积累的隐性知识。技术之所以可以“两用”是因为,一方面,军事技术通常代表了国家科技的最高水平,一旦与民用需求精准对接,便可产生巨大的经济价值和社会效益;另一方面,在进入大科技时代后,以通讯、计算机、大数据、人工智能为代表的民用科技发展迅猛,很多技术相较于军工领域更为先进,可以为军工科技提供补充甚至带来启发,这为民用技术向军品的延伸以及发展奠定了基础。
目前,关于军民融合的发展模式和实现路径等问题已有学者对其进行了全面深入的探讨,但缺乏针对军民融合作用效果和政策评价的研究,仅有的少量研究在方法上选取了案例分析方法或构建指标体系等方法,主观性较强,缺乏因果推断的经验分析以及量化研究,尤其是关于军民融合引致创新的条件、作用渠道、影响机制及其存在的局限等问题尚待深入解答与实证检验。
(二)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1.协同创新
军民主体之间的联合研发行为是以军工企业和军工科研院校为行动主体,依托创新合作网络,使其他主体参与联合行动,协作攻关,在任务中形成价值增值和知识创造的合作方式(董晓辉,2013)。根据系统论原理,系统中的子系统通过同步的联合活动或集体行为,可以创造出“1+1>2”的效应(Haken,1977)。随着全球科技的迅猛发展,许多技术问题的范围、规模、复杂性不断扩大,已远远超出单一主体的承受能力,群体协同突破的态势逐渐凸显(Balter,1995)。军民两用技术为参与军民融合协同创新的军地各方参与者提供了动力和目标,也有助于引导国有军工公司有序开放,为协同创新创造条件。同时,由于创新本身就是一种受竞争激励的行为,只有创新成功的一方才会获得垄断竞争优势,因此非军事主体的引入可以有效刺激竞争发展。军民双方基于合作竞争的共生基础,直接传导彼此的知识与信息,有利于促使创新主体达到最佳创新状态。
2.分工演进
古典经济学强调分工的作用,个体通过专注于有限种类的劳动来缩短劳动转换的时间,并在同类型活动的重复性过程中不断学习,提高技能、促进工艺流程与产品创新。通过军民融合鼓励地方企业参与军品生产与制造活动,可以将军工企业从有限的资源约束中解放出来,专注于生产尖端科技相关的武器系统和对国家安全有重要影响的装备产品。当个体作用于专业化的生产活动时,整个社会的产品种类也将呈现多样化(Young,2005)。同时,在分工和市场规模之间,也存在着相互促进的因果循环关系:随着交换关系的规模不断扩大,不同部门之间的依存度不断上升,经济体的生产可能性边界向外扩张。军民融合的分工深化过程不仅促进了经济的专业化和多样性,还能通过迂回生产方式来提高生产效率,即通过增加迂回路径上用于军民两用的中间产品、生产工具和知识技术的积累(黄朝峰等,2017),进而诱发创新。
因此,根据协同创新理论和分工演进理论,军民融合可以通过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和协同合作满足高难度的创新需求;并通过有效分工提升军民主体在各优势领域的专业化程度,满足中低难度创新需求。基于上述分析提出:
假设1:由于存在协同创新和分工演进作用,军民融合政策会促进公司的创新活动。
3.横向创新模型分析
产品创新可以分为横向创新和纵向创新两大主要类型,其中横向创新是指,创新产品相较于原有产品增加了新的使用功能,丰富了使用场景(Romer,1990);纵向创新则是指创新产品与原有产品功能相近,但质量有所提升(Aghion&Howitt,1990)。就军事创新需求而言,军事对抗环境的特殊性致使横向创新在军民融合创新中占有主导地位,因为一项全新技术的应用有助于获得战场上的绝对优势。因此,在军民融合创新中,横向创新模型能更好的契合军民融合的创新需求和特征。
本部分将Grossman&Helpman(1991)的横向创新模型(以下简称横向创新模型)进行军民融合场景下的扩展,在原模型的基础上引入社会公共知识存量,该存量由军工知识存量和民用知识存量共同构成,军民融合政策推行后,原本独立的两大知识体系进行融合,致使创新和生产的一般均衡解发生移动。
(1)资源约束条件
考虑仅有劳动一种初始生产要素的经济体系。假设每单位产出需要1单位劳动,企业研发新产品的流量为n˙,在研发活动中需要雇佣的劳动力为an˙,当企业生产X单位产品,企业劳动力总量为L时,劳动力市场均衡条件要求:
企业在dt时间中投入l个单位劳动进行研发,得到dn=(l/a)dt种新产品;研发活动成本为wldt,研发活动价值为v(l/a)dt,v(t)表示对在时间t运营的企业所获新产品的无限期利润流的要求权。厂商的利润最大化意味着只要v/a>w,l将尽可能的大,而当v/a 可以认为知识存量与研发产品种类n成正比,当军事创新系统隔离于民用创新系统之外时,公共知识存量仅与社会公开的民用创新系统内的知识存量有关,总量为cn,推行军民融合之后,封闭的军事创新系统通过国防专利解密、试制设备开放、军民主体产学研合作、协同创新平台搭建等方式逐渐开放,为方便运算,假定军事创新系统中产品种类也为n,则通过军事创新系统产生的公共知识存量为mn,在进行军民融合后,全社会公共知识存量变为kn=(c+m)n,此时研发活动在单位时间内需要an˙/Kn=an˙/(c+m)n个单位的劳动力来开发n˙种产品,令研发速度g=n/n˙,(1)中的劳动力市场出清条件变为: 此时企业参与研发的均衡条件为: (2)企业进入条件 消费者的跨时域偏好可以写为: 其中,ρ为主观贴现率,D(τ)为在时间τ的消费指数,消费指数D能够反应市场对产品多样性的偏好,该偏好带来对创新产品的需求。给定D一个特殊形式,使每两种产品之间的替代弹性为常数且相等,消费者在产品集合上的无限偏好表示为j∈[0,∞),已获得的产品类集合表示为[0,n(t)],D可以写为: 其中,x(j)为对产品的消费,p(j)为该产品价格,消费者支出为E,α为对产品的偏好,每两种产品的替代弹性ε=1/(1-α),求其消费指数D最大化时,得到对每一种产品j的购买量为: 消费者支出E可表示为: 令E=1,则总销售量为: 某一特定技术使得在时间t的边际生产成本等于工资水平w(t),供应商在面对上述需求函数时,为使其利润最大,产品j的单个供应商定价为: 其利润为: (3)市场均衡 v(t)可视为对在时间t运营的企业的无限期利润流的要求权。在t到t+dt的时间段内,企业所有者全部利润等于πdt+v˙dt。资本市场上的套利活动将使得研发的收益等于无风险债务投资的收益,对规模为v的无风险债务投资收益率为rvdt,因此,资本市场的均衡条件要求: 为简化分析,令市场利率r等于贴现率ρ,根据(11) (12)可得: 根据(4)(10)(13)可得HH线: 在长期均衡中,创新稳态由资源约束线RR和企业的非套利条件HH共同决定。图1中纵轴表述稳定状态下的总产量X,横轴表示创新速度g。 图1 军民融合对研发均衡的影响 ①知识扩充的影响。推行军民融合后,社会公共知识存量由cn增加为(m+c)n,相当于使研究成本由aw/cn下降到aw/(m+c)n,推行军民融合之前劳动力市场的出清条件和非套利条件为: 得到关于g和X的解: 军民融合的推行使得g和X的解中c变为c+m,因此,g增大,X减小。图1中虚线可以表示军民融合知识存量扩充之前的状态,推行军民融合后,HH线沿顺时针方向旋转,RR线沿逆时针方向旋转,两线的交点A向右下方移动到A',因此军民融合带来的扩充的知识存量提高了创新速度,但降低了生产产量。 ②研发补贴的影响。假设政府支付军民融合研发经费中的一部分,补贴比例为θ,这种补贴使得研究成本下降到(1-θ)aw/(m+c)n。当政策生效后,资源约束并不受政府补贴的影响,非套利条件变为: 补贴率的提高导致HH线从它与横坐标的交点沿着顺时针方向旋转,RR线保持不变,图1中均衡点由A移动到A"。军民融合研发补贴刺激了产品开发,但更快的创新速度和更高的经济增长率是以生产产量的下降为代价。 根据①②的分析,无论是军民融合带来的知识存量扩充还是军民融合研发补贴政策的出台,都提高了公司的创新速度而降低了公司产出。因此可以预期,军民融合会促进公司创新活动,这与假设1一致,此外,还可以做出针对公司产量的假设: 假设2:由于知识存量扩充和研发补贴影响,军民融合政策会抑制公司的生产活动。 本文将军民融合政策的推行视为一个自然实验,采用DID模型,通过比较政策实施前后实验组和控制组之间的差异,来检验军民融合对上市公司创新活动的影响。按照公司业务是否涉及军品生产对公司进行分组,将沪深两市上市公司中涉及军品生产的制造行业公司(行业代码C类)作为处理组,其他剩余制造行业公司作为控制组。虽然军工公司在生产和研发周期上与普通制造业公司相比存在一定特殊性,但随着军工资产证券化、军品定价机制改革和军工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不断推进,以及参与军工生产的上市公司数量的增加,军民融合相关制造业公司和普通制造业公司的差异逐渐缩小,因此这种分组方式具有一定合理性。公司样本中剔除了B股公司和ST、PT公司,公司财务数据、信息数据均来自CSMAR数据库;专利数据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进行手工收集整理;军工板块分类信息、研发支出数据来源于同花顺iFinD数据库。为控制极端值的影响,对所有连续变量按照1%的标准进行缩尾处理。 对于政策作用日期的设定,考虑到2012年“十二五”规划纲要中首次对军民融合式发展从实践上做出了重要指示和安排,在经历一年的政策落实后,全国多个国家级军民结合示范基地获批设立,覆盖主要国防工业城市;由各军工集团公司、军地高校、科研院所共同参与的“国防科技工业军民融合式发展战略研究”重大项目开始启动;多地增设军民融合专项管理资金,对军民融合研发进行补贴,促进军民两用技术的创新和发展;全国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中的军民融合项目也在稳步推进。因此,本文将控制组被处理的时间设定为2013年,以2009~2017年作为全样本期间。 本文从创新投入和创新产出两个层面来测度公司创新活动,采取如下DID模型检验军民融合政策的实施对上市公司两种创新活动的影响: 1.因变量 创新产出(ln_Pat),专利可以分为普通专利和国防专利,由于公司层面国防专利数据不可获得且普通专利可以代表军民融合公司具有两用性潜力和价值的创新成果,因此,这里使用公司普通专利申请数量ln_Pat进行表征,ln_Pat为专利合计总数加1的自然对数(Bereskin,2016)。创新投入(ln_RDExp)借鉴Brown等(2009)的方法,以公司研发支出占期初总资产比值来表征。 2.核心自变量 Treated为区分实验组与控制组的虚拟变量,当公司为军民融合相关公司时,表示公司会受到军民融合政策影响,Treated值取1,否则取0。Time表示军民融合政策推行的虚拟变量,当公司年度时期处于政策出台以后(包括当年),Time值取1,否则为0。本文重点观察组别控制与政策推行交乘项Treated×Time的回归系数β2,若β2显著为正,表明军民融合政策的出台对上市公司创新产出或投入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若β2显著为负,则表明军民融合政策产生负向影响。 3.控制变量 公司规模,普遍认为公司规模庞大意味着公司创新需求高且创新成功率高(王刚刚等,2017),因此本文以上市公司的净资产对数值(ln_Capital)和公司员工数对数值(ln_Labor)来表征公司规模。公司信用评价,适度负债可以使公司拥有更多资本用以改革工艺、提升技术设备并开展创新活动(Colombo等,2013),因此以用银行贷款来衡量公司信用评价(ln_Debts)。公司经营情况,经营情况良好有利于进行稳定持续的创新投入,这里采用公司购买商品和劳务支出的对数(ln_procure)和总资产收益率(ROA)两个指标来表征公司经营情况。公司成熟度,研究发现公司成立时间与公司创新行为相关,成立时间较长的公司相比于成立时间短的公司具有更强烈的创新意识(张杰等,2015),因此采用取对数后的公司年龄衡量公司成熟度(ln_Age)。各变量的描述性统计如表2所示。 双重差分法估计结果无偏的一个前提条件是实验组和控制组之间满足平行趋势假设,即军民融合政策对公司创新的影响只会发生在政策出台之后,而在政策出台之前,军民融合公司与非军民融合公司的变动趋势应该不存在显著差异。若两组在事件发生之前不具有相同的变动趋势,那么双重差分法会高估或者低估事件发生的效果。平行趋势假设的检验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排除DID回归中军民融合相关公司样本的自选择问题。 分别以2012、2013、2014、2015年为政策冲击节点对公司创新产出进行平行趋势检验。所有解释变量均为虚拟变量,Before2,Before1表示观测值是否处于政策冲击前的第2年和第1年,是取值为1,否则取0;Current表示观测值是否处于政策冲击当期,是取值为1,否则取0;After1、After2、After3表示观测值是否处于政策冲击后的第1年、第2年、第3年,是取值为1,否则取0。如表3所示,2013年Before2、Before1的系数均不显著,说明双重差分模型满足平行趋势假定,且创新产出的Current、After1、After2、After3的系数均正向显著,说明冲击前后有显著差异,而2014的Before1显著、2015年的Beforel和Before2都显著,说明节点不满足平行趋势假定。因此,可以确定以2013年为政策实施节点是合理的。 表1 各变量符合与定义 表2 变量的描述性统计 表3 各年份创新产出平衡趋势检验 表4检验了军民融合政策对公司创新活动的影响,对创新产出的影响见模型1、2,对创新投入的影响见模型3、4。在控制年份效应以后,无论在创新投入模型还是创新产出模型中,Treated的回归系数显著水平都较低或表现为不显著,说明在无军民融合政策影响时,创新投入和创新产出在实验组公司和控制组公司之间无显著差别。当考察表征政策效果的交乘项Treated×Time的系数符号和显著性时,发现该变量在创新产出模型中系数显著为正,而在创新投入模型中并不显著,表明军民融合类公司因受政策影响创新产出有显著提升,但政策并未刺激创新投入的增加。投入不变而产出增加说明军民融合政策提升了公司的创新效率,具有显著的“创新激励效应”,符合H1假设,即军民融合带来的协同分工、知识扩展和研发补贴,提高了公司的创新能力。 表4 军民融合与公司创新的总体检验 1.“创新操纵”情况检验 军民融合政策实施显著提升了军民融合相关公司的专利产出,需要考虑是否存在权小峰和尹洪英(2017)提出的创新操纵情况。由于大量军工公司为中央管理企业,在国家发展中需要承担特殊的社会责任,因此在国家推行军民融合发展的大背景下,公司面临政策落实压力,可能存在专利申请多报或“重数量轻质量”等行为。为了验证该假说,在基本模型中使用法律生效的专利授予总数代替专利申请总数测度创新产出。如果“创新操纵”情况存在,那么军民融合政策的实施对这一指标的影响应该不显著。由表5可见,在专利授予量回归模型中,Treated×Time的回归系数显著为正,表明“创新操纵”并不存在,对于核心指标的替换也验证了创新产出总体检验结果的稳健性。 表5 稳健性检验 2.更换核心指标 鞠晓生等(2013)认为,研发支出作为一种创新投入仅仅反映出创新活动的一小部分,因为公司的人力资本开发、新技术引进、消化和吸收均没有反映在研发支出中。相比研发支出,无形资产增量可能包含了更多的公司创新活动投入的信息。因此我们将创新投入的测度变量更换为经期初资产调整的无形资产增量,从结果可见,更换核心指标以后,本文研究基本结论不变。总体表明本文的研究结论可靠,军民融合政策的实施不影响公司的创新投入。 3.内生性控制 本文按是否生产军工产品,将制造业公司分为两组,但公司是否生产军用产品可能不是随机分配或外生决定的,因此采用倾向得分匹配方法(Propensity Score Matching,PSM)来控制军民融合相关企业的内生性。PSM方法有别于传统的一维配对方法,可以将多个维度的信息浓缩成一个得分因子,进而可以在多个维度将军民融合相关公司和普通制造业公司进行匹配,得出军民融合政策对公司创新的净影响。运用核匹配方式,指定以“资本规模、员工规模、资本收益率、公司成立年限”为用于估计倾向得分的协变量。在经PSM匹配后的样本回归中,政策变量系数依然为正且显著,与全样本回归结果一致。 表6 基于最近邻匹配方法的ATT值 表7 稳健性检验:PSM-DID 为进一步考察军民融合政策对公司创新产出的影响是否因公司属性不同而存在效果差异,令SOE为公司所有制虚拟变量,当公司为国企时取值为1,否则取值为0,可以发现,军民融合政策对国有公司创新产出的激励高于非国有公司,国有公司专利申请量受军民融合政策影响增长21.3%。但需要特别明确,这种差异是基于军民融合政策的影响,有可能非国有公司专利申请积极性比国企高,只不过这种积极性受军民融合政策的影响较小。通常认为,非国有公司相比于国有公司具有更高的创新活力,且该结论在以往的研究中多有证实,此处国有公司在政策影响下表现出了更高的创新激励效果,分析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可能是,国有军工公司最主要的任务是推动中国国防武器工业的发展,同时还需要承担更多的调节社会经济发展、响应国家政策方针的社会责任,军民融合作为能够提升社会整体经济效率的长久性战略决策,给公司带来的短期内收益有限,因此国家意志成为国有公司参与军民融合的重要保障。非国有公司看重市场需求与创新环境,逐利性强,研发部门和研发投入相对稳定,因此受军民融合政策影响的程度较低。国有公司与非国有公司创新活动影响的显著差异,使得“命令型规制政策激励创新的效果与国有化属性相关 “(王班班和齐绍洲,2016)这一结论得到进一步佐证。从另一方面也说明目前的军民融合政策对非国有公司的激励效果较差,不能诱导企业自发参与军民融合创新。但也可能存在另一种情况,即军民融合生产过程中的“准入门槛”导致非国有公司在军民融合过程中参与生产和研发受限,从而降低创新激励效果。 进一步考察军民融合政策对不同技术类型公司创新活动的促进作用,令HiTech为公司所有制类型指标,公司为高技术公司取值为1,否则取值为0。回归结果显示,军民融合政策诱发了高技术军工公司的创新活动,高技术公司的军民融合政策实施带来专利申请增长19.6%,且结果在1%水平上统计显著。这说明军民融合带来的创新激励作用主要是针对高端技术的探索和研发,体现了军民融合创新对技术成果的领先性和突破性的要求,从另一方面,这也说明技术先进的公司在军民融合创新的过程中参与度更高、参与效果更好,这类公司在军民融合协同创新和两用技术发展的进程中发挥关键作用。 表8 公司的异质性分析 在分析军民融合政策对公司创新活动的影响之后,可以进一步分析军民融合政策与公司价值的关系,为分析创新环境对政策作用效果的约束,检验政策推行与创新产出的交乘项Treated×Time×ln_Pat在公司价值模型中系数的符号及其显著性(权小锋和尹洪英,2017)。模型中的公司价值使用TobinQ表征,TobinQ是公司股票价值对资本重置成本的比值,在分析上市公司价值时,TobinQ越大,公司的创造财富能力越强。模型设定如下: 考虑到公司申请技术专利只是研发工作中的最初环节,由专利转化为能被市场认可的产品并进行量产,最终获得市场价值,这个过程中还需要包括中试、产业化和商业化等在内的一系列后期开发管理措施(Nan-da and Rhodes-Kropf,2013),从专利到价值中间存在一定时滞,因此进一步考察创新渠道对t+1、t+2时期公司价值的影响(Hsu,2009)。 从表9模型1、2、3结果可见,当因变量为t期公司市场价值时,专利申请总数ln_Pat和军民融合政策与创新的交乘项Treated×Time×ln_Pat的回归系数不显著,政策作用变量Treated×Time的回归系数显著为正,说明军民融合政策对企业价值有积极影响,但政策未通过创新渠道影响价值。在t+1时期,政策与创新的交乘项系数开始显著,在t+2时期,交乘项系数在1%的置信水平下显著,但在未来2期的估计中,β2均为负值,说明军民融合政策通过创新渠道对企业价值产生了负向影响,即企业受到军民融合政策带来的知识存量扩充和研发补贴的影响越大,企业价值反而降低。同时,政策作用变量Treated×Time依然为正,说明军民融合政策的实施依然会给企业价值带来正向影响。就企业价值而言,新产品和新技术的增加会使得投资者看高企业价值,回归结果中显著为正的Treated×Time系数也证实了这种正向影响,但此处政策与创新的交乘项却对企业价值产生负向影响,说明政策可能通过创新渠道对其他因素产生了影响,进而抑制了企业价值提升。 根据扩展了军民融合场景的横向创新模型,军民融合带来的公共知识存量的扩充和政府对军民融合研发的补贴会挤入企业自身的研发投入,造成生产投入减少,抑制公司产出。因此可以推测,由于公司生产与公司利润存在相关关系,而盈利能力进一步决定企业价值,军民融合降低了公司的生产水平,最终导致公司价值受损。此处使用创新渠道的约束,恰好可以对模型中公共知识存量和研发补贴的影响程度进行近似表征,验证模型假说。因为,若公司的创新产出高,说明公司本身具有丰富的知识存量,产生新思想、新理论和新发明的能力强,在面临扩充的军民融合公共知识存量时,更容易对新知识进行吸收和消化。同时,公司的高创新产出,说明公司更有资格获得创新研发补贴和各类针对研发的优惠,公司也具有更强的动机去搜寻这类研发激励。 本文将因变量替换为产出变量和利润变量,进一步检验军民融合政策是否通过创新渠道影响公司产出与利润,而这也可以表述为“军民融合政策带来的公共知识存量扩充和研发优惠补贴是否影响企业产出与利润”。产出变量使用销售收入的对数ln_Sale来表征,利润变量使用营业利润的对数ln_Profit来表征。表9的回归结果显示,模型4-6与模型1-3的回归结果基本一致,政策项影响显著为正,政策与创新交乘项显著为负;模式7-9中,政策与创新的交乘项对企业当期和远期的产出具有显著负向影响作用,说明军民融合政策推行后,公司由于受到军民融合带来的公共知识村量扩充和研发优惠补贴影响,造成公司生产被研发挤出。这与扩展了军民融合场景的横向创新模型的理论预期一致,符合H2假设。 表9 军民融合、创新与公司价值转化 由于政策在创新渠道下对公司价值、产出及利润均产生负向影响,可以进一步检验扩充的军民融合公共知识存量和研发优惠补贴是否以产量作为中介因素,影响企业的利润与价值。本文借助因果逐步回归方法(Baron&Kenny,1986)检验产出的中介效应。模型设置如下: 其中,企业价值和企业利润分别使用t期、t+1期和t+2期值,企业销售使用t和t+1期值,以反应在变量之间可能存在的滞后影响关系。表10结果显示,政策在创新渠道下通过产量对企业价值产生影响的中介效应显著性水平较低,仅在10%的显著性水平下显著,但对当期和远期的利润产生的中介效应在1%的显著性水平下显著。从长远角度来看,企业赚取利润的能力决定了上市公司的市值高低,也会影响TobinQ值大小,但此处销售量对利润的中介效应显著而对企业价值的中介效应不显著,分析其原因,可能在于TobinQ除了受企业利润影响外,还会受到市场供求关系、金融财政政策、宏观经济形势等市场外因素影响。通过检验结果可以确定,政策通过创新渠道对公司自身经营利润与公司价值施加的负向影响有一部分是通过生产因素造成的。虽然军民融合政策的实施有益于企业的创新产出,并提高了投资者对企业创新产出的预期回报,但政策对企业产出的挤出效应又会抑制企业利润与价值,且政策通过创新渠道对公司价值产生了负向影响,从侧面反映了公司利润削减对公司价值的负向作用超过了获得技术资产给公司价值带来的正向作用。运用bootstrap方法对中介效应进行稳健性检验,所得结果与表10一致,表明中介效应检验效果稳健。 表10 中介效应检验 军民融合政策通过创新渠道降低公司价值另一种可能的解释是:制造业公司创新活动包括基础研发和技术转化,专利申请水平主要反应了公司的基础研发水平,而将创新成果转变为经济效益需要依赖公司的技术转化水平。军民融合协同创新的重要目的是研发军民两用技术,通常表现为基础性创新成果,这就需要公司对基础性研发进行更多的投入,意味着创新转化投入减少,进而导致实体有形、投资者可识别的创新成果减少,公司价值下降。 本文以我国军民融合政策的推行为准自然实验,运用双重差分估计,从创新投入、创新产出层面分析公司层面创新活动与军民融合政策推行的关系,并通过公司所有制、技术水平差异角度分析军民融合的异质性环境与特征影响。并依据扩展了军民融合场景的横向创新模型,进一步分析验证军民融合对公司生产活动和公司价值产生的作用及其机制。实证结果表明,第一,军民融合促进了相关公司的创新产出,政策对创新产出的正向激励中并不存在“创新操纵”;第二,军民融合对国有公司和高技术公司的创新活动诱发效应更强;第三,在当期和远期中,公司由于受军民融合公共知识资本扩容和研发补贴优惠政策激励的影响,导致研发创新活动挤出生产活动,最终表现为公司利润和价值受损,从而军民融合政策通过创新渠道对公司价值产生了负面影响。 首先,军民融合政策促进了公司创新活动,这为协同创新和有效分工对创新活动的诱发效应提供了经验支撑。在协同创新方面,需要强化对军工和民营单位的创新统筹力度,通过开放军工实验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使用权限、搭建创新融合平台、协调军事和民用创新系统在长、短期的发展任务,发挥优势互补、军民联动的协同创新价值。在有效分工方面,需要进一步开放军工产品生产和科研资质,破除军工品采购过程中供应商清单制度造成的“隐形门槛”,促进有效竞争。 其次,需要对高技术企业和民用尖端技术进行重点关注,针对军民融合政策对非国有企业自主创新的激励效果较弱的情况下,应进一步强化中央军委科技委“快速响应小组”职能,主动发现先进民用技术与创意,并开展应用策划,对接军方需求,以合约方式吸引更多高技术企业参与到军民两用技术的创新研发活动中去。 最后,针对军民融合创新的研发补贴和优惠等相关激励政策被证实存在其局限性。军民融合公司需要在提升技术水平的研发工作和满足军队换装列装及武器出口需求的生产工作之间寻求平衡,过量的研发投入导致短期营收的相对低迷,降低了企业投资价值,不利于公司在资本市场中的商业运作与长远发展。因此,需要审慎的使用军民融合研发补贴和优惠政策,以避免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影响。三、研究设计
(一)数据来源与样本说明
(二)模型设定与变量选择
(三)平行趋势检验
四、军民融合政策与公司创新
(一)总体检验
(二)稳健性检验
(三)军民融合政策与公司创新:公司异质性特征
五、进一步探究军民融合对公司价值的影响
六、结语、启示
(一)研究结论
(二)实践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