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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技术服务虚假报告的认定

2019-10-14江苏省应急管理厅曹永荣江苏省南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徐荣

中国安全生产 2019年1期
关键词:事故报告机构

文、图/江苏省应急管理厅 曹永荣 江苏省南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徐荣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要求“建立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公示制度和由第三方实施的信用评定制度,严肃查处租借资质、违法挂靠、弄虚作假、垄断收费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那么如何认定安全生产技术服务虚假报告呢?本文就安全生产技术服务虚假报告认定的必要性、认定的内容和认定的注意事项进行探讨。

认定安全生产技术服务虚假报告刻不容缓

当前,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有12种,如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职业卫生)预评价和验收评价、企业的安全生产现状评价和领证评价、作业现场的检测检验、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作业人员的体检等,甚至还有安全标准化的考评验收。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报告真实,生产经营单位隐患和违法行为就少,发生事故就少,特别是有影响事故和较大事故就少。因此,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的真实和诚信十分重要。

南通市安委办通报两起安全评价报告虚假行为

近年来有影响的事故都指出了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存在的问题。《江苏昆山市中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8·2”特别重大铝粉尘爆炸事故调查报告》认定江苏省淮安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南京工业大学、江苏莱博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和昆山菱正机电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等单位,违法违规进行建筑设计、安全评价、粉尘检测、除尘系统改造,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南京工业大学已被吊销安全生产技术服务相关资质、江苏莱博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已经注销。2017年12月9日,连云港市聚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四号车间发生爆炸,导致10人死亡、1人受伤。事故调查也发现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管理不规范等问题。2018年7月12日,四川省宜宾恒达科技有限公司发生爆燃事故,造成19人死亡、12人受伤。事故调查发现企业的设计多处不符合相关规定要求,安全评价报告不规范,有关设计、评价单位工作存在失职等问题。在事故调查和通报中均指出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的存在问题,但都没有认定为虚假报告,与目前法律法规中没有明确的虚假报告的认定有直接关系。

安全生产技术服务虚假报告认定标准缺失导致企业责任不能压实。一是不能压实生产经营单位的责任。安全生产技术服务虚假报告认定标准的缺失,导致生产经营单位不重视,认为只是一个程序,没有认识到安全生产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对预防事故发生或者减少职业危害的重要作用,从提供资料、生产现场到配合安全生产评价、检测、检验都流于形式,甚至对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提出的措施和建议都不加重视和落实,客观上造成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工作不严谨。二是不能压实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的责任。安全生产技术服务虚假报告认定标准的缺失,也让相关技术服务机构当遇到市场和利润与社会责任矛盾时会有失偏颇,不能正确对待,导致安全生产评价、检测、检验报告存在虚假的“土壤”。三是不能压实安全生产技术服务人员的责任。由于安全生产评价、检测、检验虚假报告认定标准的缺失,安全生产技术服务人员存在侥幸心理、在从事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时,会由于主观上故意或过失导致技术服务结果出现问题,也是导致生产经营单位许多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不能及时发现和处置,最后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

安全生产技术服务虚假报告认定标准缺失影响违法行为及时查处。一是思想上不重视。安全生产评价、检测、检验虚假报告认定标准缺失,导致安全监管执法人员认为虚假报告比较难界定,日常监管中不重视对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管,尤其是不重视对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报告的核查。二是执法检查中忽视。安全监管执法人员一般重视对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行为的发现和查处,不重视虚假报告违法行为的发现和处理,导致对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外在的、强有力的监督缺失,也是导致其工作质量不能保证、工作责任心不落实的重要原因。三是执法办案中困难。虚假报告是不是一定要有主观故意属性,过失能不能认定为虚假报告,《安全生产法》第89条、《职业病防治法》第80条都没有明确。只能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同时,由于法律不明确,也给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及有关律师带来了辩解机会,也会有行政复议撤销和行政诉讼败诉的风险,与其吃力不讨好,还不如不办案。

安全生产技术服务虚假报告认定的内容建议

所谓虚假报告,是指报告的内容不符合事实、不真实,或杜撰、编造、虚构了事实,或隐瞒了事实真相。虚假,既可以是全部内容虚假,又可以是其中的主要内容虚假。《刑法》第229条:“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同时,对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因此,《刑法》中将不管是故意、还是过失造成虚假证明(文件)的都列入《刑法》进行调整,只不过在量刑时有所不同。

从《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法条的本义和安全生产预防的角度,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报告不需要考虑情节严重或严重后果,只要分清故意和过失两种情形,对照法条进行处理就行了。

综上所述,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报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虚假报告:1.评价报告主体内容不符合事实、不真实或隐瞒了事实,如生产工艺、关键设备、安全(卫生防护)距离、安全(职业卫生)设备设施、安全(职业卫生)控制措施(设施)、安全(职业卫生)管理机构(人员)、企业(人员)资质、危险源(重大危险源)、安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规程)等,影响了评价报告结论。2.检测、检验不按照程序、检测检验对象不符合事实、不真实以及安全检测、检验数据造假或隐瞒了事实,影响了安全检测、检验结论。3.评价报告附件不符合事实、不真实或隐瞒了事实,影响了评价报告主体内容;对于不负责任,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报告有重大失实并造成人员财产损失的、导致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行为依然存在并受到行政处罚的,也应按照《安全生产法》第89条、《职业病防治法》第80条进行处理,但建议不吊销其资质。

安全生产技术服务虚假报告认定的注意事项

修法,将虚假报告分故意和过失两种情形。目前,《安全生产法》第89条、《职业病防治法》第80条都没有将虚假证明(文件)分故意和过失两种情形。国家要结合这次机构改革,法律法规的全面修改,启动涉及虚假报告法条的修改,让其更具有可操作性和前瞻性,对安全生产技术服务及其机构与人员具有指导和引领作用。同时,对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出现的虚假报告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也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释法,将虚假报告标准化、便于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不可能将虚假报告的认定、处理完全具体化,就必须由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或国家应急管理部根据实际、实践及相关理论研究,尤其是事故调查中发现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与人员存在问题,明确虚假报告判定、认定或处理标准。只有这样,才能使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与人员有压力,才能压实其责任;安全监管执法部门和人员才能大胆执法,及时查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与人员的违法行为,才能让安全生产技术服务市场发展更规范。

南通市安监局执法人员对企业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

普法,将虚假报告案件公开、警示全社会。要切实建立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与人员诚信信息库,与“红黑榜”、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紧密联系。对监管执法检查中,发现和查处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虚假报告处罚案件,要利用报纸、电视台、网络、通报等形式向社会公布,让全社会来监督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与人员的行为,真正体现依法治国、依法治安精神。同时,也促使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与人员建立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我纠错的机制,让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在获取利润和承担社会责任两者之间达到相对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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