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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分析

2019-10-12沈琪

科学与财富 2019年26期
关键词:合法权益互联网金融消费者

沈琪

摘 要:随着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不断深入,互联网金融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督管理不足等问题越来越突出,进而导致在互联网金融交易过程中难以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进行有效保护。本文首先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概念进行界定,在此基础上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各项具体权益进行了深入阐述,以期能够为我国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提供借鉴。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1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法律界定

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概念进行法律界定,是分析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基础以及逻辑起点。但是现阶段我国还没有出台任何一部法律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法律含义进行明确表述,学术界关于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法律内涵也存在多种声音。

1消费者的概念

多数专家学者认为消费者首先应该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消费者的主体必须是自然人,二是其行为属于非营利性行为。近些年我国很多专家学者关于消费者的含义进行了深刻论述,主流观点认为:“消费者是指非以盈利为目的的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个人。”目前在学术界关于单位能否成为消费者仍然存在较大的争议。我国2013年新颁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明确规定消费者的主体并不仅仅局限在自然人。除此之外,我国很多地方性的法律法规中也将单位纳入了消费者的主体范围,比如上海市将消费者定义为:“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单位和个人”。本文研究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初衷是为了保护在消费过程中需要保护的消费者,因此凡是在消费过程中由于信息不对称以及实力不对等等因素导致出于劣势的主体均应该在消费者范围内,既包括自然人也应该包括单位。

1.2金融消费者界定

目前我国学术界关于金融消费者的法律界定,尚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存在较大的争执。郭丹研究认为凡是购买金融产品以及享受金融服务的社会成员,就应该被列为金融消费者的范畴。杨东表示购买金融产品以及金融服务的法人自然人以及其他组织都属于金融消费者,并且基于这些金融消费者专业性的不同可以将其分为两种类型:专业金融消费者和一般金融消费者。本文认为对金融消费者的界定不应该基于金融消费的目的,而是应该基于金融消费的行为。因此凡是与金融机构之间开展金融产品以及金融服务交易的主体,都属于金融消费者的范畴。本文将金融消费者概念界定为:“从金融机构购买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的自然人、法人等组织(专业投资人除外),其在金融交易中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弱势地位并严重依赖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

1.3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法律界定

基于上述分析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应该包括三个要素:一是交易场所要素,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必须开展互联网金融交易行为,包括购买互联网金融产品或者接受互联网金融服务等;二是主体要素,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是金融消费者的子集,因此其主体范围也应该包括自然人和单位;三是交易状况要素,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在金融交易过程中整体处于弱势地位,因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主体范围,不包括专业的互联网金融机构和互联网金融企业[1]。整体来讲定义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为“:通过互联网及移动互联网金融交易平台进行支付或资金融通,购买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专业投资人除外。”

2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分析

2.1财产安全权

财产安全是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在开展金融交易行为过程中最关注的问题,也是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基础权利。互联网金融交易活动除了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外还包括多方主体。其中互联网金融机构以及第三方中介机构,在互联网金融交易过程中作为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的提供者,有责任和义务来确保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财产安全。为了提高互联网金融消费者财产的安全性,互联网金融机构应该建立系统完善的资金管理制度,加强内部控制措施,有效防范产生消费者财产被非法挪用以及盗用的行为。

2.2知情权

基于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内容,知情权主要是消费者获得商品正确资料信息的权利。互联网金融交易过程中,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根本原因在与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和金融行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由于互联网交易行为具有虚拟性的特征,在互联网金融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主要是通过网络进行沟通交流,缺少面对面的询问机会,交易双方只是基于互联网金融平台所提供的宣传材料,对金融产品以及金融服务的基本信息以及相关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基本信息进行了解,相对来说在信息获取方面存在很大的不足[2]。特别是部分互联网金融平台,为了有效吸引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眼球,在互联网金融产品以及互联网金融服务建设方面发布虚假信息或者片面夸大互联网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的收益。在这种情况下,很容易导致缺乏专业知识背景的消费者上当受骗。因此要保障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首先应该强调在互联网金融交易过程中互联网金融企业应该严格遵守诚信原则,严格履行相关义务,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并且需要保障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可靠性,为消费者的决策提供可靠的信息支持。与此同时,相关金融机构监管部门还应该加强对金融企业信息披露的监管力度。

2.3公平交易权

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公平交易权主要是指在互联网金融交易过程中所获得的公平权利,具体来说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在互联网金融交易双方达成缔约时,应保障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等。就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来看,互联网金融交易双方在达成缔约时,互联网金融机构格式化电子化的交易合同,导致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只能对相关的交易条件进行被动的接受,这种合同的形式在本质上已经导致了互联网金融交易双方的不平等。这也要求互联网金融机构在后续的发展过程中,不能通过这种格式化的合同来转嫁自己的责任。二是在互联网金融消费过程中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等,确保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所购买的金融产品或享受的金融服務与其所支付的货币具有同等的价值。三是在互联网金融交易过程中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具有自主选择权,这充分体现了我国活动法自治的原则。消费者可以基于自身的需求以及对多种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的对比分析,来做出自己的判断和选择[3]。但是在具体实践过程中,由于互联网金融交易双方的地位不平等,互联网金融机构往往会通过发布虚假信息等方式让互联网金融消费者难以真实了解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的真实信息,进而做出违背初衷的判断和选择。

2.4信息隐私权

在互联网金融交易的过程中,互联网金融机构会留有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各项信息。出于经济利益考虑,互联网金融机构或者内部工作人员对消费者的个人隐私信息进行非法泄露和倒卖,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带来了严重的安全隐患。特别是随着互联网技术和网络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在互联网金融交易过程中消费者个人隐私信息的保护已经成为消费者权益保护中的核心内容。具体来说,可以将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信息划分为三个方面:一是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个人身份信息,包括个人的身份、家庭以及通信等相关信息;二是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个人信用以及财产信息;三是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金融交易信息。为了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信心与咨询进行有效保护,互联网金融机构应该在法律所规定的范围内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进行收集和使用,并采取积极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在互联网金融机构经营过程中发生信息泄露。如果由于信息泄露导致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发生重大经济损失的,金融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5求偿权

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新兴事物,近些年在我国得到了快速的发展。但是随着发展的深入,逐渐暴露出很多问题和不足。因此在互联网金融交易过程中,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非常容易受到损害。在这种情况下,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就应该基于自身的求偿权,通过合法的途径来进行追责求偿。我国2013年新颁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次对网络消费者的维权问题进行了表述,规定网络消费者在网络交易的过程中如果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可以向网络消费者进行求偿。

3结束语

由于互联网金融的虚拟性、技术性以及集中性等特点,导致在互联网金融交易过程中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特别容易受到损害。但是新阶段我国关于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还存在很多不足,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健全、监管机构不完善以及征信系统建设落后等,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我国互联网金融的进一步健康稳定发展。因此在我国互联网金融后续的发展过程中,应该加强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的重视程度,继续完善相应的保护措施,提高保护力度。

参考文献:

[1] 王艳丽, 戴继翔. 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构建[J]. 江苏社会科学, 2017(5):173-179.

[2] 廖欢. 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有效路径[J]. 法制与社会, 2017(31):87-88.

[3] 姚軍, 马云飞, 张小莉. 以e租宝事件为视角探讨我国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的完善[J]. 金融法苑, 2017, 94(1):137-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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