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科技的普惠性及其监管的特殊性
2019-10-09李健英李娟
李健英 李娟
[摘要]在计算机科学迅速发展的今天,科技与金融的结合成为当今驱动经济发展的新力量。中国在发展金融科技的过程中存在一定的优势,其中人口众多、需求旺盛契合了金融科技发展的普惠性特点。同时,与金融科技相伴而生的金融风险,以及监管滞后带来的监管缺失问题衍生出金融科技监管的特殊性,由此凸显出推行监管沙盒制度的必要性。
[关键词]金融科技;普惠金融;第三方支付;风险管理;监管制度
[中图分类号]F832.1[文献标识码]A
1 从互联网金融到金融科技的发展路径
在2008年之前,金融业和网络的结合,使互联网金融获得了蓬勃发展的机会。这是技术创新与技术进步,展现了积极的科技乐观主义,是价值理性和工具理性的协调,凸显了绿色性、创新性、普惠性及开放性等金融科技所包含的特点。科技乐观主义首先要坚持绿色化的导向,重视绿色责任履行、环境风险应对及绿色理念类型化。科技乐观主义源于创新,包括行为创新、主体创新和客体创新等层面。普惠性则是乐观主义的落脚之处,在此种风潮下,普惠性的特点得以逐渐体现出来,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开始体现为对地域差异、竞争秩序及监管秩序的协调,并照顾到特殊群体的需求,在完善知识产权及商业秘密的例外保护机制方面也有不少成就。开放性是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重要保障,在这些年中,中国坚持提高国际金融科技的标准,完善市场准入制度,同时加强各国之间的合作。加强互联网金融立法则是进一步促进乐观主义的重要推手,如《互联网金融管理法》等均着力于促进互联网技术的发展。
2008年金融危机的爆发,大大降低了广大公众对金融业的信任度。然而,由于新技术的进步,新的更为便捷的金融服务形式伴随科技与金融的结合开始批量出现,使大众有了与以往不同的全新体验。生产技术及经济发展模式的变化将不可避免地在需求等方面对金融创新产生深远的影响。在大数据、互联网、区块链及人工智能等众多新技术获得重大突破的背景下,金融科技开始显现其在金融及经济发展中的核心驱动作用。科技、金融双方的有效结合对促进技术的实用化以及提高金融服务效率等層面均具有重要意义。在“十三五”期间努力进行创新型国家建设的关键时期,需要我们掌握金融科技的发展趋势,合理应对金融科技产生的各种影响,以更好地迎接金融科技的巨大冲击。
2 金融科技的普惠性
国际社会尚未就金融科技的定义及其包含的范围达成共识,一般来说,金融科技(FinTech)的基本内涵指的是广泛应用于金融业,以数字技术为核心的新技术,包括区块链、智投顾问和大数据应用等,核心要素主要包括金融、效率、科技及创新等内涵,这些新技术具有高度的破坏性和替代性,有力量改变金融消费模式,对金融体系带来颠覆性的影响。
金融科技的创新方向受到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需求刺激,并受信息科技的驱动,在业务类型和业务模式上不断推陈出新,新产品快速推出常令人眼花缭乱。腾讯、支付宝的金融云服务、快捷支付在全国超高的普及率,余额宝等持续火热,京东在 2017年正式推出了“京东闪付”。
伴随普惠金融的逐步推广,农村普惠金融的发展问题越来越成为整个社会关注的话题。从金融业建立之初,农村金融问题就一直无法很好地解决。由于农村地区具有人口分散、资金匮乏、商业零散等特点,金融活动很难有效开展。而金融科技的发展则成为农村普惠金融发展的重要推手。金融科技的优势表现在效率高、成本低廉,且覆盖面广。在未来的发展中,应普及农村金融政策与相关的金融方面的知识,控制农村金融风险,并实现农村金融产品创新的全面覆盖。
普惠性的另一方面表现在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支持上。中小企业对于社会经济的发展来说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然而,传统金融未能向中小企业提供充足的资金。随着金融科技的快速发展,金融运行及发展模式不断创新出来,这些创新包括众筹融资模式和P2P等,表现为利用技术手段对传统金融发展模式的颠覆,有望成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题的解决方案。从博弈论的视角分析,中小企业与投资方之间对于借贷的合作依靠大数据为基础的金融科技创新,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双方之间存在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因此,博弈论的分析结果显示,通过网络平台可以显著提高中小企业与投资方之间合作的可能性。
城市商业银行对于促进建设普惠金融体系、推行国家宏观战略及支持中小微企业的发展等都具有重要的作用,成为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此类银行虽然在近些年来得到了快速的发展,但它们内部出现了更明显的分化,总体上看和大型商业银行之间的差距也仍在扩大。在此情况之下,金融科技的快速发展则成为缩小上述差距或加剧两极分化的重要影响因素。如何抓住机遇,发挥自身优势,利用金融科技的力量形成自己的核心竞争力,成为中小型城市商业银行获得立足并寻求发展的当务之急。
3 金融科技监管的特殊性
金融科技带来了P2P和移动支付等新业务与新模式,其近年来的迅猛发展吸引了大批从业人员积极参与其中,同时也吸引了监管部门的关注。金融风险不会因技术更新而消失,因此需防范与金融科技相伴而生的金融风险,以及监管滞后带来的监管缺失问题。
金融科技的本质仍然是利用科技手段向大众提供金融服务,因此,金融科技并未改变金融的本质,金融固有的各种风险并未因技术的进步而消失,它们仍将继续存在于金融科技提供的服务中。按照巴塞尔资本协议,金融风险可分为作业风险、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在金融科技大发展的同时,科学技术极大地放大了上述各种风险的影响,使其变得更为复杂。
随着监管的跟进,对于金融机构来说,合规成本相应增加。为了控制这部分成本,监管科技应运而生。金融科技极大拓宽了传统金融业务的界限,创新了金融业务模式,通过跨时优化配置金融资源,实现社会经济发展的目标。上述金融业务边界的拓展和业务模式的创新不可避免地带来监管方面的挑战,这种挑战集中表现为金融风险控制与金融科技创新之间的合理平衡。
金融科技的各種应用本质上属于破坏性创新的范畴,因为它符合克雷顿·克里斯汀生提出的相关理论,即符合破坏性创新类别的一般需具备以下特点:初始阶段的低端性、技术的非竞争性、消费者价值导向性和易获得性。在此判断的基础上,我们根据破坏性创新理论,可以得出对金融科技这种破坏性创新的各种判断:对监管机构或监管者来说,要能够识别相关创新价值、产品的内容,即不同于传统金融产品的变化,并发现其“替代潜力”,从而对上述变化及替代产生的结构性冲击作出预测和反应,这些均与监管科技具有不可分割的联系。监管沙盒的目标是保护金融创新、维护金融稳定。中国监管科技的建立需要遵循新的思路,改变以往的监管理念,形成新的监管模式。
海外金融监管创新的新成果是金融监管沙箱,它是国外实验性金融监管模式下一种较为典型的实验性金融监管方法,是金融监管主体根据金融科技的发展调整现行监管模式,代表了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新趋势,极大增强了监管的灵活性。金融监管沙箱制度目前已在世界众多国家和地区建立起来,实施了金融监管沙箱试验,对相应试验进行适应性和支持性的法律规制,但金融监管沙箱试验以及金融监管的法律规制在各国有不同的实践,对于我国来说,应该及早建立起与试验性金融监管相关的法律制度,以规范其运行。
4 结论
新数字技术不断涌现,金融科技领域的全面技术创新表现在移动互联及物联网等互联技术带动下,以区块链与云计算为核心的分布式技术的发展上,与此同时还包括了加密、生物识别等安全技术、大数据及人工智能等的发展上,对中国乃至世界的经济和金融领域产生了巨大的影响。金融科技正成为推动我国经济增长的重要力量,其作用机制表现在提升了储蓄-投资的转化率,促进投资资本的积累,扩大了对外经济的可贸易范围,刺激了长尾消费需求,从而释放了经济增长的新动能。
对金融科技的监管具有一定的特殊性。风险监管要与金融科技实现协同协调发展,尤其是在金融科技相关应用飞速发展的今天,这种挑战和迫切性尤其明显,即相关的风险监管既不能阻碍创新,又要预防金融科技发展带来的安全隐患。对中国来说,金融科技的监管路径需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的经验,需要进行多方合作共建监管平台,完善监管体系,坚持科技监管的方向,在新时代为金融业的发展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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