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商主要模式及其收付汇便利化研究
2019-10-09叶恩泽
叶恩泽
随着电子网络技术、物流及通讯的发展,跨境电子商务因其成本低、效率高和透明化交易的优势,使得跨境电子商务的成交总额和增长速度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和作用逐渐凸显,但现行针对跨境电子商务的监管政策制度与跨境电商的发展需求不适应。本文从我国跨境电子商务的模式与发展现状出发,以跨境电子商务给现行外汇管理政策法规带来的挑战为着力点,分析跨境电子商务收付汇方式、现行外汇管理政策和监管遇到的问题及难点,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近几年来,由于国家政策的支持,截止2018年12月31日全国已有35个跨境电商综合实验区,国家“一带一路”战略的實施,互联网技术的广泛应用、消费升级等因素的影响,据有关研究机构发布的数据显示2018年我国跨境电商交易规模达到9.8万亿元人民币。跨境电商的发展必然涉及跨境资金收付汇结算方式的变化,而目前我国现行的外汇监管模式已经不能完全适应跨境电商的发展需求。基于这个原因,研究目前跨境电商主要模式对便利化收付汇的要求是非常必要和具有现实意义的。
一、中国跨境电商的主要模式与发展现状
(一)跨境电商的主要模式
1.代购模式
代购模式就是代购网站或个人帮助顾客在境外网站或实体店购买顾客需要的商品,并通过跨国物流将商品送到消费者手中,并从中赚取代购服务费。
2.进口跨境电商平台模式
跨境电商平台模式是指政府或企业建立的面向国内消费者的进口商品销售平台,对于国内消费者而言,在该平台上购买商品就像在国内电商平台上购买商品一样。
3.服务提供商模式
服务提供商模式是指电商为开展跨境贸易的企业提供辅助性服务,提供的服务包括金融、物流、支付、营销推广、客户管理等方面的服务,为企业解决定单、人才、培训和融资等方面的难题。
4.第三方平台模式
第三方平台模式是指专门为买卖双方提供信息、支付、物流等服务,促成买卖双方完成交易,并从中获取会员费、佣金及其他服务费的平台。
5.自建平台模式
自建平台模式是指生产制造企业自建电商平台,直接与国外消费者进行交易。自建平台模式要求企业以标准化为原则,依靠规模和效率提升利润,适合具有一定资源的大型企业。
(二)我国跨境电商的发展现状
我国跨境电商的雏形源于海淘、个人代购等模式,阿里巴巴是中国的第一个跨境电商平台,于1999年将中国货物生产者与国外消费者联合起来,使得互联网进出口正式成为国际贸易新方式。中国跨境电商发展比较晚,但随着中国加入WTO,自贸区的建立与“一带一路”发展,中国跨境电商以井喷的速度发展。
1.我国进出口贸易及跨境电商交易规模
从2010年至2018年中国跨境电商与全国进出口交易总额来看,跨境电商交易总额从2010年的1.30万亿元人民币增长到2018年年的9.8万亿元人民币,平均每年增长率为81.73%;而全国进出口交易总额从2010年的20.20万亿元人民币增长到2018年上半年的30.51万亿元人民币,平均增长率为6.38%;可以看出跨境电商交易增
长速度远远高于传统进出口交易规模增长率,这主要是随着国家出台跨境电商政策、行业参与者的积极推动以及行业产业链的逐逐渐完善,预计未来跨境电商交易规模将保持平稳快速发展。
2.我国跨境电商进出口结构
从2010年至2018年中国跨境电商的进出口结构来看,2010年中国跨境电商出口占比达93.5%,进口占比为6.5%;到2018年中国跨境电商出口占比达80.61%,进口占比为19.39%。可以看出跨境电商进口份额占比随着消费者对海外商品质量保证的认识将保持相对稳定缓慢的提升。
3.我国跨境电商交易模式结构
从2010年到2018年中国跨境电商交易模式看,2010年跨境电商B2B交易占比达到97.7%,B2C交易占比只有2.3%;到2018年跨境电商B2B交易占比达到84.6%,B2C交易占比上升到15.4%。可以看出目前跨境电商B2B交易占比据有绝对优势,但随着跨境贸易主体越来越小,消费者对跨境电商的认知以及消费者个性化需求的变化,跨境交易订单趋向于碎片化和小额化,所以B2C交易占比将会逐年上升。
二、跨境电商收付汇监管现状
(一)跨境电商收付汇方式
跨境电商的收付汇方式主要有四种,一种是借助于第三方收付工具,达到统一收付汇的效果,这种方式主要是指第三方收付机构为境内消费者的境外网上消费提供人民币与外币收付的服务;第二种是利用境外的某些电商平台完成人民币的支付,这种收付方式是将跨境电子收付作为跨境人民币贸易结算体系的新突破,推进了人民币的国际化;第三种是通过汇款的方式,以结(购)汇或个人名义拆分结(购)汇流入流出;第四种是通过地下钱庄实现资金跨境流动和结(购)汇。因为国际经济运行过程中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因此上述四种方式共同作用,我国对跨境电商的支持主要集中在第一、第二和第三种收付手段,对第四种方式持强烈的排斥态度。
(二)跨境电商现行外汇管理政策
针对对跨境电商收付汇方式外汇局主要是针对第一种收付方式,外汇局于2015年1月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开展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的通知》(汇发〔2015〕7号),全面放开了跨境电子商务外汇业务试点资格的申请,为推进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该政策强调“试机构,不试地区”,全国各支付机构只要符合条件均可申请参与试点业务,将单笔交易金额上限提升为5万美元以下,将业务审批程序简化。
(三)监管遇到的问题及难点
1.跨境电商部分业务造成资金流与货物流不匹配
目前货物贸易非现场监测的核心指标就是看货物流和资金流的匹配程度。跨境电商进出口的货物目前并没有做到所有货物数据均纳入海关统计,如通过快件和邮寄方式通关的货物就没有进入海关货物统计数据。这就造成如果通过跨境电商主体收付汇就会出现只有资金流无货物流、如果通过个人收付汇就会使跨境电商主体出现既无资金流又无货物流,使得跨境电商资金流与货物流不匹配。并且海外仓、保税仓等新新型跨境电商由于货物进出时间与收付汇时间差比较长,也会使得跨境电商资金流与貨物流不匹配。
2.跨境电商相关数据的共享度低不利于主体监管
对跨境电商的监管涉及海关、税务、物流和金融金钩等相关部门,因此使得跨境电商交易产生的数据量大,但各监管部门没有对这些数据进行有效的整合与共享,使得外汇局不能对这些数据进行分析,刻画经营主体画像,以实现对监管对象货物流与资金流匹配情况的自动识别与预警,发现以被监管对象为中心的交易动态网络图,从而找出异常主体。
三、政策建议
(一)加快跨境电商单一平台建设
跨境电商监管的相关部门要树立互联网网+的战略思维,建立跨境电商联合监管工作机制,达到跨境电商交易数据共享的目的。围绕跨境电商涉及的交易平台、支付机构、物流、金融机构和消费者等多个环节,共同参与开发涉及资金流、货物流、税收、货物运输及订单等关键要素的综合管理服务平台,为跨境电商发展和信息共享提供一站式服务。
(二)改进跨境电商货物贸易数据采集
货物贸易监测系统要全面采集海关对跨境电商交易的贸易数据,推动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全面采集快件邮包数据,将电商通过快件邮包实现的进出口数据纳入监管。并基于跨境电商呈现的大数据特点,逐步探索数据管理、联合监管,提升管理效能和管理的预见性。
(三)建立跨境电商主体差异化的管理模式
外汇管理部门在货物贸易监测系统中,对跨境电商交易的企业或第三方支付机构打上特殊标识标签,或增加跨境电子交易的监测模块。参照现行差异化管理模式,对跨境电商的资金流与货物流的匹配程度进行差异化管理;借鉴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监管的原则,对第三方支付机构也进行分类管理,从而积极防控跨境电子交易风险。(作者单位:中国人民银行遵义市中心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