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闯红灯被判3年,赔偿117万
2019-10-08
新传奇 2019年19期
2018年12月6日,被告人谢某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步行穿过马路,与驾驶二轮电动自行车的被害人邓某发生碰撞,双方都倒在了地上。谢某在事发后逃逸,最终造成邓某受伤。经抢救无效,邓某于当日死亡。2018年12月14日,谢某被公安机关查获。
行人闯红灯担主责。在本次事故中,谢某違反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且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承担本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邓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机动车道内行驶,承担次要责任。
近日,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对行人谢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谢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在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最后,依法判处被告人谢某有期徒刑三年,赔偿被害人家属医疗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等损失共计117万余元。
行人也会犯交通肇事罪?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关于责任的认定,主要是参照侵权行为的定性原则,即哪一方在导致交通事故的过程中具有主要过错,就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况且类似于“行人不得乱穿马路”等交通规则早已作广泛宣传。因此,明知而故犯,并导致交通事故,就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因此,行人若违反该法并造成交通事故,同样可能触及交通肇事罪。
(《西安日报》2019.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