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强暴后收好处称自愿法院判其包庇罪
2018-05-14
新传奇 2018年31期
2015年9月29日凌晨,谢某遭陈某强奸后报警。
同年12月1日,陈某因涉嫌犯強奸罪被提起公诉。
为使陈某无罪释放,同年12月15日晚,胡某、王某与谢某进行协商,由谢某写一张“我和陈某认识,自愿与陈某发生性关系,我问陈某要钱他不给,我才去报案”的字条,谢某可因此获得1万元“酬劳费”。
协议签订后,王某先付给了谢某2000元。2015年12月16日,谢某出庭作证,表示自己是自愿与陈某发生性关系,并出具了字条。
作证后,王某再次给了谢某8000元。
谢某报案称自己被强奸,庭审时却说是自愿,一百八十度的态度大转变让办案人员认为其中必有猫腻,决定进一步侦查。
在强大的法律攻势下,谢某承认自己作假证,在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抓获。
随后,王某、胡某先后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了各自妨害作证的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犯包庇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据此,法院对此案审理后,以强奸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三年零五个月;以包庇罪判处谢某拘役五个月;以犯妨害作证罪分别判处胡某、王某有期徒刑六个月、拘役四个月。
(《南方法治报》2018.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