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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新就业形态发展的财税政策探讨

2019-10-08金向鑫

商业经济 2019年9期
关键词:分享经济财税政策

金向鑫

[摘 要] 当前,我国新就业形态主要集中在服务行业,表现为非全日制、临时性、弹性工作等灵活多样的形式。其特点就是就业观念新、就业领域新、技术手段新、组织方式新。经济发展新常态下,我国扶持新就业形态发展的财税政策方面存在创业企业贷款成本高,财政支持创业企业力度不足;财政养老金支付压力大,新业态就业人员社会保障未能全覆盖等问题。政府应加大新兴业态企业的财税扶持和监管力度,加大对创新创业财税政策扶持力度,完善适应新就业形态特点的社保制度,以促进新就业形态可持续健康发展。

[关键词] 新就业形态;财税政策;平台型组织;分享经济

[中图分类号] F249.2[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009-6043(2019)09-0143-02

Abstract: At present, the new forms of employment in China are mainly concentrated in the service industry, which are in flexible forms such as part-time, temporary and flexible work. Its characteristics include the new concept of employment, the new field of employment, the new technical means and the new organizational mode. Under the new normal economic development, there are many problems for the fiscal and taxation policies in supporting the development of the new forms of employment, such as the high cost of loans for start-up enterprises, the insufficient financial support for start-up enterprises, the pressure of financial pension payment, and the insufficient coverage of social security for the new form of employment. The government should strengthen the financial and tax support for and supervision over newly emerging enterprises, strengthen the financial and tax policy support for innovation and entrepreneurship, and improve the social security system adapted to the characteristics of new employment patterns, so as to promote the sustainable and healthy development of new employment forms.

Key words: new forms of employment, fiscal and taxation policy, platform organization, share economy

一、引言

近年來,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以互联网平台连接供给和消费两端的分享经济或零工经济下的工作模式蓬勃发展[1]。传统意义上的低报酬、低技能、劳动者被动选择就业的“非正规就业”形态,开始向高报酬、技能要求较高、劳动者主动选择就业的新型灵活就业转变。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公报和2016年政府工作报告中都提出“加强对灵活就业、新就业形态的支持”以及“新就业形态”的概念[1],将支持新就业形态上升为国家层面促进就业的重要举措。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鼓励更多社会主体投身创新创业。

改革开放40多年来,我国经济保持高速增长的同时,新的就业形态不断涌现,诸如创业创新、灵活就业、弹性就业、再就业、境外就业、就业项目等,然而新就业形态出现的同时也产生了诸多新问题,如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政策扶持力度问题、各就业主体就业歧视、就业者的劳动权益保障问题、就业的不稳定等就业质量不高、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建设,应该说劳动者在新的就业形态下就业质量还处于低水平,在某些方面甚至出现倒退迹象,如工资拖欠、超长加班、就业机会不均等。在我国经济发展新常态下,政府如何扶持新的就业形态良性发展是我们不得不面对的现实问题。

二、新就业形态的内涵及影响

(一)新就业形态的概念

新就业形态是指与建立在工业化和现代工厂制度基础上的传统就业方式相区别的就业形态,可以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两个角度进行理解。生产力角度的新就业形态描述了新一轮工业革命带动的生产资料智能化、数字化、信息化条件下,通过劳动者与生产资料互动,实现虚拟与实体生产体系灵活协作的工作模式。生产关系角度的新就业形态指伴随着互联网技术进步与大众消费升级出现的去雇主化、平台化的就业模式。在我国表现为创业式就业者、自由职业者、多重职业者以及其他新业态下的就业模式[1]。本文所讨论的新就业形态,主要是指从生产关系考虑的新就业形态。

(二)新就业形态的特点

新就业形态的特点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就业观念新。新就业形态下就业者更愿意从事灵活性与自主程度高的工作,对组织的依赖感下降。据统计,高达48%的“95后”在毕业后选择不就业,毕业去向选择呈现多元化趋势;二是就业领域新。主要集中在小微创业企业、电子商务、分享经济、社群经济等新经济、新业态中[1]。如数据显示,2018年共享经济市场交易额为29420亿元,平台员工数为598万人[2];三是技术手段新。互联网、大数据、移动通信等现代信息技术的广泛运用,实现劳动供需快速对接。2018年底,我国网民数量达8.29亿人,全年新增网民5653万,互联网普及率达59.6%;四是组织方式新。劳动者通过信息技术或各类平台与工作机会对接,利用自身技能和技术手段来进行远程工作,而无需在固定的时间和场所开展工作,去组织化特征明显。

(三)新就业形态的形式

当前,我国新就业形态主要集中在服务行业,表现为非全日制、临时性、弹性工作等灵活多样的形式,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一是创业式就业者。主要包括电商平台就业和创新式就业两种类型。数据显示,48%不就业的“95后”中,选择创业比例达15%。2018年在工商部门新登记注册大学生创业总数达47.8万人,同比增加33.3%;二是自由职业者。是指不隶属于任何组织,不向任何雇主作长期承诺,他们在自己的指导下自己找工作做,经常但不是一律在家里工作。如自由撰稿人、自由翻译人、专职家教、美术人、音乐人等;三是多重职业者。包括在拥有一份主职工作的同时,利用信息渠道拥有第二份工作的兼职者和专业人士借助网络平台或在线下市场化机构进行兼职两种情况;四是新型他雇型就业。一种为借助网络线上业务发展的劳务型岗位,如送餐员、快递员等;另一种为部分企业将岗位进行外包,原有人员的劳动关系转换为劳务关系或是经济合同关系[3]。

三、新就业形态下财税政策存在的问题

(一)创业企业贷款成本高,财政支持创业企业力度不足

在创业过程中由于资金和经验不足导致创业过程存在较大困难。一般而言,新创企业资金来源以直接投资为最主要方式。此外,债权融资,如国内银行贷款也是常见的融资模式,但一般要求企业提供相应的担保,且需付出较高的成本。调查发现,在高校毕业生中,60%左右的创业资金是由“父母或亲友投资或借贷”而来。其次是积蓄和银行贷款,占25%左右。此外,财政等部门对于大学生创新创业也给予了大力支持,总体来看,由政府提供资助的比例较低,约为1%。解决资金难题,单靠大学生自身是难以化解的,因而亟需政府部门在推动大学生、农民工等群体自主创业中加大资金扶持力度。

(二)财政养老金支付压力大,新业态就业人员社会保障未能全覆盖

虽然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政策逐步完善,但现有的社保制度体系相对新灵活就业形态“灵活性”不足。互联网业、快递业等新业态就业人员,以及灵活就业人员、中小企业人员等就业群体普遍没有参加社会保障。参保门槛高导致的“交不起”和户籍制度限制导致的“交不了”是这部分人没有参加社会保险的主要原因。虽然灵活就业者养老费率降至20%,比单位就业参保者的费率低了8个百分点,但这笔钱全部要参保者自己来交,对于很多人来说是不小的负担。此外,一些地区对于灵活就业者参保还有户籍限制,制度的流动性也需要完善,这些因素都影响到了灵活就业者参保的积极性,也有少数人认为制度缺乏吸引力而不愿意缴费。

四、促进新就业形态发展的财税政策建议

(一)加大新兴业态企业的财税扶持和监管力度

西方国家建立了较为系统、完善的中小企业财政支持政策体系,包括税收优惠、财政补贴、政府采购等,应用于鼓励中小企业吸纳就业等方面。应借鉴国外经验,出台系统性与可操作性强的的扶持政策,如政府公共支出、各种专项基金、以奖代补、税收优惠等多种形式扶持新兴业态企业发展。

加大新兴业态企业的财税扶持和监管力度具体措施包括:建立健全促进分享经济发展的财税政策体系,支持电子商务向基层延伸,带动城乡基层创业人员依托其平台和经营网络开展创业。并推动政府部门带头购买新兴业态企业产品和服务,向社会采购部分分享经济产品和服务。同时制定资金管理办法,明确资金支持的方向和主体、资金补助的标准、资金使用的范围以及申报程序等,创新网络业务监管手段,以规范财政资金使用。此外,加强对吸纳新就业形态人员量较大的用工平台的监测和服务。一是加紧制定和完善新兴业态所对应的制度规范和法律法规,让新兴业态有规可循、依规发展;二是增强对违规行为的发现能力和惩罚力度,提高企业的违规成本,同时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二)加大对创新创业财税政策扶持力度

美国、德国和英国等发达国家采取为创新创业提供资金或补助,以及税收优惠政策等措施扶持创新创业活动,其中税收优惠是最重要的方式。通过运用多样化的优惠政策工具,增加对企业吸引创新型人才、发展文化创意产业和具有集群效应区域的优惠力度,有效地激励了创新创业活动。

加大对创新创业政策扶持力度具体措施包括:一是加大创业补贴投入。对于创业的小微企业在创业期间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等社保补贴。二是支持創业创新平台建设。对创业企业的办公用房、网络等设施给予财政资金支持;三是完善人才创业创新机制。综合运用专项资助和补贴等手段,鼓励扶持大学生和调动高层次人才创业。[4]四是加大创业培训投入力度。以增加创业培训的覆盖面、灵活性、实用性、有效性和针对性。此外,在发挥政府主导作用的基础上,建立多元化、多层次、多渠道的投融资体系。并通过网络、微信等多种渠道和形式,加大促进创新创业政策措施的宣传力度,让政策深入人心,营造创新创业氛围。

(三)完善适应新就业形态特点的社保制度

由于现行的法律无法界定新就业形态者与互联网平台组织之间的关系,容易引起平台企业与个体劳动者之间的纠纷。因此应加大财政对新就业从业人员社会保障投入力度,完善适应新就业形态特点的社保制度。从国外来看,各国都非常重视对社会保险的投入,其财政社会保障支出一般占财政总支出的30%以上。

完善适应新就业形态特点的社保制度具体措施包括:一是逐步增加财政社会保障支出占财政支出和GDP的比重,补贴企业和个人养老保险缴费。从而提高保障水平、扩大社会保障的覆盖面,保证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和灵活就业人员等都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二是探索适应灵活就业人员的失业、工伤保险保障方式,对于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给与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和自主创业扶持政策;三是整合资源,利用“金保工程”,加快“网上社保”建设,为新就业形态从业者参保及社保转移接续提供便利服务,从而提高大量流动性参保者的公平性,促进劳动力的顺利流动;四是利用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为跨地区就业的缴存职工提供异地转移接续服务。

[参考文献]

[1]张成刚.就业发展的未来趋势,新就业形态的概念及影响分析[J].中国人力资源开发,2016(19).

[2]田珍祥,吴博峰.让共享经济更好地服务消费者[N].中国消费者报,2019-03-05.

[3]中国就业促进会.新就业形态[J].中国就业,2017(11).

[4]王家永.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财政对策[J].中国财政,2016(13):36-37.

[责任编辑:王凤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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