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茵报》时期马克思的自由思想探析
2019-10-08刘婵婵
刘婵婵
[摘 要]《莱茵报》时期是马克思自由思想发展的重要阶段。马克思基于为人民利益辩护的立场,从精神自由、出版自由和法律保障等方面详尽地论证了“自由”的价值和意义。尽管青年马克思在《莱茵报》时期对政治的思考充满了激进的民主主义色彩,但也正是在此时期,马克思在批判普鲁士专制统治的基础上开启了为人类自由解放而奋斗的革命生涯。因此,正确认识马克思《莱茵报》时期的自由思想,是客观梳理马克思自由观历史演进的应有之义。
[关键词]《莱茵报》时期;精神自由;出版自由;法律;人民利益
[中图分类号]A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426(2019)08-0012-06
《莱茵报》时期是指马克思从1842年4月为《莱茵报》撰稿开始,到1843年3月退出编辑部结束。此时期,普鲁士正处在封建专制统治之下。为了维护专制统治,限制人们的思想,普鲁士建立了严格的书报检查制度。马克思在当时作为《莱茵报》的编辑经常遭受普鲁士书报检查制度的迫害,深感在这种书报检查制度下,人民的利益得不到有效地表达和辩护。马克思为了维护人民的利益,在《莱茵报》发表了一系列文章来为“自由”辩护。今天看来,马克思这些政论文章构成了19世纪人们为自由辩护的经典论著之一。马克思在《莱茵报》时期为“自由”辩护的同时从精神自由、出版自由和法律保障三个方面阐明了对自由的认识和看法,其最终的目的就是为了反对封建专制,为人民争得自由权利,维护和保障人民的切身利益。
一、自由的本质——精神自由
“自由”既可以从哲学的角度来理解,也可以从政治权利的角度来理解。从哲学的角度来看,自由与必然相对,是人类精神活动的本质特征。从政治权利的角度来看,自由权利是人类不可侵犯的人权之一。德国古典哲学重视人类精神活动的同时,对精神的自由本质及价值做了系统的阐释。从康德、费希特到黑格尔,都把精神自由看成人的本质规定性,以此彰显人的生命活动超越自然必然性的价值和意义。尤其是黑格尔对精神自由的阐释,深刻地影响了青年马克思及其同时代的人。而马克思对精神自由的理解源于黑格尔,又区别于黑格尔。
精神是黑格尔建构其哲学体系的核心范畴。黑格尔在《哲学全书·第三部分·精神哲学》中对精神作了明确的规定:“精神是知自己本身的现实的理念。”[1]10在黑格尔看来,精神的本质就是理念,当理念作为最初的开端从直接性出发,扬弃了一切外在性而回归自身时就是精神。同时,黑格尔认为精神和自由具有同一性,精神本身亦是自由。“精神的实体是自由,就是说,对于他物的不依赖性、自己与自己本身相联系。”[1]19在此意义上,精神没有绝对的他物,它内在地包含着自我否定性,通过对一切外在的他物的扬弃而实现对象与自我的统一。简言之,精神自己决定自己,故而也是自由的。然而,精神自由何以能否定他物呢?黑格尔认为,精神自由体现为一种绝对的超越性,就是在把握客体总的概念和规律的基础上形成对客体的必然性的认识,它能够主宰一切而不被其他存在物所支配。黑格尔在赋予自由以绝对独立性的同时将精神自由与任性区分开来,并指出任性表现为一种自然冲动,而自由正是通过对情感欲望等自然冲动的扬弃而从中解放出来。
马克思在《莱茵报》时期普遍使用了“精神”“自由”“真理”等概念,从马克思对精神自由的解释来看,整体上仍然遵循着黑格尔的自由理念。关于精神自由的规定,黑格尔不仅指出了精神的本质是理念,还提出了“理念就是真理”这一命题。所谓真理,在黑格尔看来就是事物的实在性符合其自身的概念。马克思在一定程度上吸收了黑格尔对精神自由的分析。在《评普鲁士最近的书报检查令》一文中,马克思提到精神自由的实质“就是按照事物的本质特征去对待各种事物的那种普遍的思想自由。”[2]112在《关于新闻出版自由和公布省等级会议辩论情况的辩论》一文中,马克思依据报刊是否符合自身的内在特性而将其划分为“好的”“自由的”和“坏的”“不自由的”报刊。基于此,马克思对人的本质也作出了重要强调:人區别于其他事物的本质或内在本性是自由,自由才是精神存在物的类本质。对于马克思而言,人作为万物之灵长,就在于能够超越世俗世界的束缚、摆脱物质利益的支配,依据理性或真理而展开行动。
虽然马克思与黑格尔对精神自由的理解有相似之处,但相较于黑格尔,马克思赋予了精神自由更全面、更客观、更彻底的规定。
首先,精神自由的主体是具体的个人。马克思从本质论的角度提出了自由是人的本质这一重要命题,直接地明确了自由的主体或自由的承担者是每一个作为精神存在物的个体。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认为自由是每个人普遍而正当的权利。由此看出,马克思将精神自由的主体归置于每一个具体的个人,在这一点上,马克思与黑格尔把抽象的绝对精神作为自由的主体有着根本的区别。
其次,精神自由的表现方式应该是丰富而个性的。正因为自由的主体是人,而现实中的人是活生生的个性化的人,所以马克思认为精神生产不应该存在指定的方式,个体的风格、精神面貌不尽相同,对真理探讨的形式也应该趋向于多元化和个性化。面对普鲁士颁布的书报检查令,马克思义愤填膺地指出,精神绝不应该也不可能只有一种存在形式。在马克思看来,精神是世间最为自由最为普遍的东西,每个人具有构成自己的精神个性的形式。因此,既然人被赋予了精神自由的能力,就要将所赋之能在现实中得到充分的实现。
最后,精神自由具有彻底的批判性。在第六届莱茵省议会中,马克思提到自由在德国之所以仍然是一种幻想,是由于德国人只是把思想当做崇拜的对象,而不是去实现它。由此观之,马克思所理解的自由绝不仅仅停留于抽象的概念中,更强调其“引导现实社会实践的功能。”[3]30马克思鲜明地提出精神自由作为观念的存在,它可以引发思想领域的革命,进而引起现实的社会变革。由于精神自由内在地规定了人们必须要依据事物的本质特征展开对事物的探讨,这就要求对事物的理解必须上升到事物本质的角度,并将其作为判断事物的存在是否合理的依据。因此,这种极具理性的思维方式必将会向一切不合理的存在展开批判与斗争。马克思在《莱茵报》时期便是以精神自由作为旗帜,向普鲁士当局统治者颁布的违反人类自由本性的书报检查令包括封建专制制度提出了挑战。
二、自由的实现——出版自由
尽管马克思认为人的本质是精神自由,但“精神的自我运动和自我演绎”[4]32不能仅仅滞留于内在的观念之中,必须借助一定的外在表现形式加以贯彻和实现。具体到现实的社会生活中,精神自由是与出版自由相联系的。在马克思看来,既然精神自由的实质是“按照事物的本质特征对待各种事物的那种普遍的思想自由”[2]112,而表达思想的最主要的渠道就是通过言论和出版刊物。因此,出版自由就是一项应该而且必须予以承认的权利。
在争取出版自由的辩论中,马克思对出版自由给予了极高的评价。马克思称赞报刊是“精神的最自由的表现”。具体而言,由于自由报刊具有公开性的特征,任何人都可以对事关国家和人民的政治问题进行公开而坦率的讨论,在这种普遍关注的情况下,就会形成社会舆论,而真理在广泛的社会讨论中则会越辩越明。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认为自由报刊是超越党派的、真正实现了的国家精神,并主张国家应该通过立法来肯定和保护出版自由。
但在现实之中,普鲁士政府却制造种种借口践踏与侵犯公民的自由,即通过颁布一系列违反自由的律令来压制出版自由,其实质是对公民精神自由的侵害与破坏。基于此,马克思对普鲁士政府反对出版自由、压制自由本性的专制行为进行了彻底的批判。
首先,针对普鲁士政府提出的对真理保持“严肃和谦逊”的态度,马克思指出对真理谦逊的实质是对思想的垄断与专制。1841年底,为了缓和资产阶级与当局统治者的矛盾,德皇威廉四世故作伪善之态,以自由之名颁布了新的书报检查令。新书报检查令中提到当人们对政府措施发表见解时,必须保证非敌对和非恶意的倾向。但问题是什么样的见解是“敌对的”和“恶意的”,或者说,如何辨识见解的倾向性?显然,检查令并未对这一关键问题作出详细的解释,而是将鉴别作品倾向的责任赋予了书报检查官,依靠检察官“良好的愿望”。这样一来,所谓的“严肃和谦逊”这一“暧昧”语词就成为了检察官随意解释法律的另一种说辞,书报检查官的个人意志、道德水平甚至情感喜好也就成为了是否准予作品发行的判断标准。一旦遇到自认为有敌对性的出版作品,检察官便可依据作品倾向的不严肃或不谦逊而将作品冠以反动之名限制作品发行。因此,面对新的书报检查令,在人人以为自由批评的“春天”即将到来的时候,马克思毫不留情地揭露了普鲁士政府以自由之名行专制之实的虚伪本质。
其次,针对特权阶级以“人的不完善性”为由反对出版自由的行为,马克思指出这根本就是强词夺理,构不成判断事物的根据。在统治者看来,如果放任新闻出版自由,那么每个人都可以尽情表达自己的意见,但是这些思想并不全部表征真理,社会舆论往往是泥沙俱下,真理和谬误并存。因此,为了避免坏思想的传播,统治者颁布了各种书报检查令来禁止新闻出版的自由。但是历史证明,书报检查令的实行不仅没有带来真理,遏制出版自由的形势反而更加严峻。在第六届莱茵省议会的辩论中,有人借口人生来就是不完善的而剥夺人类的新闻出版自由。但在马克思看来,没有任何人生来就是完美的,不成熟不完善的人类需要经过无数次的“摔跤”,才能趋向于成熟与完善,而书报检查制度一味将人束缚在襁褓之中只会扼杀掉人的自由天性。鉴于此,马克思指出判断好坏报刊的标准不是完善与否,而是是否符合报刊的自由本质。
最后,马克思指出特权阶级反对出版自由的根本原因是维护其特殊利益。在第六届莱茵省议会的论战中,反对出版自由的辩论人制造种种借口为书报检查制度辩护。诸侯等级的辩论人傲慢地将书报检查制度存在的事实作为不言自明的真理,把戴着锁链的新闻出版业视为德国精神“高尚而真实的发展”的原因,并坚持认为报刊仅属于上流社会;骑士等级的辩论人顽固地将体现普遍权利的省议会变成维护等级特权的省议会,以神秘宗教理论认为自由仅仅是特定等级的自由;城市等级的辩论人为了维护资产阶级的自由,把出版自由与行业自由混为一谈,直接将新闻出版视作牟利的手段。马克思从这些辩论人“狰狞的面孔”中观察到了“人们为之奋斗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2]187。特殊等级的精神和利益才是阻碍新闻出版自由的关键。
综上所述,在封建专制的普鲁士国家,统治者通过压制民众的出版自由来实现自身的自由,但在马克思看来,出版自由绝不是个别人物的特权,也不是特殊阶级维护自身利益的工具,而应该成为人类的普遍权利。
三、自由的保障——法律制度
针对普鲁士政府实行的书报检查制度,马克思旗帜鲜明地捍卫人的精神自由和出版自由,但精神自由和出版自由不可能只是因为在应然状态下符合人的自由本质就能在现实社会中得到承认和肯定,在社会生活之中,人们权利的实现往往需要以法律的强制力为依托和保障,法律直接影响了社会生活中人们自由本质的实现程度。因此,作为对人的行为作出明确而普遍的规范的法律制度,只有确证法律制度是自由的肯定存在,人的自由本质才能真正得到确认和保障。
马克思认为法律是自由的肯定存在,是对事物本性的合乎理性的揭示和表达。在《关于新闻出版自由和公布省等级会议辩论情况的辩论》一文中,马克思提到自由在德国之所以仍然是一种幻想,是由于德国人把思想当做崇拜的对象,而不是去实现它。马克思认为自由作为人的本质而存在,但这种存在不仅仅停留于精神的领域,更要作为自由权利而普遍地现实存在,而只有以法律的形式将自由权利具体化为出版自由、财产自由、信仰自由等具体的权利,自由才能真正得到保障和实现。法律之所以能成为自由的“定在”,在马克思看来,这是由于法律不取决于个别人的任性,它自觉地反映人类生活的内在规律,从而获得了一种普遍性和客观性。鉴于此,马克思在第六届莱茵省议会上主张建立新闻出版法,认为法是对个人精神存在的最高表达形式的普遍保护,新闻出版自由只有在新闻出版法中才能不被侵犯。
真正的法律是对人的自由的普遍的捍卫,必然要超越于特殊阶级和党派的特殊利益之上。法律一旦作為为某些特殊阶级利益服务的工具,自由就无法得到保障。《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一文揭露了受特殊利益支配的专制法律。在此文中,马克思指责省议会把农民捡拾枯树枝的行为说成盗窃,并利用中世纪的习惯法给农民定罪。但捡拾枯树枝与盗窃林木之间有着本质区别,而省议会之所以抹杀这些区别,是私人利益在起作用。针对这一现象,马克思尖锐地抨击了省议会代表追求私人利益而违背人的自由本质和普遍理性,斥责普鲁士国家的法律已经堕落为林木所有者的工具。为了区分不自由的法和自由的法,马克思将法分为了“动物的法”与“人类的法”,并指出在不自由的世界中充斥的是不自由的法,即“动物的法”;而真正的人类世界应该盛行自由的法,即“人类的法”。当时的封建德国在马克思看来就是不自由的“动物王国”,而国家法律就是“动物的法”。德国的特权者经常借助习惯法来制定法律,但习惯往往受私人利益的驱动,而私人利益就其本性而言是盲目的、无节制的和片面的,它常常与人类的自由本质相对立。因此,马克思认为法律绝不能遵照特权者的习惯立法,任何时候都要坚决反对违背人的自由本质的恶法。
正是为了防止私人利益对法律的破坏,真正地通过法律实现对人们的自由权利的保障,马克思一方面提出了立法的首要规则,即不能把由环境造成的“过错”视为“犯罪”。在林木盗窃案中,马克思坚持认为贫苦阶级的习惯法即使在实在法中没有找到根据,但它作为市民社会的一种习惯而延续至今,如果一定要对民间遵循习惯法的做法定性,最多可定性为社会混乱,决不可当作危害社会的罪行。“过错”和“犯罪”的区分,充分体现了马克思对人类自由权利的活动范围的确认和保护。另一方面,马克思认为立法工作应杜绝任性即个人意志的任意发挥,因为个人意志往往受私人利益的诱导。基于此,马克思认为,立法工作如自然科学一般有其内在规律,而立法者的任务就是要像自然科学家那样,将事物固有的自由本质清晰客观地揭示和表达出来。“他不是在创造法律,不是在发明法律,而仅仅是在表述法律”[2]347。
基于马克思对法律和自由的关系的上述认识,可以看出法律之于自由的可贵。从应然状态上看,法律就是要在最大程度上提供和保障人们的自由。当现实中人与人之间在平等的基础上相互承认、相互尊重,人类自由不受任何威胁的情况下,法律潜在地发挥作用;一旦有人无视并践踏人的自由本质、将自由变为少数人的特权时,法律的作用便凸现出来,表现为通过外在的束缚来强制和惩罚违反规范的特权者甚至整个官僚制度。需要指出的是,尽管马克思此时已经意识到了私人利益对立法工作的影响,并尽可能作出规避措施,但在论证过程中由于马克思尚未深入分析经济利益根源而导致他经常援引道德作为其理论支撑,这也恰恰体现了其理性逻辑的不足。
四、自由的归宿——人民利益
综观《莱茵报》时期,“人民”一直是马克思自由思想的关键词。质言之,马克思此时期为自由辩护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了维护和保障人民的利益。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人民”概念还不是马克思晚期所特指的无产阶级,而是较为模糊和宽泛的,在不同的情况下对人民的定义也不相同,或是指称一般意义上的自然人,或是指称小农、短工以及城市居民,抑或指称以葡萄园经营者为代表的小市民,但整体上指向与特权等级相对立的民众。
从马克思《莱茵报》时期自由思想的发展轨迹中,可以发现马克思此时已经自觉地站在了人民的立场上,为维护人民的利益而斗争。
其一,主张以人民性作为自由报刊的特质,这体现了马克思重视人民群众的诉求和渴望。重视报刊与人民之间的密切联系,是马克思《莱茵报》时期自由思想的重要特质。在马克思看来,自由报刊就是人民报刊,自由报刊的实质就是要实现人们的自由本质。在《评普鲁士最近的书报检查令》中,马克思站在人民的立场上,主张废除书报检查制度,以还人民思想自由和言论出版自由。在《关于新闻出版自由和公布省等级会议辩论情况的辩论》中,马克思更是将自由报刊与人民的自由本质相联系,认为人生而自由平等。“没有一种动物,尤其是有思想的人,是戴着镣铐出世的”[2]171。在马克思看来自由报刊具有重要的载体意义,它是传达广大劳苦人民意志和意见的喉舌,是维护人民自由权利、实现自由本质的重要阵地。此外,马克思在此文中提出了将人民作为确定作者是否具有资格的唯一判断者。在马克思看来,所谓政府才是够资格的作者的官方论调,究其实质不过是寡头政治下“特权得势”而已,正是这种“特权得势”成为了德国历史上政治发展缓慢的主要原因之一。在马克思看来,德国的著作也是由人民创立的,人民才是决定作者够不够资格的唯一判断者,刊物出版必须观照人民的呼声和需求。
其二,把贫困问题作为研究对象,这体现了马克思对人民的现实生存状况的关注。虽然马克思早期深受黑格尔哲学的影响,但已经自觉地跳出了抽象理解个人的思维方式,而是将人与具体的社会环境联系起来。正是在分析当时社会环境下人民的现实生存状况时,马克思关注到了贫富分化这一迫切的现实问题,并将贫困问题作为研究对象。在《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中,面对国家理性和私人利益的对立,马克思旗帜鲜明地站在了最底层的、一无所有的群众的立场上,坚持为穷人要求习惯权利,并主张废除等级制来实现国家理性,通过“国家的理性之光”来驱散“私人利益的幽暗本性”[5]42,从而保障全体人民的自由。在《摩泽尔记者的辩护》中,马克思在占有大量事实材料的基础上,深刻分析了葡萄园经营者的贫困状况,指出摩泽尔地区的贫困根源在于官僚制度,官僚制度下所盛行的下级官员只对上级负责的原则势必造成官僚与人民的对立,因此,马克思站在葡萄园贫困经营者的立场上,用葡萄园经营者的私人利益来对抗官员的私人利益。需要指出的是,此时马克思对私人利益的解释时常自相矛盾,譬如:在《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中,马克思反对林木所有者的私人利益,但在《摩泽尔记者的辩护》中,马克思却承认葡萄园经营者的私人利益,并将其看作“市民的理性”。尽管此时马克思对私人利益的看法并未明朗,但毋庸置疑的是,马克思始终站在弱势群体一方,关注弱势群体的生存状况,将改善底层人民的贫困状况作为其历史使命。
其三,通过立法为人民的权利提供现实可能性,这体现了马克思将实现人民的自由本质作为立法的归宿。如前所述,真正的法律是对自由的肯定和确认。而确认自由的程序就是通过肯定权利的活动范围,来防止和惩罚自由被某些别有用心之人独占的行为,从而为实现人的自由本性提供现实可能性。以自由之名进行的法国大革命之所以以恐怖独裁收场,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人民的言论、出版和宗教信仰等权利无法在法律上得到保障,“自由”在革命家那里仅仅成为了一个抽象而空洞的口号。而马克思则通过给自由在社会生活中划分出明确的范围,并以立法的形式确定下来,对人民的自由权利给予最为有力的承认。唯如此,法律才可以成为人民理所应当地运用自己权利的保障,甚至当自由受到威胁时,法律可以成为人民对抗不自由的武器。所以,明智的立法者进行立法的目的不是“局限于替某个阶级的成员消除一切使他们不能进入更高合法领域的东西,而是给这一阶级本身以运用法的现实可能性。”[2]254在马克思看来,维护人民的自由权利,实现人民自由本质的现实可能性就是法律的使命和归宿。
综上所述,人民立场是马克思《莱茵报》时期自由思想的出发点和归宿,这一立场贯穿了马克思为人类自由解放而奋斗的整个革命生涯,也贯穿了马克思整个自由理论的建构,这也是马克思区别于黑格尔以及其他自由主义思想家的显著标志。当然,在《莱茵报》时期马克思还没有认识到国家统治的阶级本质,对人民自由权利的实现抱有理性主义的幻想。随着马克思后期历史唯物主义观的建立,他逐渐认识到只有通过无产阶级解放运动才能真正实现人民的自由。
参考文献:
[1]黑格尔.哲学全书·第三部分·精神哲学[M].杨祖陶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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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刘同舫.青年马克思政治哲学思想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8.
责任编辑 姚黎君 魏亚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