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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产业与体育产业中体育消费统计现状研究

2019-10-08杨涛李法伟蔡军

首都体育学院学报 2019年4期
关键词:体育消费体育产业文化产业

杨涛 李法伟 蔡军

摘    要:为了完善体育消费统计指标,运用文献资料法、访谈法、德尔菲法、数理统计法等,归纳体育产业、文化产业分类统计经验,分析当前体育消费统计现状,发现体育消费统计指标体系尚需完善、体育消费统计调查编码和调查方案亟待更新。在体育产业、文化产业消费统计经验基础上,提出体育产业与文化产业中体育消费统计调查协同推进策略。

关键词:体育消费;体育产业;文化产业;体育消费统计;指标;统计现状

中图分类号:G 80-052          学科代码:040301           文献标识码:A

Abstract:In order to establish a scientific and unified statistical index system for sports consumption, this paper summarizes the classified statistical experience of sports industry and cultural industry, and analyzes the present situation of sports consumption statistics by using the methods of literature review, interview, Delphi and mathematical statistics. It is found that the statistical index system of sports consumption still needs to be improved, and the code and investigation scheme of sports consumption statistics should be updated urgently. Based on the statistical experience of sports industry and cultural industry, this paper puts forward the strategy of statistical investigation and integration of sports consumption, sports industry and cultural industry.

Keywords:sports consumption; sports industry; cultural industry; sports consumption statistics; indicators; statistical status

消費是经济活动中人的重要行为,是经济学研究的一个重要领域。体育消费包括狭义的体育消费和广义的体育消费。狭义的体育消费指与体育直接关联的消费行为;广义的体育消费包括一切与体育有直接或间接关联的消费行为[1-2]。目前,国内学者普遍认为,体育消费包括观赏型体育消费、参与型体育消费、实物型体育消费。2019年我国提出:到2020年,人均体育消费支出占消费总支出的比重显著上升,体育消费结构更为合理[3]。伴随着体育产业的快速发展和体育消费结构的调整,迫切需要完善体育消费分类标准和统计指标体系。基于此,本文运用文献资料法、德尔菲法、访谈法、数理统计法、比较分析法,总结体育产业、文化产业中体育消费统计的已有经验,概括文化产业、体育产业中体育消费统计现状,提出体育消费统计调查协同推进策略,以期为体育消费统计提供实践启示。

1   主要研究方法

1.1  德尔菲法

采用背对背的通信方式征询专家小组成员的意见;经过3次征询和反馈,专家组成员的意见逐步趋于一致。依此对体育消费统计指标进行优化。

1.2  访谈法

通过走访国家统计局、国家体育总局、国家统计局某省调查总队、某省体育局和某市统计局相关人员,征得其对体育消费统计指标体系的意见,进一步提高体育消费统计指标的可操作性。

1.3  比较分析法

通过对体育消费统计指标、体育产业统计指标和文化消费统计指标的分析比较,对体育消费统计指标进一步优化和完善,并为体育消费统计制度的建立提出建议。

2   文化产业与体育产业统计分类现状

2.1  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现状

2004年我国出台了《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从统计学意义上对文化产业的概念和范围进行了界定,将“文化产业”界定为“为社会公众提供文化、娱乐产品和服务的活动,以及与这些活动有关联的活动的集合” [4]。据此,笔者认为文化产业及相关产业的范围包括: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的生产活动;为实现文化产品生产和服务的提供所需的辅助性生产和服务的活动及中介服务、文化商品消费所需设备的生产活动和服务及文化商品消费终端的生产活动和服务等 [4-5]。具体可划分为“文化产业核心层”“文化产业外围层”和“文化产业相关层”。

2018年,国家统计局审议通过了《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6]。本次修订是在《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2)》基础上进行的,原有的定义、分类原则保持不变,新增加了符合文化及相关产业定义的小类,重点调整了分类方法和类别结构。为适应当前我国文化新业态不断涌现的新形式,满足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发展规划的需要,将原来的10个大类、50个中类调整为9个大类、43个中类,小类由120个修订为146个,并设置了相应的类别名称[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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