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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环境中个人信息保护探讨

2019-10-06殷纯浠

现代商贸工业 2019年25期
关键词:电子商务法公众参与个人信息

殷纯浠

摘 要: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公民的个人信息泄露情况日益严重。《民法总则》第111条将个人信息与隐私作出了区别,2018年出台的《电子商务法》也对电商环境下的公民个人信息保护作出了新的规定,因此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有了新的法律根据。通过对个人信息和隐私的对比得出了个人信息较隐私更具有财产性和商业性,进而得出了在电子商务环境下使用“个人信息”概念更具合理性;其次讨论了电子商务环境中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受到泄露的现状及原因,进而提出了建立政府为主导,行业自律为基础,公众参与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的建议。

关键词:个人信息;电子商务法;行业自律机制;公众参与

中图分类号:F27 文献标识码:A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9.25.028

0 引言

个人信息又可称为“个人数据”是指他人对相关数据、信息进行分析后可以将自然人进行区别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住址、通信通讯联系方式、账号密码等可以根据信息精准到特定个人的信息。公民个人隐私“又称为个人生活秘密,一般界定为“自然人自身私生活范畴”,即与公共利益无关的内容皆应属于隐私的范畴”。笔者认为个人隐私与个人信息范围有所交叉又有所区别:个人信息是伴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而产生的新兴法益,在某种意义上它是个人隐私的外延概念,应当包括个人隐私的基本内容;其次二者又不完全相同,個人隐私在中国一直是以自然人的人格权进行保护的,其保证的是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不被侵犯,因而个人隐私强调的是人格利益的人身性;而个人信息由于其具有极强的识别性,因此从来都是市场主体争抢的市场资源之一,因此个人信息更强调其财产性。

欧盟和美国对于个人信息保护,分别采取“立法”模式和“行业自律”模式。随着对该领域研究的深入,中国学者已经完成了对个人信息概念的基本界定;齐爱民等学者主张尽快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以立法模式对个人信息加以保护,张新宝教授主张以“两头强化,三方平衡”理论作为中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理论基础;当然还有教授主张以行业自律的模式进行保护。

本文将通过对个人信息和隐私的对比,探讨在电子商务环境下使用“个人信息”概念的合理性;其次将讨论电子商务环境中的消费者个人信息遭到泄露的现状,进而提出建设贯穿信息收集(提供)者,信息交易平台(监管者),交易链下游的以国家为主导,行业自律、公民个人参与为辅的相关保护体系建议。

1 电子商务中的个人信息

1.1 个人信息与隐私的重合性

隐私根据张新宝教授在《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一书中界定为:“隐私,又称私人生活秘密或私生活秘密,是指私人生活安宁不受他人非法干扰,私人信息保密不受他人非法收集,刺探和公开”,魏振瀛教授认为“隐私具体而言包括个人信息、私人生活、私人空间、身体隐私、生命信息(身体基因)、私人通讯,等等”笔者在此更倾向于张新宝教授为隐私所做的定义。隐私是自然人最基本的人格表现和基本内容,具有极强的人身性。个人信息又称为个人数据,是基于信息技术的发展而产生的新兴概念是指可以根据相关内容对照而精准到特定个人的信息。与传统概念“隐私”相比较,笔者认为个人信息是隐私在特定环境下产生的外延概念。二者在内容上均是自然人人格的外在表现且具有人格权的“人身性”。

1.2 个人信息与隐私的区别性

由于个人信息是随着信息技术发展产生的新兴概念,因而个人信息与传统隐私相比较内容更加丰富、时代特征更为明显。加之个人信息使用者可以根据信息内容进行分析从而将信息主体相区别和特定化,个人信息早已成为利益相关人所争夺的重要市场资源之一,掌握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便掌握了整个市场。基于此,相关市场经营者为了占领市场份额便对个人信息进行交易,从这一角度上来说个人信息较隐私更具有财产性,其商业价值远高于传统隐私。

1.3 电子商务环境下使用个人信息的合理性

电子商务是指通过互联网进行交易活动。自20世纪末互联网传入中国,随着计算机技术的飞速发展,截至2018年6月,中国网民人数为8.02亿,网络购物用户达到5.69亿(占总网民人数的70.95%),移动网购排名全球第一,由此看来电子商务在中国的发展具有广泛性。在电子商务环境下,一切可以将主体区别化的数据都可以称之为个人信息。在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出台前,所有的个人信息都归入到了隐私权的范围内且刑事立法特征较为明显。但基于对中国当下实际情况的考虑,《民法总则》第111条作出了有关“个人信息”的规定,这不仅将个人信息与隐私作出了明确的区分而且还明确了个人信息在法律上的地位。除此之外,在去年8月刚出台的八十八条《电商法》中,有七处明确以个人信息代替了隐私概念。这些行为都表明了在电子商务环境下将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区别开进行保护的合理性,未来在电商领域使用个人信息这一概念是必然趋势。

2 电子商务环境下的个人信息泄露现状

电子商务自进入中国市场后,其应用范围和市场规模随着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的不断应用而飞速扩大,成为当下中国新的经济增长点和经济转型的新引擎。党的19大报告中明确提出要建设“数字中国”“网络强国”,根据商务部2017年统计,“2017年全国电子商务交易额达29.16万亿元,网上零售额7.18亿元,约占全球的50%”。但是在信息技术的快速变革和基于互联网所特有的:虚拟性、技术性和电子化等特征,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不可避免的侵扰。根据2018年7月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提供的《第42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中:“与2017年年末相比较,2018年上半年网民在上网过程中遭遇安全问题的比例上升1.4%,54%的网民表示自己曾遭遇到网络安全问题,其中遭遇个人信息泄露问题占比最高达到28.5%”;由此可以看出,现阶段我国电子商务环境下个人信息泄露问题形式十分严峻。基于此,笔者以为个人信息泄露问题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类:一是电子商务经营者利用不同方式肆意搜集个人信息;二是个掌握个人信息的组织个人非法对个人信息进行交易;三是经营者或者第三方对个人信息的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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