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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博弈论的大学生网络分期消费行为模型构建与研究

2019-10-06尉丽婷吴安新

新财经 2019年10期
关键词:博弈论大学生

尉丽婷 吴安新

[摘 要]大学生群体网络分期消费的互联网金融业务在我国兴起。但受大学生群体金融行为能力的客观局限,导致大学生网络分期消费过程中存在较大的风险。为抑制大学生网络分期消费过程中极端事件频发的现状,文章拟模拟构建大学生消费群体与分期消费提供方间博弈行为,意图厘清借贷双方行为本质,从教育管理和金融监管角度提供建议。

[关键词]大学生;网络分期消费;博弈论

[中图分类号]F832.479

1 概 述

互联网金融本身是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是客观存在的。作为互联网金融的一部分,类似于专门针对大学生的P2P借贷平台、分期消费平台等,在国家“普惠金融”的政策背景下得到了迅速发展。

大学生消费娱乐需求旺盛,信用消费意愿强。银监会2009年发文停止向18岁学生发信用卡后,大学生无法获取银行贷款支持,在大学生群体存在巨大消费贷款需求的情况下,线下的发展抑制为线上市场的发展提供了机遇,针对大学生客户群体的分期消费平台、校园贷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出现的代替校园信用卡的新生事物。

大学生群体一个明显的信用特征在于金融行为能力的客观局限,表现为自身信用意识的淡薄、理性消费观念的缺失。近年来分期付款购物平台的出现,迎合了大学生购买需求大但自身经济基础薄弱的现状,但是由于大学生的资金来源不稳定,导致大学生分期购中存在较大的风险。在互联网金融的井喷式发展浪潮中,恶性校园贷事件频发。

因此,从规制的角度来看,大学生群体网络分期消费的监管和教育应当把握住风险底线,既不能一概而论地否决,又不能无为地放纵。政府监督如何把控、学校如何引导,还大学校园一个健康稳定的环境,是政府管理部门、高校、家庭乃至全社会都需要思考的重要问题。

2 大学生消费群体与分期消费提供方间博弈行为模型及分析

2.1 博弈模型的选择

因为大学生消费群体与分期消费提供方之间的博弈有先后顺序,且无论是分期消费提供方作为后一阶段的行动者,还是大学生消费群体作为后一阶段的行动者,其都可以观察并得知对方在前一阶段的策略选择,所以可以选择动态博弈模型。另外,大学生消费群体与分期消费提供方对彼此的特征、策略空间、收益等有较为全面的了解,虽然分期消费提供方无法确认大学生消费群体还款的概率,但可以根据业务实践并通过信用评级将其圈定在一个较小的区间内,因此,双方之间的信息基本是对称的,可以选择完全且完美信息博弈模型。根据上述分析,文章选择完全且完美信息动态博弈模型分析大学生消费群体与分期消费提供方之间的博弈。

2.2 博弈双方的策略选择及其收益

博弈过程的参与者分别是大学生消费群体和分期消费提供方,则:

博弈参与者集合:N={1,2},其中1代表分期消费提供方(以下简称提供方),2代表大学生消费群体(以下简称大学生)。全历史集合:H={(不提供),(提供,不违约),(提供,违约,不惩罚),(提供,违约,惩罚)}。

参与者函数:P(W)=1,P(提供)=2,P(提供,违约)=1。

偏好:大学生消费群体和分期消费提供方作为交易市场的参与人,是通过选择行动以最大化自己的收益为目标的。

U1、U2分别表示分期消费提供方和大学生消费群体的期望效用;P为分期本金;V为大学生获得分期消费后的预期效用水平,为保证有意义,在此假设V>P-r(即获得分期消费后的效用远大于分期本金与利息管理费成本之差,大学生通过分期消费获得的效用不仅是经济上的);r>0为利息管理费成本总和;R为大学生违约已归还金额,0≤R<(P+r),即完全不还,或只还一部分;提供方利用信用黑名单、违约金、损伤名誉、法律诉讼甚至债权打包转让等手段追究违约大学生的责任所花费的追究成本为C(C>0),其中包括搜寻成本和强制执行的诉讼成本;i≥0为提供方惩罚违约大学生追回欠款额度;e 为违约大学生的信用损失;j为大学生消费群体与分期消费提供方按约合作后的客户忠诚价值。

双方进行博弈时,在第一阶段,大学生消费群体意愿分期消费后,由分期消费提供方选择是否发放贷款。分期消费提供方在通过核实大学生个人信息后,如果认为大学生信息审核不达标,风险大,为了保证资金的安全性,分期消费提供方就会做出不放款的决策,则博弈终止。由于分期合作未实现,分期消费提供方收益函数为U1=-b (-b 表示由于不提供分期消费服务,提供方损失的客户满意度和资金收益沉没成本。且该项沉没成本与分期本金p、利息管理费收益r、客户满意度j 相关)。大学生消费需求未获满足,则需要忍受个人需求未满足的损失-a。收益向量为(-b,-a)。

第二阶段,在第一阶段分期消费提供方选择提供分期贷款后,大学生消费群体选择是否违约还款。若大学生选择按约还款,则收益U2=V-r(模型假定大学生通过分期消费,支付利息管理费成本r ,实现消费效用水平V ),则分期消费提供方收益U1=r+j ,实现资金收益(大学生支付利息管理费成本r )的同时,通过分期消费服务成功获得大学生消费群体的客户忠诚价值j 。收益向量为(r+j,V-r) 。

第三阶段,在第二阶段大学生选择违约还款后,视个体情况不同,归还金额R(0≤R<(P+r)),即完全不还或只还一部分,则分期消费提供方会做出是否惩罚的决策。如果不惩罚,提供方的收益U1=R-P-r,即提供方损失了本金P、利息管理费收益r ,违约大学生群体属于劣质客户资源,故此时未考虑客户忠诚损失。大学生则获得了分期本金及消费效用,即U2=V-R 。收益向量為(R-P-r,V-R)。如果提供方选择惩罚,提供方的收益U1=R+i-C-P-r ,大学生消费群体的收益U2=V-i-e-r,收益向量为(R+i-C-P-r,V-i-e-r)。见图1。

2.3 模型求解

根据上述假定,可求出不同策略组合下,各参与方的收益函数。对于博弈参与者而言,其收益值取决于博弈双方的策略组合。

该博弈为三阶段完全信息动态博弈。对于完全且完美信息动态博弈,求解均衡的方法是逆推归纳法。

具体到本文的动态博弈模型,就是先确定博弈的最后一阶段分期消费提供方的策略选择。首先对比惩罚与否收益的大小,决定贷款提供方采取的策略。不惩罚时提供方的收益U1=R-P-r ,惩罚时提供方的收益U1=R+i-C-P-r ,分析可知,当i-C>0 时,提供方会选择惩罚,即付出追究成本为C 小于追回欠款额度i 时,贷款提供方最优选择是惩罚大学生消費群体违约。

博弈的子博弈纳什均衡为((提供,惩罚),不违约) 。

3 建 议

文章构建的博弈模型表明:

学生消费申请未获得提供时,则需要忍受个人需求未满足的损失-a。那么,a 与大学生分期消费欲望正相关,a越小,大学生未获分期消费提供时心理落差越小,对分期消费的需求越小。

分期合作未实现时,分期消费提供方收益函数为U1=-b (-b 表示由于不提供分期消费服务,提供方损失的客户满意度和资金收益沉没成本。且该项沉没成本与分期本金p 、利息管理费收益r>0 、客户满意度j 相关)若分期合作完成,提供方能获得利息管理费成本总和r ,那么,b 、r 与分期消费提供方提供分期支持欲望正相关。

大学生对消费预期效用水平的判断会直接影响他们的分期消费需求。大学生对获得分期消费后的预期效用水平V 与分期消费的需求正相关。则降低大学生对消费预期效用,让消费欲望回归理性能减少大学生的分期消费需求。

分期消费额度,即本金p 与分期消费提供方利息管理费收益r 正相关,但同时,一旦大学生违约,则与提供方收益U1 负相关。故分期消费提供方对大学生个体违约程度的判断与授信额度负相关,该推断与目前市场上授信额度递加的现状相符。分期消费提供方利息管理费收益r 与大学生分期消费期望收益U2 负相关,故降低r 会增加大学生分期消费欲望。该推断与目前市场上分期消费提供方掩饰实际利率或没有明确的分期消费利率及违约条款的现状相符。

大学生违约前累计已归还金额R 与第三阶段大学生违约后提供方收益U1正相关,故提供方有动力在还款期前去监督并提醒大学生当期账单。

提供方通过惩罚违约大学生追回欠款额度i与提供方收益U1正相关,故提供方有动力去追回损失,甚至通过惩罚去追回更多的罚金收益。

大学生违约后信用损失e 与大学生违约后收益负相关。故大学生对违约后信用损失的认知会影响大学生还款行为。当大学生对信用损失越重视,则违约意愿越小。

基于上述博弈分析,文章认为通过外部作用规范引导博弈参与者行为,能促进大学生分期消费行为良性发展。文章提出建议如下。

3.1 对教育管理方建议

(1)重视理性消费教育,减少学生消费欲望。学校要引导节约、抵制攀比,加强“三观”教育。引导大学生树立合理健康的消费观念,防止由于不必要的攀比心理而致使的非理性消费。

(2)正视学生消费需求。大学生群体分期消费作为互联网金融链条的重要一环,是金融民主的践行。所以不应该把分期消费看作“洪水猛兽”,而是应该理性对待大学生的消费需求。网络分期消费也是超前消费的一种方式,随着监管制度和信用体系的不断完善发展,网络分期消费会成为越来越主流的消费方式。

(3)拓展学生消费欲望满足渠道,提供合理兼职机会。具体来说,学校在引导大学生理性消费的同时,需要注意疏堵结合。通过开拓更多“开源”的方式,如有获得奖助学金和兼职。学校可以为学生提供一些勤工俭学的机会,如让学生参与学生的校园整洁建设,让学生有偿劳动;再比如让学生帮助公寓/宿舍负责人做一些辅助工作,这样既锻炼了学生的学生的能力,也有了一定的收入。通过勤工俭学,学生通过自己的努力还解决自己的学习及生活问题,同时因为是在校内活动,安全方面问题也能得到保障,通过勤工俭学,学生得到了物质方面的帮助,同时通过这些活动,也可以形成一种节俭的校园风气。

(4)财务、征信知识教育,实现与社会过渡。首先,学校需加强金融知识普及,使大学生了解基本的资金时间价值换算,满足大学生网络金融消费需求。其次,高校要让大学生意识到风险的存在。通过宣传 “拒绝不良网贷”“如何理性消费”“珍爱信用”等相关案例,引导大学生思考并表达对网贷的看法、建议,倡导理性的消费行为。最后,培养大学生的信用意识和契约精神。文献调查显示,逾八成高职院校大学生没听说过或不了解个人信用报告,知道信用报告中逾期记录保存几年的高职院校大学生只有12%,甚至有超三成高职院校大学生不知道个人信用报告里的逾期记录会影响未来的金融生活。因此,学校教育管理过程中还需培养大学生的信用意识和契约精神。

3.2 对金融监管机构的建议

(1)统一利息率披露制度,强制网站公布固定参数(手续费、实际利率、违约金)。当前校园分期消费平台众多,很多校园网络分期消费平台没有明确的分期消费利率及违约条款,有的以看似很低的日利率为幌子来降低大学生的防范心理,能让学生充分了解到分期借贷所产生的后果。因此,建议逐渐完善分期消费实施细则,通过建立统一利息率披露制度,强制网站公布固定参数,如手续费、实际利率、违约金等,来约束一些网站违约利率高、违约条款隐蔽等现象,避免学生落入陷阱。同时,还需约定公布系列参数的方法(甚至同一表格模板)、公布平台或网站页面的模块归属。

(2)利息管理费收益限制,控制平台分期市场欲望。目前市场上大多数网络分期平台贷款年利率达到20%以上,远高于银行贷款利率。也有很多校园分期平台虽然利率不高,但同时会设置逾期费等隐形费用,变相发放高利贷。利息管理费收益是平台业务的驱动力,迫使该收益降低,能抑制平台业务欲望。

(3)限制授信额度。监管机构需逐渐摸索并确定校园贷分期消费业务的最高授信额度。一方面,能抑制分期消费提供方业务拓展;另一方面,是对大学生可能存在的非理性消费的节制。根据大学生在分期购物网站上的消费及借款情况,授信额度最高可以定到8000元~10000元,用于创业的也不宜高于50000元。从大学生分期购物的商品及借款用途来看,很少有学生是因为缺少生活费而借款,多数用于购买数码产品、旅游等,数额一般在5000元左右,若有培训或资金周转的需要,3000元基本能满足需求。最高限额不宜过低,否则学生可能通过地下校园贷、线下套现等方式获取资金。

(4)制止暴力催收,杜绝 “极端”事件出现,保护学生人身安全。分期消费机构催债方式简单、粗暴。部分分期机构通常将坏账债权打包转让给第三方机构,学生违约后频受骚扰,甚至波及同学和老师。催收暴力事件频出,学生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校园安全事件频出。

(5)申诉维权机制急需建立。通过申诉机制实现叫停熔断功能,纠纷期间,按正常利息率计息,以助于学生缓冲维权,维护和谐发展。分期消费平台的利率和违约率远远超过银行,部分分期消费机构广告宣传未提及隐形消费项,在未明确告知大学生收费标准的情况下,就与之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学生发现利息收费不合理或者商品质量出现问题后,通常找不到申诉机构,迫于违约期间高昂利息,只能自认倒霉,仓促还钱以终结交易。同时,对分期消费提供方而言,无有效申诉机制的分期业务市场中,息事宁人的学生和家长越多,越助长分期提供方默许暴力催收团体使用非法手段来震慑维权者。

4 结 论

文章针对大学生分期消费行为构建了完美信息动态博弈模型,模型结论与目前大学生分期消费市场发展情况契合,同时,分析证实,在大学生消费者与分期消费提供方间的行为过程中,可以通过外部性影响参与者行为。建议教育管理正视大学生分期消费需求,通过引导大学生分期消费观念、创造提供开源机会、加强实用的征信、财务知识教育来引导大学生行为;建议金融监管机构干预平台提供方操作程序、规范授信额度、收益等,同时呼吁建立申诉维权机制,以引导大学生分期消费市场良性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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