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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环境下合同诈骗的相关问题研究

2019-10-06杨光

新财经 2019年10期
关键词:市场经济

杨光

[摘 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我国社会发展程度的不断提高,法律的发展越来越受到重视,成为社会发展过程中的一个必要构成部分。虽然说当前我国的社会政治经济发展程度都处于一个较高的水平,但是就目前我国的发展程度来说,还是存在一定的问题,未来还需要不断地进行完善。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国家发展中的一项重要的基本国策,所以说,在社会发展的进程中,十分重要的一点就是要重视法律的发展。文章主要讨论我国合同诈骗中的民刑交叉问题,虽然说我国现在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但是今后在社会发展过程中,还需要不断地进行完善,文章通过分析当前合同诈骗中存在的民刑交叉问题进行分析,对今后我国法律的不断健全提出了一些建设性意见。

[关键词]市场经济;合同诈骗;民刑交叉问题

[中图分类号]D922.298

1 引 言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主体法律意识的增强,合同在经济生活中的运用日益广泛,合同欺诈的情况越来越多。要维护市场经济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合同欺诈的准确认定与依法处理十分重要。文章主要采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对合同欺诈违规行为(普通意义上的合同欺诈)与合同欺诈违法行为(民事法律意义上的合同欺诈)的认定、合同欺诈行为与合同诈骗罪的民刑界限以及二者民刑交叉等問题进行论述。

2 合同诈骗

2.1 合同诈骗罪

合同诈骗罪是利用合同手段骗取他人财物的犯罪。《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随着我国法律的不断完善,《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已经将合同诈骗定位为犯罪了。

2.2 刑民交叉案件类型

2.2.1 竞合交叉型刑民竞合交叉

所谓的竞合交叉型刑民竞合交叉所指的就是说在一起案件中出现的一种较为复杂的关系之间的构成以及变化,从而导致在法律的处置上可能存在一定的特殊性。就目前我国的法律发展的程度而言,我国的竞合交叉型案件主要存在以下两个特点,第一个特点是二者必须出现在同意其法律案件中,二者必须要是相互影响、共同存在的;第二个特点是在案件实际的法律责任中,一般来说都是先负刑事责任,之后是民事责任。

2.2.2 牵连交叉型

所谓的牵连交叉同上文中提到的竞合型交叉最主要的区别就是前者必须是在同一起案件之中,而这一小节所提到的牵连交叉型是由两件或者两件以上不同的法律案件之间存在的一些内在的联系,或者说二者之间存在着某种方式的牵连。在合同诈骗案中,一般这两种类型的案件都极其容易出现,尤其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的经济发展程度,或者社会发展程度都急需要不断对法律进行完善,从而推动法治化社会的发展,推动经济的不断提高和发展。

3 民刑交叉问题

3.1 司法解释层面

近年来,随着我国法律法规的不断发展,关于合同诈骗的相关发育也得到了不断的完善,所以说关于合同诈骗一类案件的处理,在法律中可以说是越来越细化。处理合同诈骗案件中民事及刑事交叉问题,特别是竞合类型的刑事及民事问题交叉,需要司法部门、法院具体指导。

3.2 司法实践方面

从司法实践角度看,如果想要从根本上解决民刑交叉问题,或者说是从根本上分析民刑交叉问题,首先就是要准确地区分到底是哪种类型的交叉问题,从而对症下药,更好地处理案件。只有对已有的案件进行准确地类型分析,更好地进行下一步的工作,保障案件的处理能够依照法律的相关要求,并且能够充分体现人民的根本需求和利益。其次,在对竞合交叉问题进行处理和解决的过程中,需要集中注意力解决的一个重点就是要注意选择一个怎样的策划,从而能够更好地处理案件。这一点在合同诈骗中,也就是必须要通过分析具体的诈骗行为,通过现象看本质,对诈骗行为进行深刻的分析,从而得出一种更好的解决案件的方法,并且保持法治的清正廉洁。

另外,在认定的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一点就是必须要充分结合我国的国家法律发展的实际状况,从而为合同诈骗案件的处理寻找到一个更为合适的办法,而且对于我国来说,由于我国的基本国情所影响,任何一种案件,都会存在诸多不同的可能性,所以就需要我们时刻关注法律的发展动态,从而能够保障所有案件的处理能够准确地跟上时代发展的具体要求,从而选择一个最佳的案件处理方式。

4 竞合型刑民交叉问题和牵连型解决思路

4.1 竞合型

在认定是否符合先刑事应避免造成两个方面的错误认识,一是具体行为人在刑事方面存在诈骗行为,但是所签订的合同不能够想当然是无效。二是司法实践中所采取的分别进行审理、区别进行对待的观点并不是将先刑事后民事进行全盘否定,经过层层剥离,判定案件是否存在竞合交叉行为,将更多地选择先刑事后民事。竞合类型刑民交叉案件的核心问题就是是否形成合同诈骗罪,难点就在于对刑事、民事程序进行系统选择。在以上竞合类型刑事及民事交叉案件中优先选择刑事程序的处理思路,是地方法院长期实践获得的结果,和目前司法观点符合。在竞合型刑民交叉问题的解决中,需要结合具体的实际案例,做出更加具体的改变,从而更好地推动竞合型刑民交叉问题的解决。

4.2 牵连型刑民交叉问题解决思路

在解决牵连型刑民交叉问题时,首先要做的一个十分重要的事情就是必须要经过相关的法律程序,也就是在问题解决之前必须要选择出一个合适的程序,因为从法律的角度上严格意义地说,刑法和民法实际上是两个不同的范围,二者之间的追求和目标都不一样,也就是在具体的案件的处理中,会直接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在具体的案件的处理上,也会直接出现不同的结果,所以说相关法律程序的选择是十分重要的。虽然说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在具体的案件中具有十分明显的区别,甚至说二者是不能融合的,但是在类似于合同诈骗这一类的案件中,需要对其进行灵活的转变,最直接的一点,就是在此类的案件中,既需要刑事法律的严谨,但是同时也需要民事法律的开放和自由。在司法层面,刑事法律和民事法律在处理交叉问题的时候实际上是存在一定的差异的,尤其在合同诈骗案中,由于案件本身就存在一定的特殊性,所以说在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必然会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

在具体的合同诈骗案件的解决过程中,首先要整理清晰各种错杂的逻辑关系,然后从各种逻辑关系中找到内在的刑事法律关系以及民事法律关系,然后选择最为合适的解决方式去处理案件,从而保障最后案件能够得到一个妥善的处理。随着我国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关于合同诈骗的相关法律体系也会不断健全,所以在今后合同诈骗案件的处理中,也一定会得到更加具体的规范,从而有效地促进法律法规的发展。

5 结 论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刑法是其他部门法的保障法,没有刑法做后盾、做保障,其他部门法往往难以得到彻底贯彻实施。这一定位同时表明,只有当一般部门法不能充分保护某种法益时,才由刑法保护。这就是刑法理论所主张的刑法的附属性、谦抑性。在经济交往中,在不损害公共利益、集体利益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前提下,应当尽可能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保留由当事人自己处理、解决纠纷的最大空间,刑法应尽可能保持其谦抑性。所以说在今后我国法律发展的过程中,必须充分考虑到多种因素,综合发展。

参考文献:

[1] 亚当·斯密.国富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4.

[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19号[R/OL].[2015-7-12].http://www.csrc.gov.cn/pub/newsite/zjhxwfb/xwdd/201507/t20150712_280908.html.

[3] 肖中華.论金融诈骗罪适用中的三个问题[J].法学杂志,2008(4).

[4] 宋巍,涂俊波.从吴英案看集资诈骗罪[J].法制与社会,2012(6).

[5] 赵秉志.刑法相邻相近罪名界定与适用(上册)[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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