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知识传授+价值引领”的教学实现路径
2019-09-27石慧
石慧
摘 要:国际经济法教学要实现“知识传授+价值引领”,应以国家利益作为联结点,巧妙地设计教学策略,在比较教学方法中叠加批判性维度,在案例教学方法中附加创新维度,其核心是将国家利益这个联结点以手段而不仅是目的、以量化而不仅是概念、以具象而不仅是抽象的方式用起来,立体地渗透于思维训练和实践应用之中。
关键词:国际经济法;课程思政;知识传授+价值引领;比较法;案例法
“在价值传播中凝聚知识底蕴,在知识传播中强调价值引领”是育人的基本实现形式[1],亦是课程思政教学应遵循的纲领性要求。各门课程应根据自身的专业基础和学术背景找到最适合的“知识传授+价值引领”的联结点,探索具有独特面目的实现路径,做到“守好一段渠、种好责任田”。就国际经济法课程而言,它长期以来是教育部指定的法学专业16门核心课之一[2],在最新采用的“10+X”法学专业核心课程分类设置模式中,也被推荐在列[3]。当前,中国提出“一带一路”多边合作机制倡议,该课程对于弘扬我国谋求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大国责任,寻找构建中国全方位开放新格局的道路,尤有价值理性和工具理性上的助力,在思想政治理论课、综合素养课、专业教育课三位一体的“课程思政”教育體系中不失为具有特殊重要性的专业课,应当重视其育人资源的深度挖掘。
一、国际经济法中“知识传授+价值引领”的联结点
在“课程思政”的教学实践中,“知识传授+价值引领”的联结点即“把价值引领要素及内涵巧妙地融合在原有的课堂教学中”,融入各学科教育教学中所找到的最契合的点[4]。在国际经济法课程中,国家利益正是这样一个理想的联结点。
第一,国家利益是本课程知识底蕴中的重要元素。这是因为国际经济法是生动地演示“所有经济都是国际的”和“所有政治都是当地的”这一政治困境(policy dilemmas)的范例,它所赖以建立的国际经济关系这一物质基础本身,正是国家利益众生相的舞台——在政治经济的视角下,某一国家是根据所处的世界形势以及它自己特有的国际关系来维持并改进它的经济状况的,那种“世界上一切国家所组成的只是一个社会,而且是生存在持久和平局势之下的”假定是虚妄的[5]。所以,国际经济法律规范的背后实则是国家利益之间的博弈。
第二,国家利益是涉外法治人才须坚守的思想观念。涉外法治人才队伍建设是当前培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际需要的法治人才的重要工作,目前仍远未发展壮大。最高人民法院自2015年开始发布涉“一带一路”建设专题指导性案例,司法部于2018年开展“涉外律师领军人才”工作都彰显了国家对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高度重视。在涉外法治人才养成的思想观念方面,国家利益价值观至关重要,因为在国际法律事务的参与过程中,国家利益被包罗掩藏在纷繁的表象之下,坚定的国家利益价值观可以使国家利益更能被敏锐地发现、精准地分析,并找到得以妥当实现的中国方案。
找到联结点仅仅是“课程思政”教学中的第一步,需要进一步思考的是如何使用这个联结点打开育人宝藏的大门?确切地说,在国家利益元素并不为国际经济法课程所独占的情况下,如何在本课程教学中锻造出与其他课程与众不同的风格呢?
答案需回到法学教育的根基中去找寻。其一,法学教育的本质是职业教育,应用性和实践性是生命,因此国家利益不能仅流于宏观性和抽象性的模糊描述;其二,法学教育的特色是学习如何思考,思维训练是核心,因此国家利益不能仅流于讲故事式的平面化和点缀化的铺陈。这就要求在知识传授过程中,国家利益不仅仅作为价值观被传播,更重要的是,要把观念上的价值认识转化为可以上手的应用能力,简单地说,国家利益不止于说出来,更要能被实际用起来。这不但是国家利益联结点在国际经济法教学中得以展现异彩的独特方式,而且是这个联结点功能得到最大程度开发的有效方式——因为实践是触及灵魂、转化为内在德性的最可靠方法。
要实现“知识传授+价值引领”模式在国际经济法课程中的上述特殊要求,需巧妙地设计教学策略,用好用足传统的教学方法,并从传统方法的老树上抽出新枝来。
二、叠加批判性维度的比较法路径
比较法是国际经济法课程教学中具有优势的一种方法,由于课程所涉法律渊源广泛,因此丰富了用作比较法的素材。与普通的比较法不同的是,在叠加批判性维度后,将于国际规则、外国规则、国内规则之间巡回比较完成之后增加一道工序,即以国家利益为分析范式进行批判性思辨,探问国内规则的规定是否符合中国的国家利益。这样,普通的比较法运用过程中增设了对中国情况进行检视这一落脚点,可以避免国内规则“在外国学者设计的理论笼子里跳舞”而未自知的风险[6],也使作为初级产品的比较法的素材从知识层次能跃进到素质和能力层次。
以国际货物买卖法律制度中知识产权瑕疵担保制度的讲解为例。首先,对比较法素材之一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42条进行剖析,清晰地描绘出《公约》所确立的制度的轮廓——以“可预见性”为边界先确立起卖方合理注意义务,再补充完善买方过错对于卖方责任的影响,这是一种过错责任,从而与《公约》第41条规定的一般权利瑕疵担保严格责任分道扬镳,形成两分结构。
接下来,探寻比较法的其他素材,即其他主要国家的规定。从大陆法系的代表德国和英美法系的代表英国和美国的国内立法中,发现他们并未接受《公约》的这种规则,而是不单独规定知识产权瑕疵担保责任,只将之作为权利瑕疵的情形之一,统一适用一般权利瑕疵担保严格责任。
然后,观照中国法的规定,发现《合同法》第150条和第151条与其他主要国家做法一致,也是一刀切地适用权利瑕疵担保严格责任。
当上述比较法的素材一一列明之后,还须启动最重要的工序,即批判性地思考中国法沿用外国做法的这种严格责任制度是不是一个不辩自明的结论?它符合中国的国家利益吗?《公约》的两分结构是否值得借鉴?如果借鉴《公约》确立的制度,是照搬还是有改进之处?要回答这些犀利的问题,智识不得不进入到国家利益的深层次,自主地将国家利益作为制度设计中的重要考量因素予以量化地应用。此时,中国特有的国家利益就在纷繁芜杂的表象中呼之欲出,即中国在商品贸易领域尤其是制造业方面具有其他国家不可比拟的突出的卖方利益,中国的出口以制造业为绝对主体(如2017年占93.7%),并且出口比进口份额明显更高(如2017年在世界排名分别为第1位和第2位),而其他国家要么出口胜于进口,如美国、英国和法国,要么出口与进口保持相当水平,如德国。这种差异为反思中国法的规定埋下了初步怀疑的线索——中国法采用的是那些西方国家无需考量国际贸易卖方利益国家因素而构建的理论体系,这是否妥当?再折回到《公约》的两分结构中,经过国家利益的实证检验和法经济学的正当性分析,发现《公约》确立的过错责任不失为样本可为借鉴。继而批判地审视《公约》,发现由于在卖方过错方面和买方过错方面使用了完全相同的措辞指向同一种情况,故在字面上落下了不足,造成逻辑上的不自洽和司法实践的困惑,所以,在提出中国方案时应针对性地做出改进,最终为当前民法典编纂提供重构我国知识产权瑕疵担保责任制度的思路。
总之,在比较法的教学过程中加入批判性的维度,警醒地审视现行法律规定——哪怕是与其他主要国家一致——是不是承载中国国家利益的最优方案,这样,国家利益的价值观就自觉地成为思考的习惯,潜移默化地融入为精神系统的有机构成。
三、附加创新维度的案例法路径
案例法是实现法学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方法。传统的案例教学法通常研究的是一个典型案例,关注其中事实与法律适用之间的关联,即逻辑的推演过程,从案例中展开的思维训练主要是一种被动观察模仿习得的方式,因此这种案例法刻上了浓浓的保守气质,正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著名大法官路易斯·布兰代斯所说:“我们要做的最重要的事情是无为”。但是,引入国家利益分析方法后,案例教学将附加上创新的维度,从一个案例放大到一组案例的范畴,从逻辑的虚拟推演框架延伸到利益冲突的现实视域,案例的功能从被动习得扩展到主动启发,由此达致“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7]。
涉外贴牌加工案能完美地演示这种教学策略。首先,引出争议的问题。就某一个相同标识,并存着中国商标权人和外国商标权人,他们分别在中国和外国进行商标注册,并且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相同,因此形成了两个同时合法有效的商标。之后,外国商标权人与中国某生产企业签订委托加工或销售合同,由中国企业生产制造产品,并在产品上标注该商标标识,这种行为侵犯中国商标权人的权利吗?
接下来,以西班牙NIKE案为例介绍早期司法审判的做法。法院依据商标权的地域性属性,判定在中国取得的商标权在中国境内应获得法律保护,即中国生产企业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单纯从法律适用上分析该案判决,它符合现行商标法框架下的逻辑推理。然而,若从国家利益视角观之,则会生出难以消解的困惑:其一,原告即中国商标权人虽胜诉,但他们的利益果真受到实质性的损害吗?事实上,被判侵权的货物出口到属于它们商标权地域的外国,并不对中国商标权造成“混淆商品来源”的损害结果。既然中国商标权人的利益未受到损害,那么在本案中,中国欲保护其授予的商标权这一国家利益看似华丽,却不过是一个虚假的存在。其二,被告即中国生产企业败诉,牵连了在我国经济尤其是对外贸易关系中具有重要地位的整个涉外贴牌加工贸易产业,这正是被本案表面冲突掩盖了的真实的国家利益,难道不应该保护?
然后,以“PRETUL”案和“东风”案为例介绍最新的司法实践。在前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创新地通过对《商标法》中的“商标使用”进行法律解释,外加了一个特定的前提,即发生混淆可能性的前提,故而被告行为“不能被认定为商标意义上的使用行为”。在后案中,最高人民法院仍旧判定不侵权,但把判决理由修正为“不用于识别或区分来源的商标使用行为,不会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误导或引发混淆,以致影响商标发挥指示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不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侵权行为”。固然,这种做法已经较好地展现出如何运用法律解释的智慧以达到保护潜藏的国家利益的效果,但终究仍经不住智识上的追问:在制造行为不侵权的判决之下,这些不侵权的产品出口至国外后,再由第三人返销回中国境内,这种销售行为是否也相应认定为不侵权呢?如果认定侵权,又如何能合乎逻辑地解释同一标的物上的制造行为不侵权而销售行为侵权这一矛盾结果呢?由是方知,不跳脱出现行法律框架的司法智慧运用纵然能解决个案中的问题,但终究造成“拗救”的结果。
最后,上述司法实践中留下的未尽困惑正是学术创新的空间,不妨循着国家利益的线索从制度创新上进一步挖掘,探索构建从实际需要出发并且以不损害本国主权及人民利益为界限的国际礼让制度[8]。
总之,在传统的案例教学法中引入国家利益的分析范式,谨慎地判断案件中呈现的表面冲突是不是真实的利益冲突以及背后有没有值得保护的国家利益,这样,无论对司法实践的创新还是学术研究的创新都打开了另一个思路,而国家利益的价值观就在这种创新性的实践和思考中内化成行为习惯和思维习惯。
四、结语
为实现国际经济法“知识传授+价值引领”的教学要求,既要传授以国家利益这只“看不见的手”所主导制定的国际经济法律规范的知识本身,还通过增加批判性检视中国国内规定作为落脚点以及增设利益冲突天平的方法还原推演国家利益如何主导国际经济法律规范的过程,核心就是将国家利益这个“知识传授+价值引领”的联结点以手段而不仅是目的、以量化而不仅是概念、以具象而不仅是抽象的方式用起来,立体式地渗透进思维训练和实践应用之中。这样,不但完成了对国际经济法课程本身包含的“所有政治都是当地的”和“所有经济都是国际的”精髓的理解,而且响应了著名法学家提出的法律应与政治经济联姻的远见[9],同时实现了深植爱国主义情怀、增强“四个自信”的价值观教育,使得本课程在整个思政教育体系中绽放出流光溢彩。
参考文献:
[1] 高德毅,宗爱东. 从思政课程到课程思政:从战略高度构建高校思想政治教育课程体系[J].中国高等教育,2017(1).
[2] 教育部高等教育司. 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教学基本要求[M]. 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8:138.
[3] 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國家标准(上)[M]. 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8:34.
[4] 樊丽萍.“课程思政”尝试“将盐溶在汤里”[N]. 文汇报,2017-07-14(4).
[5] 弗里德里希·李斯特. 政治经济学的国民体系[M]. 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109.
[6] 王利明. 增强民法学理论创新的主体意识[N].人民日报,2019-02-11(9).
[7] 霍姆斯. 普通法[M].冉昊,姚中秋,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1.
[8] 丁伟. 冲突法论[M]. 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20.
[9] Oliver Wendell Holmes. The path of the Law[J]. Harvard Law Review, 1897:10.
[本文是浙江省高等教育“十三五”第一批教学改革研究项目“法学专业课程思政体系的构建与实施(JG20180257)”及宁波大学教学研究项目“法学人才实践能力培养研究”的成果之一]
[责任编辑:周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