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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法》(第5版)“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类目修订建议

2019-09-27李琳

新西部·中旬刊 2019年7期
关键词:建议

李琳

【摘 要】 《中图图书馆分类法》作为国家分类标准,要不断适应“新时代”发展,文章指出根据《中图法》坚持“与知识发展保持同步”原则,其第5版中“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类目设置缺乏科学性、合理性、适用性。本文给出了具体的修订建议:“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类名应更改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应为“经济法”的同位法;改进“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类目及其下位类目,增强类目设置的适用性。

【关键词】 《中图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类目设置;建议

一、引言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大背景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日益完善,十八大以来,一批良法、善法密集出台,制定或修改法律法规多部。随着我国法治化进程逐渐推进,法律部门日趋完善,中国特色主义法律体系也逐步健全,法律在政治、经济、社会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保障作用。《中图法》作为国家分类标准,要不断适应“新时代”发展,并逐渐完善分类体系,用于类分法律文献的法律分类体系也应进行科学地修订,保持其实用性与合理性。

二、《中图法》第5版“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类目设置问题分析

新时代对环境法治提出了新需求,新需求来自于中国社会的基本矛盾发生的变化。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向往,其中更优美的环境是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向往不可或缺的内容。[1]从法律体系的角度考察,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中的新兴法律部门,以保护和改善环境、预防和治理人为环境损害为目的,以调整人类环境利用关系的法律规范为内容,这一点现已无争议。[2]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已经初步形成由《环境保护法》为基础,综合污染防治法、资源保护法、生态保护法、应对不确定环境风险的法律等为主体的相对完整的体系。[3]

《中图法》(第5版)D9法律类目中,“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类目分别被编写为D922.6。“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类目设置缺乏科学性、合理性以及适用性,对此进行如下分析:

1、“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类名设置缺乏科学性

根据《中图法》“与知识发展保持同步”的原则,“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类名的设置缺乏科学性。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已被国务院列入法学十大二级学科之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这一名称已经得到了国家主管部门的认可。然而,自《中图法》(第5版)2012年颁布以来,至今在《中图法》(第5版)中其类名仍然为“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类名设置缺乏科学性,不能跟上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发展步伐。

2、“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与相关类目设置缺乏合理性

在《中图法》(第5版)中D922.6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与D922.29经济法类目不为同位法。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与经济法有各自独立的调整对象以及相对完善的法律体系,皆为独立的法律部门,将“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类目与“经济法”类目不设置为同位法缺乏合理性。

3、“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类目及其下位类目设置缺乏适用性

“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类目及其下位类目设置在D9与DF中并无太大差别,其类目设置缺乏适用性,“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相关类目设置不能满足“与知识发展保持同步”这个重要的修订原则,且不符合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体系划分标准,亦不能适应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新发展。为使《中图法》能正确反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学科的地位,法律学科类目修订应与时俱进。

三、“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类目修订建议

1、“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类名应更改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增强类目科学性

从社会发展的规律和趋势看,可以认为自然资源法和环境法是一个新兴的独立法律部门。[4]1997年学术委员会在对我国法学学科进行重新分类和调整时,将原有的环境法学和自然资源法学整合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国家教育委员会于1997年6月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作为法学十大二级学科之一。[5]从这些方面表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名称已经得到了国家主管部门的正式认可。因此《中图法》(第5版)中“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类名应更改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增强类目科学性,且符合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学科发展目标。

2、“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应为“经济法”的同位法,体现类目合理性

《中图法》(第5版)中D922.6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D922.29经济法与DF46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DF4经济法的类目设置均不为同位法,这不符合学科发展的合理性。环境与资源保护法针对的是环境问题,所追求的是环境与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与代内公平、代际公平。[6]而经济法是为国家对市场经济进行适度干预和宏观调控提供法律手段和制度框架,防止市场经济的自发性和盲目性所导致的弊端,[7]追求的是社会效率与经济秩序的统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与经济法有各自独立的调整对象以及相对完善的法律体系,是不同的法律部门。因此,“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和“经济法”应更改为同位法,以体现类目设置的合理性。

3、改进“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类目及其下位类目,增强类目设置的适用性

法律文献的类目设置应当与法律部门以及法律体系的划分相一致。然而,《中图法》(第5版)法律类中“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的类目设置明显不合逻辑,根据《中图法》的合并列类法“把若干相近的并列概念合并建立一个类目或类组”以及《中图法》发展的原则“对原立类不当使用频率相当低的类目予以调整、合并或删除”,有必要对“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的类目体系进行大调整。

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体系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法、综合性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污染防治法、自然保护或者生态保护法、自然资源保护法、应对不确定环境风险的立法六个组成部分。[8]根据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法律体系的划分,“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类目设置應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体系划分一致,阐述如下:

(1)“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类目应更改为基本大类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有其调整对象且是独立的法律部门,因此,“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类目应更改为基本大类,例如在DF第二分类体系中,可由DFE4(E代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Environmental and Resource Protection Law)英文的首字母)代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类目,并且在其类目下应设置七个二级同位法,分别为“环境保护法”、“综合性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污染防治法”、“自然保护或者生态保护法”、“自然资源保护法”、“应对不确定环境风险法”、“其他”。

(2)对七个二级同位法的下位类目进行合并列类

第一,将“环境保护法”单独列类;第二,在“综合性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类目下设置“循环经济促进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保护税法”、“其他”五个下位法;第三,将“污染防治法”类目单独列类;第四,将“自然保护或者生态保护法”也单独列类;第五,在“自然资源保护法”类目下将“土地法”、“矿产法”、“森林法”、“草原法”、“水产法”、“水法”、“野生生物资源保护法”划归其下,并增添“其他”类目共八个类目;第六,在“应对不确定环境风险法”类目下设置“气候变化法”、“能源法”、“煤炭法”、“电力法”、“其他”五个下位法。

四、结语

随着我国环境法治化进程逐渐推进,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体系也逐步健全。《中图图书馆分类法》作为国家分类标准,要不断适应“新时代”发展,用于类分法律文献的法律分类体系也应进行不断地、科学地修订,坚持“与知识发展保持同步”原则,以保持《中图法》的实用性、合理性和预见性。

【参考文献】

[1] 吕忠梅.新时代环境法学研究思考[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8.4.

[2] 汪劲.环境法学的中国现象:由来与前程——源自环境法和法学学科发展史的考察[J].清华法学,2018 .5.

[3] 李艳芳.论生态文明建设与环境法的独立部门法地位[J].清华法学, 2018 .5.

[4] 朱景文.法理学[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8.375.

[5] 汪劲: 环境法律的理念与价值追求法[M].法律出版社 2000.127.

[6]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白皮书,2011.10.

[7] 李艳芳: 论生态文明建设与环境法的独立部门法地位清华法学[J].2018.5.

[8] 国家图书馆《中国图书馆分类法》编辑委员会. 中国图书馆分类法第五版使用手册[M].北京:国家图书馆出版社, 2012.

【作者简介】

李 琳(1991.10—)女,硕士,西北政法大学图书馆助理馆员,图書馆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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