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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机动车辆制造厂名称和车辆品牌中英文对照表

2019-09-26崔铭

汽车与安全 2019年8期
关键词:进口车

崔铭

摘 要:本文介绍了《进口机动车辆制造厂名称和车辆品牌中英文对照表》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登记中的应用现状,分析了查验进口车时的用途,阐述了查询方法和使用注意事项。

关键词:中英文对照表;进口车;查验;车辆品牌和型号

近年来,随着经济发展,进口车市场越来越活跃,在销售管理和认证制度的影响下涌现出大量的平行进口汽车品牌和生产厂及改装厂,造成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认车辆品牌和制造厂的准确签注名称更加困难。如何正确理解规范使用《进口机动车辆制造厂名称和车辆品牌中英文对照表》(以下简称《对照表》;除特殊说明外,本文所称《对照表》均指2019年3月28日第六十次修订和勘误刷新版本)就显得更加重要。本文针对《对照表》应用中存在的问题,根据有关规定和实践经验进行了针对性分析,旨在促进《对照表》在机动车查验领域更好地发挥作用,为查验员更加方便、灵活应用《对照表》提供一定的参考。

1《对照表》在查验工作中的应用

除嫌疑违规车辆调查外,办理机动车登记和业务确认机动车时,应用《对照表》的环节主要有两个。

1.1采集签注机动车信息

按照现行《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机动车登记信息采集和签注》(GA/T 946—2011)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将《对照表》记载的制造厂签注名称和车辆品牌签注名称分别录入登记系统的“制造厂名称”和“车辆品牌”两个项目中。

需要注意的是,登记系统中还有“制造国”“签注产地”和“签注厂牌型号”项目需要录入,对这三个项目,应当录入进口凭证相应项目载明的内容,而不是《对照表》或《强制性产品认证车辆一致性证书》(以下简称《一致性证书》)等其他资料内容,如图1、图2所示。

1.2查验车辆品牌和型号

查验品牌和型号项目时,应查看实车标牌上标明的车辆品牌、型号,其标明的内容应当规范、清晰耐久且易于识别,对一般的进口车,标明的车辆品牌应当与《一致性证书》一致且被列入《对照表》,标明的车辆品牌和型号应当与《货物进口证明书》等进口凭证以及《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记载的内容相符、无矛盾。

需要注意的是:即将实施的、制修订后的《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 801-XXXX)明确规定,除办理注册登记和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变更登记时查验“车辆品牌和型号”项目外,其他登记和业务均不查验“车辆品牌和型号”项目。

2《对照表》应用存在的问题

《对照表》是由进出口检验检疫部门(现已并入海关)不定期修订和勘误刷新的记录进口车厂牌信息的表格。自2002年1月1日起印发实行《对照表》(2001年版)以来,相关部门不断勘误更新,截至2019年3月《对照表》(2004年版)已更新到第六十次修订和勘误刷新版本。但是,由于缺乏具体的使用方法或指引,表中“公司(集团)名称”“车辆品牌”等项目内容没有专门的、针对性的定义,导致查验员在实际工作中对《对照表》的理解不同,出现查验结果判定不一致的情况,一定程度上降低群众办理相关业务的满意度。

3查询方法及流程

查询《对照表》时,首先在制造厂签注名称表中搜索实车标牌上标明的生产厂名,将制造厂签注名称表第三列“所属制造厂名称”与标牌上生产厂名一致、且其他各列与标牌对应项目均一致或相符(为空的视为相符)的公司(集团)名称全部记录下来。其次在车辆品牌中英文对照译名表中查看记录的公司(集团)名称,应至少有一个公司(集团)名称列有与标牌一致的中英文品牌。查询流程如图3所示。

对于无法查询到“所属制造厂名称”,或者记录的全部公司(集团)名称未列有与标牌一致的中英文品牌时,应进行反向查询,即先在车辆品牌中英文对照译名表中查找标牌标明的品牌,将对应的公司(集团)名称全部记录下来,再用记录的公司(集团)名称查找制造厂签注名称,应至少有一个公司(集团)名称旗下列有与标牌相符的制造厂(“所属制造厂名称”为空的视为相符)。

需要说明的是,不论如何查询,《一致性证书》记载的生产者(制造商)名称都可用来准确快速的查找公司(集团)名称,只因其不是机动车登记审查的法定凭证,上文未说明其重要用途。

对车辆品牌和型号查验合格的机动车,应当将制造厂签注名称表中“签注名称”项和车辆品牌中英文对照译名表中“签注名称”项记载的内容分别录入计算机系统“制造厂名称”和“车辆品牌”栏目中。

4使用要点及案例分析

4.1将《对照表》分开储存

目前使用的《对照表》是2004年版,包括“一、进口汽车制造厂签注名称表”“二、进口汽车车辆品牌中英文对照译名表”“三、进口摩托车制造厂签注名称表”“四、进口摩托车车辆品牌中英文对照译名表”四部分内容四个表,最后还附有3条注释。建议将四部分内容四个表分别储存在四个word文档中,查找时避免在多个表来回循环,更加方便、容易。

4.2使用范围

《對照表》的使用范围仅限进口汽车和摩托车,不包括进口挂车等车辆。使用时,应以最新版本为准。

4.3对品牌或生产厂名未列入《对照表》的机动车

对按照“3查询方法”查询未果的机动车,应依据《一致性证书》记载的“生产者(制造商)名称”在《对照表》“公司(集团)名称”栏进行查询,若制造厂签注名称表中列入了制造厂(列入是指“制造国”“WMI/装配厂识别码”等各栏与《一致性证书》均相符,“所属制造厂名称”栏可能为空),且《一致性证书》《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与实车标牌标明的品牌均一致的,则应予以通过查验并按制造厂签注名称表“签注名称”栏录入制造厂名称、按实车标牌标明录入车辆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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