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思路强基础 抓重点求突破 不断强化公路行车秩序管理
2019-09-26
转变思路 变“管理者”为“服务者”
2017年年初,山西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通过问卷调查的方式,对群众反映强烈的交通乱象进行了调研,93.55%的群众认为,交管部门应该下大力气解决货车行车秩序乱的问题。从2014年至2016年的事故情况看,80%以上的致人伤亡事故发生在公路,公路上发生的较大事故中,涉及货车的占65.8%,死亡人数占66.7%,这都说明事故预防的重点在公路、关键在货车。在充分考虑群众意见、事故预防、货车流量流向、路况特点、污染防治、联合治超等方面因素的情况下,山西交警总队决定通过狠抓重中型货车“靠右通行”来规范货运秩序,减少速度差、冲突点,最终带动全省公路行车秩序整体向好。
政府主导 部门联动 全面统筹推进
2017年7月,山西省政府发布了专门通告,首次以政府通告的形式,明确了货车“靠右通行”,为交管部门开展工作提供了扎实的政策保障。为落实好政府通告,山西交警总队确定了交通运输部门安装货车“靠右行”标志,规范施划车道分界线;公安交管部门对货车行车秩序依法管理,确保货车有序、依次通行。此外,山西交管部门通过传统媒体、新媒体记者随警作战直播的方式,曝光货车“不靠右”典型案例,邀请国内相关领域专家为整治行动释义,让货车驾驶人现身说法,逐步形成了媒体倡导、企业参与、学界讨论、公众引导、人人行动的公路行车秩序宣传新局面。
由“点”向“线”延伸 实现以“线”保“点”
山西交管部门围绕重点向外延伸,一是线上“靠右”引导,以5公里为单位,通过设置货车“靠右行”交通禁令组合标志,完善标线,渠化分道,引导货车靠右通行;二是点上“动静”衔接,以路口、村口、厂矿口等关键节点为重点,充分调动公路巡逻中队、农村执法小分队以及农村“两员”力量,依托公路安全防控体系,通过卡口视频抓拍、无人机和警车现场巡逻等前端打击方法,确保打击手段动静衔接。这种办法成功将全省1.81万公里的国省干线公路与农村道路、重点区域衔接起来,有效渠化了交通流,确保了货车“靠右”习惯的养成、降低了事故发生率。此外,山西交管部门还探索实施了“A+X”治理模式,“A”是以重中型货车“靠右通行”为核心的全省性共性目标,“X”是各交警支队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开展的具有区域特点的整治行动。正是在这种上下联动、全省共治的氛围下,才使得由“点”向“线”的努力,最终收获了以“线”保“点”的效果,推动了勤务模式由“静”向“动”的转变。各交警支队也探索出了适合本地的管理模式,比如晋中的“祁县模式”、吕梁的“大交通”和“大循环”、高速交警的“渠化分道”和“强制靠右”。
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力求突破 不断探索创新
经过两年多的治理,山西省货车靠右行驶的规矩已经树立,习惯正在养成,道路交通安全整体形势也向好改善,通行效率明显提高,群众出行安全感、获得感、满意度不断提高。从暗访效果看,货车靠右行驶,从最初的不到30%,到现在重点路段90%以上、普通路段80%以上;从问卷调查看,2017年,超过60%的受访者认为公路行车秩序改善明显,货车能够自觉靠右行驶,2018年这个数据已经超过70%;从通行效率看,通行能力较以往提升12%以上;从事故情况看,2018年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下降285人,较大事故数连续两年维持在近20年最低水平,其中涉及货车的交通事故起数同比下降50%,死亡人数同比下降51%。2018年9月,国务院督查组在山西省暗访时,对山西省的货车行车秩序给予了充分肯定。
山西24条措施防范化解重大交通安全风险
山西省政府公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从强化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管理、严格驾驶人培训考试和管理、加强车辆安全监管、提高道路安全保障水平、加大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力度、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执法和管理、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组织保障、严格道路交通安全责任追究等九个方面提出24条措施,全力防范化解重大交通安全风险,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强化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基础
针对农村交通安全薄弱环节,要按照安全、有效、经济、实用和“先易后难”的原则,制定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设置规范,完善安全设施,逐步实现道路交通城乡一体化发展。
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管
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组织体系建设,落实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和经费保障。通过政府、市场等机制,建立专兼职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队伍,加强“两站两员”(即乡镇交通安全管理站、安全员和农村交通安全劝导站、劝导员)建设,扩大农村道路交通管理覆盖面。
多形式规范客运企业
严格执行较大及以上道路交通事故挂牌督办制度,健全完善现场联合督导、统筹协调调查、挂牌通报警示、重点约谈检查、跟踪整改落实的联合督办工作机制。对一年内发生一起死亡10人以上或两起死亡5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市、一年内发生一起死亡5人以上或者两起死亡3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县(市、区),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履职情况分级进行调查,存在监管不力等失職失察行为的,实行行政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