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实践和思考
2019-09-25庄佳
庄佳
中图分类号:D630.9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674-1145(2019)7-086-02
摘 要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管党治党的重要实践和理论创新成果。通过深化对“四种形态”的认识、分析其运用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探讨如何精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关键词 监督执纪 纪检监察 四种形态
2015年,王岐山同志在福建调研时提出监督执纪“四种形态”。2016年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对“四种形态”重新进行了定义。党的十九大把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写入《党章》。“四种形态”是全面从严治党重要理论和实践创新,纪检监察机关要把“四种形态”作为监督执纪问责的基本遵循,作为从严执纪的行动指南,精准加以运用。
一、把握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科学内涵
(一)“四种形态”体现管党治党“全面”与“从严”相统一
“全面”就是纪律约束的对象涵盖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实现从盯住少数人向管住大多数转变,达到教育大多数,管住大多数,保护大多数。“从严”就是坚持纪法分开、纪严于法,使纪律成为衡量党员和党组织行为的尺子,实现从紧盯违法行为向全面紧盯违纪问题转变,分类施治、分层施策。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坚持抓早抓小,及时谈话提醒、批评教育,防微杜渐;发现严重违纪违法行为,认真严肃处理,体现纪律严肃性和威慑力。
(二)“四种形态”体现严管与厚爱相统一
“四种形态”严格区分党员干部违纪违法的不同情形和程度,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进行批评教育,红脸出汗,达到预防效果;对一般违纪问题,做到早发现、早处理,以党纪轻处分或组织调整,达到惩戒效果;对严重违纪的,依纪依规严肃处理,通过党纪重处分或重大职务调整,发挥挽救功能;对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的,严惩不贷,发挥震慑功能。守住第一道防线,及时纠正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和轻微违纪问题,出现运用后三种形态,特别是第四种形态的情况就会越来越少,这实际是对党员干部最大的关心和爱护。
(三)“四种形态”体现惩前毖后与治病救人相统一
“四種形态”的本质是党的“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的深化。“四种形态”是一个有机整体,以纪律为刻度,对有错误苗头或犯错误的党员干部,宽严相济,进行救、治、防、惩,改变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的状况,促进党员干部健康成长,维护党的先进性纯洁性,营造良好的政治生态。
(四)“四种形态”体现主体责任与监督责任相统一
运用“四种形态”,最终落脚点是履行好管党治党的政治责任,既要党委主动担当,也要纪委积极作为。各级党委要担负起主体责任,党委书记要履行好“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强调党委的领导核心作用和日常监督管理责任。各级纪委要聚焦主责主业,把“四种形态”要求落实到监督执纪问责具体工作中。党委和纪委要相互配合,同频共振,共同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二、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思想认识有误区
实践中,存在对“四种形态”的精神内涵理解的不准确、不全面的现象。有的观点认为“四种形态”仅针对“关键少数”,与大多数没有关系。有的观点认为四种形态间可以相互转换,就可以避重就轻。有的观点认为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是惩治腐败力度减弱、节奏放缓。
(二)责任落实有偏差
实践中,有的党组织主体意识淡化,不能把“四种形态”的运用与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结合起来,对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不愿意批评人、得罪人。有的认为“四种形态”前面有“监督执纪”四个字,就是对纪委提出的要求,是纪委的事情。
(三)监督执纪力量能力有欠缺
实践中,纪检监察干部在政策解读、专业能力上与现实要求存在差距,运用“四种形态”特别是第一种形态还存在不会用、不敢用,谈话提醒针对性不强等问题,在把握不同形态之间如何转换还不熟练。随着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纪检监察机关监督对象既包括全体党员,还要包括所有行驶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督执纪覆盖范围更广,涉及内容更多,而特别是在企业中,纪检监察干部配备有限,监督执纪力量薄弱。
三、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对策和建议
精准运用“四种形态”,各级党委、纪委要强化责任意识,转变工作思路,完善配套措施,积极适应实践“四种形态”和形势任务的需要。
(一)落实“四种形态”,夯实“两个责任”是根本
一是强化责任担当。实践“四种形态”,主责在党委。各级党组织要切实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要在思想认识、方法措施上跟上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把功夫下在平时。要坚持挺纪在前,使党员干部时时处处感受到纪律的刚性约束,发现问题要合理运用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组织调整、党纪处分等手段,发挥综合效果,使纪律严起来、管住大多数。二是加强党内监督。严肃党内政治生活,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充分调动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和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发挥同级相互监督作用。严格执行“三会一课”制度、组织生活制度、谈心谈话制度,形成监督氛围。加强“四种形态”制度建设,找准运用“第一种形态”开展谈话、加强执纪审查等工作的落脚点,完善监督制约机制。三是健全完善考核机制。将落实“四种形态”工作情况纳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之中,作为追究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重要依据之一,确保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落到实处,推进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四是加大问责力度。建立责任清单,完善问责机制,对践行“四种形态”不担当、不负责、不作为的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坚决问责。严格执行“一案双查”,倒逼责任落实,始终保持真抓严惩的高压态势。
(二)落实“四种形态”,转变监督执纪方式是关键
一是用好第一种形态。要规范化、制度化的合理运用第一种形态,使“红脸出汗”形成常态,使党员干部感受到组织的关心、监督的存在、纪律的严明。要注重谈话质量,既要严肃认真,又要注重做思想政治工作,帮助干部触动心灵。把握好形态间转化,在错误既定、纪法明晰前提下,重视“态度”变量,对相信组织、依靠组织,主动说明问题、积极认错悔错改错的,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体现“回头是岸、回头有岸”;对态度恶劣、抗组织审查的,要坚决从严查处,保证监督执纪的严肃性和公正性。二是规范线索处置。按照监督执纪工作办法,畅通和拓宽信访举报渠道,完善问题线索管理和集体研判。按照四类方式进行分类,按规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处置,促进线索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三是突出执纪审查重点。保持反腐败高压态势,形成强大震慑。持续盯住“三类人”,把党的十九大后仍然不知敬畏、顶风妄为者作为重中之重,紧盯信访反映的突出问题以及群众身边的腐败和作风问题;紧盯工程建设和物资采购等重点领域;四是提高执纪审查质量。对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统一组织审理,统一标准和尺度。正确处理“树木”和“森林”的关系,坚持抓早抓小,用纪律管住大多数。建立跟踪回访机制,做好纪律审查“后半篇文章”。
(三)落实“四种形态”,加强纪律教育是重点
一是开展好形式多样的主题教育。开展好“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强化理想信念宗旨,强化纪律规矩意识,在加强党性锻炼中不断提高政治觉悟和政治能力。组织反腐倡廉教育月活动,引导党员干部树立道德高线、筑牢思想防线、守住纪律底线。二是坚持党性和党纪相结合。突出党性教育,把学习《党章》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作为首要任务,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强化党纪党规教育,重点学习党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等党内法规,用纪律约束权力、规范行为。三是坚持全覆盖和抓关键相结合。坚持用好党委中心组学习、专题党课、签订《廉洁从业承诺书》等载体,推进廉洁教育全覆盖。坚持领导人员任前廉洁谈话制度,定期组织关键岗位人员廉洁从业教育,抓住“关键少数”。加强警示教育,使党员干部受警醒、明底线、知敬畏,筑牢拒腐防变思想堤坝。
(四)落实“四种形态”,提高纪检监察工作能力是保障
一是明确职能定位。持续深化“三转”,纪委是“监督的再监督”,要坚守职责定位,聚焦主责主业、恪守权责边界,不能凡事冲到一线,越俎代庖,种别人的田。要牢牢守住政治机关这个定位,依规依纪依法履职尽责,扛起监督责任,要严格按照工作流程和要求,把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做得更加精准务实。二是转变工作思路。正确理解“四种形态”的内涵,着眼全面从严治党,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共同担当。坚持挺纪在前,坚持监督“全覆盖”,紧盯违纪行为,坚持把“四种形态”的要求贯穿到问题线索处置、纪律审查和执纪审理各个环节,贯通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多种措施,实现惩处极少数、教育大多数的效果。三是提升能力素质。要加强学习,纪检监察干部要持续学习党章党纪党规、法律法规、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以及中央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最新精神要求,自觉运用其中蕴含的立场观点想问题、干工作;以组织培训、轮岗交流和实践锻炼等方式,提升纪检监察干部履职能力。坚持系统思维、全局观念,建好用好纪检监察干部后备人才库,加强备用人选统一管理、统筹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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