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泽东主持制定新中国第一部宪法
2019-09-24李振
李振
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又称“五四宪法”),是在毛泽东的亲自领导下制定完成的。毛泽东不仅亲自带班完成了宪法草案的写作,更重要的是,他把自己对于中国国情和社会主义建设的认识和思考寓于宪法蓝图,从而使全国人民有了一个共同的建设伟大社会主义国家的奋斗目标。
战略预见,开启宪法制定工作
新中国成立时,国内战争尚未结束,新生政权并不稳固,还不具备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宪法的客观条件,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起到了临时宪法的作用。《共同纲领》适应了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实际状况,对巩固新生政权、恢复经济和安定社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毕竟只是“临时”和“过渡”性质的纲领性文件,新中国需要在各方面条件成熟后,在合适的时机,制定一部正式的宪法。
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新中国成立后短短三年时间,胜利完成了土地改革、抗美援朝、镇压反革命等重大任务,国民经济恢复了,各项事业也开始走上正轨。下一步,新中国该往何处去?向哪个方向走?怎么走?新问题的出现,需要毛泽东和中共中央予以解答,于是,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制定宪法的任务被提上了日程。
经过一段时期的酝酿和思考,毛泽东向党内外明确指出: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条件已经成熟”。1953年1月1日,《人民日报》的元旦社论把“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宪法,通过国家建设计划”列为1953年的三项伟大任务之一,向全国公布。1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举行第二十次会议,正式作出《关于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制定宪法。在这次会议上,中央人民政府还决定成立以毛泽东为主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起草委员会,以周恩来为主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起草委员会。
在领导宪法起草委员会工作的过程中,毛泽东为宪法起草工作确定了根本指导方针:“以事实为根据,不能凭空捏造。”作为宪法根据的事实,无疑正是人民民主政权已经巩固、新中国已经确立社会主义经济的强有力的领导地位、开始有系统地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正在逐步地向社会主义社会过渡等基本国情。
有了对于基本国情的准确判断,才有可能制定出具有战略预见性的决策,并通过宪法的形式加以明确。针对“建设一个伟大的社会主义国家”这一奋斗目标,毛泽东认为,新中国需要“大概是三个五年计划”,即15年左右的时间,就可以建成一个伟大的社会主义国家。所以,毛泽东对于“五四宪法”作出了“是一部过渡时期的宪法”,“大概可以管15年左右”的社会主义类型宪法的定位。
顶层设计,带班写成宪法草案
作为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宪法具有指明国家发展方向和道路的顶层设计意义。在毛泽东领导“五四宪法”制定工作的过程中,关于社会主义建设道路顶层设计的问题,如“如何向社会主义过渡,建立社会主义的经济制度和经济基础?如何将初步建立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进一步明确”等问题,经过毛泽东认真思考,形成了政治智慧成果,體现在宪法草案中。
关于“五四宪法”的顶层设计意义,毛泽东曾经讲过:“用宪法这样一个根本大法的形式,把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原则固定下来,使全国人民有一条清楚的轨道,使全国人民感到有一条清楚的明确的和正确的道路可走,就可以提高全国人民的积极性。”毛泽东为全国人民指明的这条“清楚的”“明确的”“正确的”道路,就是通过以“一化三改”为标志的过渡时期总路线,逐步建成一个伟大的社会主义国家。
1953年12月14日,毛泽东带着宪法起草小组的陈伯达、胡乔木、田家英乘专列离开北京,于27日夜来到杭州,集中精力用了将近三个月的时间,数易其稿,写成了一个“比较成熟”的“五四宪法”草案初稿。在带班起草“五四宪法”草案的过程中,毛泽东不仅口头上谈意见和建议,而且多次在宪法草案的稿子上,注写批语,改写文字,将自己对于社会主义建设道路的顶层设计思考寓于宪法文本。
1954年3月初,经过毛泽东修改审定的《宪法草案初稿说明》脱稿,比较集中地反映了毛泽东在起草宪法草案的过程中,对新中国发展方向和道路所作的思考。其中,“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和“国家的民主化”是比较突出的两个方面。
关于“过渡时期的总路线”,《说明》写道:“宪法的基本任务,就是要从国家的制度、国家的权力和人民的权利等方面作出正确的适合历史需要的规定,使国家在过渡时期的总任务的完成获有法律上的保证。宪法草案的主要努力方向,首先用在这个目的上。”《说明》强调了宪法草案的着重点是从法律上保证实施过渡时期的总路线,而国家在过渡时期的根本要求和广大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社会的共同愿望,正好适应了新中国进一步发展的历史需要。
关于“国家的民主化”,《说明》指出:“国家的社会主义化从根本上保证国家的民主化。同时国家的社会主义化也要求国家的进一步民主化。宪法草案关于国家机构和人民权利的各项规定从法律上保障了国家民主化的发展。”在宪法草案的政治制度设计中,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居于关键性的地位。它选出国务院作为国家管理机关,由国务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它有权选举并有权罢免国家主席,而国家主席无权解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毛泽东看来,这种“既彻底民主而又不互相掣肘”的制度,反映我国广大人民政治上统一的愿望,也体现了社会主义原则和民主原则。除了“过渡时期总路线”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宪法草案的起草过程中,毛泽东还对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等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进行了创造性思考。
在毛泽东带班写成的宪法草案里,社会主义制度的基本格局和新中国发展道路方向已经比较明晰,这为“五四宪法”成为一部适合时代发展需要的宪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民主原则,发起三次大讨论
新中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群众参与制宪工作是题中应有之义。毛泽东领导发起关于“五四宪法”的三次大规模的群众性讨论,是一次发扬民主原则、践行群众路线的典范,也是“五四宪法”能够成为一部“得到大家拥护”、“得人心”的宪法的重要原因所在。
第一次大讨论,是在毛泽东带班完成的宪法草案初稿的基础上,经过全国政协和各省市党政机关、军队领导机关,以及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的地方组织共8000多人,用了两个多月的时间进行的,提出了各种修改意见5900多条。经过这一次的广泛讨论和反复修改,形成了正式的宪法草案。
第二次大討论,是将宪法草案提交全国人民公开讨论。全民讨论进行了近三个月,全国各界共有1.5亿多人参加宪法草案的讨论,又提出了许多修改和补充意见。这些意见经过宪法起草委员会汇总整理成25大本,共118万条。对于全民讨论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毛泽东和中共中央高度重视,认真考虑,并据此对宪法草案又作了一些重要修改。
第三次大讨论,是将根据全民讨论的意见修改后的草案,提交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在1954年9月9日举行的第三十四次会议和9月14日举行的临时会议讨论通过,然后送9月15日召开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审议。其中,9月14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临时会议的参与者大多数是将要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从“五四宪法”起草的全过程来看,9月14日的临时会议是对“五四宪法”草案的最后修改。
在毛泽东的领导下,“五四宪法”发扬了民主原则,坚持了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经过三次大规模的讨论,“五四宪法”做到了科学性与通俗性的统一,易于为人民群众所理解、接受和遵守。
在经过中共中央起草和三次大讨论的过程后,宪法草案被提交给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以1917张同意票,全票通过了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即“五四宪法”。这是一部将毛泽东和中国共产党带领中国人民探索和创造的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在最高法律层面予以明确的宪法,也是一部代表广大人民利益、体现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的宪法。
“五四宪法”的制定施行,适合中国基本国情,推动新中国在较短时间内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刘名远荐自七一客户端/《湘潮》图选自《中国共产党的七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