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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能否管管虐待儿子的亲生母亲?

2019-09-24陈鸽

妇女生活 2019年9期
关键词:刘某监护人资格

问:崔凤仙,某村村民,小学毕业,辍学后外出打工,与同在一个工厂打工的刘某恋爱,产下一子刘小某。孩子出生后,刘某意外身亡。崔凤仙悲痛欲绝,万般无奈之下,带着刘小某回到乡下。回村之后,崔凤仙由于要照看孩子,失去生活来源,便把对生活的不满、怨气全都发泄到刘小某身上,经常让刘小某挨饿,多次殴打刘小某,致使刘小某身上伤痕累累。当地民政部门、妇联、村委会、派出所多次介入对崔凤仙进行批评教育,但没有任何效果。后该村村委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撤销崔凤仙的监护人资格。请问,法院能否行使审判权,用法律武器为刘小某的成长保驾护航?

答: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同刘小某共同生活期间,没有尽到教育、抚养的义务,多次对刘小某实施殴打行为,经有关部门教育后仍不悔改,继续对刘小某实施虐待行为,严重损害了刘小某的身心健康,故不宜再担任监护人。在没有其他近亲属和朋友可以担任监护人的情况下,按照有利于被监护人成长的原则,法院可依法撤销被告对刘小某的監护人资格,并依法指定被告所在的村民委员会担任刘小某的监护人。

律师 陈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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