昔日继父告继女:应否尽赡养义务?
2019-09-24轻扬
轻扬
母亲再婚,未成年女儿随同到继父家生活。之后,母亲与继父离婚且病故。继父老之将至,状告至法院要求继女赡养。双方是否形成了赡养与被赡养的权利义务关系?
民事诉状揭伤疤,心酸往事难释怀
2018年7月3日,家住北京市丰台区的全职妈妈丛蕾,接到了法院的传票,曾经的继父周大勇,把她告到了法庭,要求她每个月支付赡养费3000元。
看着周大勇的起诉书,丛蕾难以控制情绪,放声大哭了一场。泪水在脸颊上流淌,往事桩桩件件,让她回忆起花季时光的痛苦。
丛蕾于1988出生在北京市丰台区一个农民家庭。13岁那年,父母离婚,丛蕾随母亲厉萍生活,生父每月给她600元抚养费。2001年,厉萍与家住通州区的周大勇再婚,丛蕾跟着母亲一起住进了周大勇家。
丛蕾被带到周家的第一天,怯生生地喊了周大勇一声“叔叔”,就低着头搓弄挂在胸前的辫子。周大勇从鼻孔里轻轻哼了一声“嗯”。厉萍见状,赶忙拽了拽女儿的胳膊:“快叫爸爸。”丛蕾艰难地蠕动着嘴唇,却怎么也喊不出口。周大勇对厉萍说:“这孩子不懂礼貌,你要好好调教。”事后,厉萍责怪她:“你真不听话,进门前不是讲好叫爸爸的吗?”丛蕾辩解道:“凭什么呀?他又不喜欢我!”厉萍认为女儿过于敏感,想得太多。
直到如今,丛蕾仍然认为当时的自己没有多想。在她的眼里,周大勇有“两副脸”:当着厉萍的面,不时对丛蕾嘘寒问暖,口口声声叫她“闺女”;可一旦厉萍不在场,他单独面对丛蕾时,态度十分冷淡,甚至面若冰霜。丛蕾似乎从他的眼神里看到了他对自己的嫌弃,她从心底里对周大勇产生了莫名的恐惧。因此,在母亲和周大勇领证结婚前,她曾偷偷跑回生父家里,无奈生父也已重组了家庭,不肯留下她。
2001年下半年,丛蕾从丰台区转学到通州区上初二。她一时很难适应家庭的变故和学习环境的变化,成绩迅速下滑到班级垫底。为了追赶学习进度,丛蕾向厉萍要钱上补习班。周大勇在旁闻听当即嘲讽说:“成绩不好,砸钱也白搭。”周大勇与前妻育有一儿一女,丛蕾曾听到他在电话里让什么人督促他们学习,声称愿意花钱给他们补课。心生不平,她脱口而出回了一句:“给你家孩子补课就有钱了。”“啪”的一声,周大勇的巴掌落在了饭桌上,吼道:“你也不掂量掂量,你妈靠捡破烂能挣几个钱?我儿女花的都是亲生父亲的钱,轮不着你多嘴!”
眼见丛蕾与周大勇顶撞次数越来越多,厉萍抱着息事宁人的态度,再三劝女儿顺从一些。这让丛蕾更加反感和叛逆。到了初三,丛蕾索性不在家里吃饭,她利用课余时间,帮母亲捡废品。学校知道她的家庭情况,把废旧的书本报纸全部交给厉萍处理。丛蕾换了钱就在外面买方便面和早餐吃,实在没有钱时,宁肯饿着肚子,也不愿在家里吃上一口。
班里有一个跟丛蕾要好的同学王琳,发现丛蕾经常不吃早餐,有时晚饭也不吃,经常饿得肚子咕咕叫,对她很是同情,但又怕伤了她的自尊心,便找出各种借口请她吃饭,休息日还以一起补习功课为名,叫丛蕾去她家里吃饭。王琳的父母了解丛蕾家里的情况,对她很是心疼,每次都热情招待她。
中考前一个月的周末,丛蕾与王琳一起复习冲刺。一天吃罢晚饭,丛蕾磨磨蹭蹭不肯回去,王琳心生疑惑,把她留宿在家里,看见丛蕾胳膊上有烟头烫的伤疤,追问后才知道是丛蕾继父烫的。2003年中考,丛蕾的成绩很差,她抱着王琳放声大哭:“如果不是那个人,我也不至于……”
2003年9月起,丛蕾到北京市海淀区上了职业技术学校,她晚上在饭店兼职做杂工,白天在学校上课,不仅自给自足,还能给母亲寄些钱看病。2008年毕业,她取得了电子商务的大专文凭,本想着走得远远的,但舍不得丢下患了病的母亲,遂留在北京就业。2011年,厉萍的乳腺瘤病变,急等钱做手术。丛蕾破天荒地喊了周大勇一声“爸爸”,恳求他出钱救治母亲,被周大勇断然拒绝。最后,丛蕾公司领导出面,组织员工进行募捐,才解了她的燃眉之急。
2012年春节后,周大勇向正在化疗期间的厉萍提出离婚。不久,两人在法院达成离婚调解协议。丛蕾在单位附近租了房,陪母亲度过了临终的时光。当年8月,厉萍撒手人寰。
昔日继父告赡养,法庭对决论短长
丛蕾自上班以后,踏实勤奋工作,很快升职担任了产品经理,并与IT工程师李扬恋爱。2017年初,两人交了首付,在五环附近购买了商品房,举行了婚礼。
新婚不久,小区的物业人员向李扬反映,有人多次打听丛蕾,夫妻俩怎么也想不起是谁。6月中旬的一个周末,丛蕾独自在家,保安带人上楼按了门铃。见来者是周大勇,丛蕾不由大吃一惊:“你怎么找到这里了?”她让保安不要急着离开。周大勇张望一番,啧啧道:“小日子过得不错呀!”随后指责丛蕾说,“怎么着你也是我闺女,结婚也不请我到场。”并言明来意,他找她,是为了赡养费的事。
“我媽去世前已经与你一刀两断,我与你更没有瓜葛。”丛蕾当即拒绝,她没有这个义务,并让保安立即带周大勇离开。见丛蕾不留情面,周大勇悻悻地说:“你话不要说得太满,我毕竟做过你的继父。”之后,他多次纠缠要钱,丛蕾和丈夫李扬都对他严词拒绝。2018年春节前,丛蕾生育一对双胞胎。哺乳期满后,她听从李扬的意见,向单位递交了辞职报告,专职在家照顾孩子。
2018年6月,周大勇将一纸诉状递到了法院,称他与丛蕾的已故母亲厉萍于2001年结婚,当时丛蕾尚未成年,并与厉萍共同到通州区家中居住。此后,他一直抚养丛蕾。现因年过花甲,他既无工作,也没有其他收入来源,并且经常看病就医,已无力承担各种花费,丛蕾却对他的生活不管不问。根据《婚姻法》第21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扶助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50条第2款规定,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2条规定,赡养人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和护理。根据这些法律规定,丛蕾赡养周大勇义不容辞。
丛蕾把周大勇告她赡养的事发在微信朋友圈上,熟知她情况的同事、同学和往日邻居,纷纷给她道义上的声援。丛蕾在通州区就读过学校的班主任、职业院校的党总支都出具书证,证明丛蕾自初中以来因经济困难,以多种方式勤工俭学,周大勇并未尽到抚养义务。丛蕾工作过的公司也出具证明,曾经为救治厉萍开展过募捐活动。
一审法院开庭时,丛蕾的丈夫李扬参加了旁听。针对周大勇的起诉,丛蕾提出了4条反驳意见。第一,周大勇刚刚年满60岁,在通州区尚有未流转的农村土地,享有一定的政策待遇,并非没有收入来源和丧失劳动能力。第二,厉萍与周大勇再婚时,她已经14岁,除生父给付生活费外,亲戚还资助完成学业,母亲靠做废品生意也有收入。且周大勇自己尚有两个孩子需要抚养,不可能再有能力抚养丛蕾。第三,丛蕾上学期间利用周末、寒暑假打工,从未花过周大勇的钱。第四,周大勇不但没有抚养过丛蕾,而且对丛蕾虐待、打骂、用烟头烫,至今她的身体还留有伤痕。不但如此,周大勇还对丛蕾性骚扰,造成丛蕾不敢在他家居住。因此,双方没有形成实质性的抚养关系,周大勇不应当享有丛蕾对其赡养的权利。
正在深圳工作的王琳,特地请假赶到法庭做证人。法庭上,王琳气愤地说:“有一次,丛蕾被她继父打破了头,我让她报警,但她不敢。”王琳还证明,2004年暑假的一天上午,她准备找丛蕾出去玩,恰巧看到周大勇强拽着丛蕾的手。见有人进了门,他慌慌张张从屋里弯着腰跑了出去。这个情景对当时处于青春期的王琳,也造成了很大的心理阴影。
丛蕾当庭提交了已故母亲厉萍生前的低保申请,其中提到:“我属再婚,丈夫不愿意为我承担治病费用,我们正在办理离婚手续。”对此,丛蕾激动地说:“他对妻子不好,有可能善待我吗?”有邻居也作证说,厉萍再婚后,丛蕾就没有过过一天好日子,她继父打她,性骚扰她,有一次晚上10点多,她跑到邻居家,邻居给她吃饭,还告诉她没地方去可以来,但是不要乱跑。她没有钱,只能自己出去打工,她上学的学费是她二舅家出的。丛蕾还向法庭提交了众邻居亲笔书写的联名信,内容主要为:丛蕾受到继父的殴打、辱骂和虐待,上学费用全靠丛蕾自己打工所得,生活非常艰辛。
周大勇对以上证据的证明目的均不认可。法庭调查时,他承认收入来源为每月700多元的政策性养老补贴,并表示他的亲生子女均能较好地对其尽赡养义务。但是,他仍然坚持认为抚养过丛蕾,为救治丛蕾的母亲厉萍,前后花了16万元。他与厉萍离婚,是丛蕾一手策划的结果。现在他孤苦无依,身体多病,丧失了劳动能力,丛蕾是他的继子女,应当承担赡养责任。
两审定案尘埃落,赡养无据被驳回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周大勇不能提交证据证明其丧失劳动能力,根据其自认,也不存在生活困難的情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对一审判决,周大勇表示不服,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要求改判丛蕾支付每月不少于1000元的赡养费,医疗费用自费部分承担三分之一。
周大勇提出的上诉理由是,一审法院认为其没有丧失劳动能力,不存在生活困难的情形没有事实依据。丛蕾虽生养一对双胞胎、目前没有工作,但其作为继女不能免除赡养义务。周大勇系城镇居民,患有腰椎间盘突出等疾病,没有退休金,每月700多元仅是按照政策发放的老年人生活补贴,他也有父母需要赡养。丛蕾所述周大勇对其生母厉萍不予救治并非事实,周大勇为给厉萍治病花费16万多元,丛蕾一手策划了厉萍与周大勇的离婚。
在二审开庭时,丛蕾答辩说:“我与周大勇之间没有形成实质意义的抚养关系。厉萍与周大勇结婚时我已经14周岁,在成年之前的4年间,周大勇并未履行抚养义务,我边打工边上学,具备独立经济能力;周大勇曾对我实施暴力殴打和性骚扰,对我身心造成了极大伤害,导致我曾有严重自残行为,至今我身上还留有伤疤;周大勇在上诉状中所述均非事实,村里用土地流转津贴为村民交纳了养老保险,周大勇有养老金,其所述为我母亲治病花费16万元并非事实,系我想法设法筹钱为母亲治疗,单位还为此组织捐款;现在我全职在家抚养一对双胞胎儿子,没有工作和收入,全家仅依靠丈夫一人收入生活和支付房屋贷款。”
二审庭审期间,法院未对丛蕾提出的受虐待和性骚扰等问题予以评价,仅就丛蕾是否应当支付周大勇的赡养费进行评判。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周大勇与丛蕾的母亲厉萍于2001年登记结婚,2012年经法院调解离婚。现周大勇要求丛蕾给付赡养费,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根据当事人陈述及其他在案证据表明,周大勇每月领取700多元低保生活补贴,按照相关政策享受医疗保障待遇,且其与前妻所生子女现均已成年,并会给其赡养费,对此事实,周大勇在庭审中亦表示认可。丛蕾现全职在家抚养双胞胎儿子,目前处于失业状态,无其他在案证据证明丛蕾有固定收入,并具备相应的给付能力。综合以上情况,一审判决驳回周大勇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周大勇坚持丛蕾给付其赡养费的上诉主张不予采纳。
2019年3月25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适用于非婚生父母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养父母子女。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适用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即只要具有抚养关系,继父母子女之间便产生权利义务。一般认为以下两种情况形成抚养关系:继子女与继父母长期共同生活,继父或继母负担继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一部或全部;继子女与继父母共同生活,继父或继母对继子女予以生活上的照顾、教育和保护。本案中,丛蕾在未成年时即随母亲与周大勇生活,根据她的陈述和证人证言,虽然周大勇没有负担其生活和教育费用,且有虐待和性骚扰等恶劣行为,但周大勇对此不予认可,并声称曾给予丛蕾较长时间的生活照顾。因此,原则上可以认定周大勇与丛蕾之间的抚养关系成立。但鉴于丛蕾陈述及证人证言的可信度,故一、二审法院在审理此案时,没有从两人的抚养关系入手,而是根据周大勇尚未丧失劳动能力以及享有社保待遇,结合丛蕾处于失业状态的实际,驳回了周大勇的诉讼请求,从而达到维护公平正义的目的。
〔编辑:潘金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