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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苏区社会保险溯源

2019-09-24弋戈

中国社会保障 2019年6期
关键词: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部闽西

■文/弋戈

中国共产党的政权建设经历了苏维埃红色根据地的工农民主政权、抗日敌后根据地的抗日民主政权、解放区以及新中国成立的人民民主政权的历史演变。苏区《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的颁布实施,为社会保险制度在中国的创建书写了难忘的历史篇章。

早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成立前,一些革命根据地就已经开始了劳动立法活动。闽西区的工农民主政府先后制定了三部劳动法: 1929 年 10月 ,上杭县第一次工农兵代表大会通过了《上杭县劳动法》(时称《劳动问题案》),是目前考证最早的单行劳动法律文件。1930 年 2 月,永定县第二次工农兵代表大会也通过了《永定县劳动法》(时称《劳动保护法》),上述两部《劳动法》仅适用于该县苏维埃辖区。1930 年 3月 24 日,闽西第一次工农兵代表大会通过了适用于闽西全境的《闽西劳动法》(时称《劳动法案》),共 9 章82 条,具体包括工厂工人条例、女工条例、失业工人救济条例等8项条例。此外,1930年1月,江西省行政委员会制定了《赤色工会组织法》。据红色报刊史料《暴动半周刊》记载,1930年10月5日至7日,鄂东工农委员会第一次代表大会通过了《劳动保护法》等重大决议案。

中共中央和苏维埃中央政府对劳动立法问题更是高度重视,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颁布之前也曾先后颁布了两部劳动法,即: 1930 年5 月,在上海秘密召开的全国苏维埃区域代表大会通过的《劳动保护法》,这是第一部全国性的劳动法案,由李立三主持制定,共 8 章 42条,其中规定:“工人应该拥有疾病时的医药津贴,暂时丧失劳动能力的津贴(如受孕及服侍病人等),失业时的津贴,残废衰老的津贴,死亡失踪工人的家属津贴,生育、结婚、丧葬及意外灾难的津贴”,当时发布的《劳动保护法解释书》提及:“社会保险制度在既往中国并没有建立过,中国工人的生活水平低下可见一斑,真正的社会保险的实施只有在苏维埃政权之下才能实行”; 1930年9月,全国苏维埃大会中央准备委员会通过由中共中央提出的准备提交全国苏维埃大会“一大”讨论的《劳动法草案》,共 8 章 63 条,其中对社会保险作了专门的规定。

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成立,第一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通过了首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共12章75条,其中就女工、青工及童工保护,社会保险等制定了明确的实施意见。中华苏维埃共和国设立了中央劳动人民委员部,临时中央政府副主席项英被任命为中央劳动人民委员 (中央劳动部部长),刘少奇、朱荣生任副部长。劳动部下设劳动保护局、失业工人介绍局,后又增设社会保险局。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对提高和改善工人的生活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不足在于:忽视苏区所处农村环境和战争条件,提出了过高的工资待遇,片面地追求工人福利。1933年4月,苏维埃中央政府执行委员会成立了修改劳动法起草委员会,陈云、张闻天、刘少奇参与了修改工作,同年 10月15 日重新颁布了经修改后的劳动法。此外,还颁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违反劳动法令惩罚条例》。

1931年的劳动法规定,雇主于应付工资之外支付全部工资额的10%-15%作为社会保险基金,所有保费必须由雇主承担。这使得雇主负担过大,在现实操作中难以执行。1933年修改后的劳动法内容更加充实和完善,有关社会保险的内容共计13条,将社会保险基金调整为占全部工资额5%-20%,增加了灵活性。

同期还有一则关于社会保险的轶闻。1934年4月26日,《红色中华》报第180期刊登了题为《 “把谢德昌送到劳动法庭去!” 》的报道:“前石城县劳动部副部长谢德昌,因渎职并贪污社会保险金,最近由中央劳动部检查员曾昭荣同志向该县劳动法庭提起控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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