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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代女性农民工精神文化生活现状调查分析
--以亳州市利辛县为例

2019-09-20哲,关园,许

滁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9年3期
关键词:新生代农民工精神

杨 哲,关 园,许 鹤

(阜阳师范大学,安徽 阜阳 236037)

新生代女性农民工是指出生在1980年之后,拥有农村户籍而在城市务工经商,从事非农产业,并以工资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女性[1]。新生代女性农民工的精神文化生活特点基本上与整个新生代农民工群体类似,但又有其自身的特殊性。本论文将调查群体限定为户口性质为农业、从事非农工作的39岁及以下女性群体,并采取问卷调查与访谈相结合的调查方法,对亳州市利辛县进行了调查,共调查144人,回收133份有效样本,其中已婚样本为108个,未婚样本为25个。

一、新生代女性农民工精神文化生活基本状况

新生代女性农民工精神文化生活的特殊性,首先体现在社会生存条件,尽管建国以来我国重男轻女的思想有所消除,但由于女性生理特点,其在社会竞争中仍受到歧视,就业渠道较为狭窄。再加上受教育程度相对较低,在择业时面临找工作难、工作环境差、工作待遇低等处境,往往在居住地从事劳动密集型产业工作,劳动时间长但收入低,或者从事零工散工,工作性质导致她们无法享受丰富的文化娱乐活动福利。其次,已婚的女性农民工群体不仅要承担家庭的经济负担还要负责照顾家庭。调查显示,大多数女性农民工在20岁左右甚至20岁之前会经过家庭介绍相亲或自主恋爱结婚,并且80%女性会在结婚后一年生育。新家庭组建并且生育后代之后,女性农民工需要同时兼顾工作和家庭,更少参加文化娱乐生活,精神文化生活基本呈现碎片化、零散化,没有明确的文化娱乐意识和提升自身的强烈愿望。

新生代女性农民工所在单位大多为中小型企业,这些企业多以盈利为主,很少真正组织丰富的文化活动,导致企业员工缺乏参与感和获得感,即使有些单位为响应政策、应付检查,配置有一定的文化设施,但基本流于形式与摆设,女性农民工无法真正参与并享受丰富的文化生活。此外,受生理特征限制,女性农民工无法像男性一样获得同等报酬,所面临的就业、生活等压力更大,导致精神文化生活追求以及获取自身提升的机会更少。因此,采取必要的措施改善和提升女性农民工精神文化生活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新生代女性农民工精神文化生活特点分析

(一)女性农民工精神文化消费时间与精力有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因此,本次调查以周平均工作时长53小时作为分界点,大于等于53小时即视为过度工作,小于44小时则为合理工作。调查结果显示,女性农民工周平均工作时长大于等于44小时,即过度工作的人数占所全部有效样本的65.4%,且周平均工作时长为61.42小时,比《劳动法》规定的44小时多出39.6%。

表一 女性农民工劳动时长与收入统计表

从调查结果可以得知,大部分女性农民工的工作时间较长,按照每周休息一天的时间折算,新生代女性农民工每日平均工作时长达10.2小时。长期过度劳作状态会对工作者的身体、心理状况产生消极的影响,致使其出现嗜睡、食欲不振、神经衰弱等症状。可见,女性农民工群体的时间与精力被过量工作所剥夺,难以有多余时间与充沛精力享受精神文化消费。

(二)婚育前后文化消费时间差异巨大

因考虑到传统家庭分工和家庭的隐性性别制度运行规律[2],调查时对女性农民工群体按照已婚和未婚的标准进行了划分。当家庭组建后,女性农民工同时扮演多重角色,按照传统家庭分工,女性自然承担起抚养后代、操持家务、维系家庭关系等责任,导致女性农民工面临工作与家庭的失衡,从而加剧时间短缺的现象。调查显示,过度工作的已婚女性占过度工作样本的77.0%,占有效样本总数的50.3%,可见超过半数的女性农民工在过度工作的同时还要承担家庭责任,可供女性农民工自由支配的文化消费时间更加缺少。

表二 女性农民工婚育前后时间使用情况

同时,为研究婚育对女性农民工精神文化消费的影响比例,课题组分别对已婚、未婚女性农民工两个群体的日常精神文化活动进行了调查与统计。从表二数据可以看出,女性农民工婚后的闲暇时间相比婚前减少10.1%,而家务时长增加了14.3%,在睡眠时长方面亦略有减少。由此可知女性农民工在婚后为平衡家庭与工作,尽量压缩自身闲暇时间,使自身时间紧张的状况进一步加剧,婚前和婚后精神文化消费的时间结构有较大差异。

(三)参与文化活动的频率和方式受工作环境制约

本项调查采取问卷调查与采访交谈的方式,对亳州市利辛县某家装门店、亳州市经济开发区某中型信贷公司、谯城区某月营业额10万的中小型餐厅、利辛县某小型文化公司等地进行了走访调查。结果发现,在同一公司内,从事脑力劳动和从事体力劳动的女性农民工参与文化活动的频率有着极大的差别。从事脑力劳动的女性农民工多接受过中等及以上教育,有一定的知识文化水平,在参与公司组织的文化活动中表露出更高的积极性与主动性;相比之下,体力劳动者参与文化活动的频率较低,甚至会对参加文化活动产生抵触情绪。此外,调查还发现,工作环境对女性农民工文化活动参与较有影响,经济状况和工作环境一般的单位职工,她们所参与的文化活动往往是一些个人独立娱乐活动,这一方面因为她们自身知识文化水平的限制以及现实空闲时间的制约,缺少参与集体文化活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另一方面因为其所在公司大多以获取利润为目的,并没有精心准备精彩丰富的文化活动,她们参加文化活动的方式通常呈现为享受快餐式文化,例如浏览短视频、听音乐等。

(四)文化消费呈现出由匮乏至丰富的历史过渡性

新生代农民工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浪潮成长,其精神文化消费呈现出由匮乏到丰富的历史性过渡,女性农民工整体也具有这一特点,而且随着年龄的增长,个体文化消费思想变化更大。课题组在对新生代女性农民工精神文化消费类型及其主动性进行调查时,以1990年作为分界,将该群体划分为20-29岁、30-39岁两个群体。调查发现,30-39岁的女性农民工在早期成长过程中尚未体会到社会大发展带来的各种改变,而20-29岁的群体由于成长于国家经济飞速发展的环境中,思想相对新颖,精神文化消费的意识相对较强,对新事物的接受能力较强。

表三 亳州市传统农民工与新生代女性农民工文化消费需求选择趋向表

此外,由于生活的历史环境不同,其精神文化消费亦呈现出时期差异性,表三在选取45位传统农民工作为对照样本,与新生代女性农民工对比后发现,传统农民工在文化娱乐方面更具有倾向性,而对体育健身与教育类并未有太大兴趣;但新生代女性农民工对教育、文化娱乐、体育健身、观光娱乐等均表现出较强的倾向。

三、新生代女性农民工精神文化生活质量的提升路径

(一)国家相关部门提供政策保障女性农民工文化权益

新生代女性农民工作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其精神文化生活水平的提升是当前国家亟需解决的重要现实问题,需要国家出台相关政策切实给予保障。一是集中组织文化和技能学习与培训,提高新生代女性农民工的文化水平和工作技能,提供多元化、专业化的就业与创业指导,引导新生代女性农民工选择适合自己的工作岗位;二是不断完善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建设公益文化活动场地,组织专业的文化公司开展公益文化活动,结合新生代女性农民工自身特点,定期组织形式多样的文化活动,丰富女性农民工的精神文化生活;三是制定出台保障农民工精神文化生活的法律法规,有效保障新生代女性农民工休息休假权力,确保女性农民工有更多机会享受城市文化设施;四是积极引导新生代女性农民工关注自身权益,采取合理方式应对侵权行为,提升运用法律维权的意识,提供专门性的法律援助,建立起新生代女性农民工的长效保护机制。

(二)社会层面积极接纳女性农民工融入社会文化生活

社会各界人群尤其是城市人群,应主动转变思想观念,积极接纳外来农民工,公平看待女性农民工,促使新生代女性农民工产生归属感和安全感,引导她们积极参与精神文化生活,从集体活动参与中享受精神的放松和愉悦,从融入城市文化到形成自身精神文化生活追求,逐步提升精神文化生活水平和质量。同时,积极发挥社会群团组织作用,注重结合新生代女性农民工的生理和心理特征,积极组织公益文化活动,丰富社区文化活动,活跃文化氛围,积极吸纳新生代女性农民工参与活动,消除其心理层面的不自信和对城市生活的惶恐不安,公平接纳女性农民工,使她们在工作和精神文化生活中能够产生荣誉感和幸福感。

(三)女性农民工注重提升自身精神文化生活质量

尽管由于种种历史与现实的原因,新生代女性农民工精神文化生活尚处于并不丰富的状态,但与上一代相比已经开始逐渐重视自身的精神文化生活。在未来社会发展中,新生代女性农民工更应该积极关注自身精神文化生活,高度重视、主动认识精神文化生活对个人发展的重要性,积极参与精神文化活动,主动参加文化教育、学习活动、技能培训以及集体娱乐活动,不断提高自身精神文化水平。此外,在精神文化权益受到侵犯时,新生代女性农民工要敢于揭发检举自身权益收到的侵犯,坚决维护自身精神文化权益,不断提升新生代女性农民工文化精神的获得感和满足感,从而推动自身素质提升、社会进步和国家发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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