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交易量
2019-09-20孔祥智
■ 文 / 本刊特约评论员 孔祥智
中国人民大学中国合作社研究院院长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的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现实中,弄清楚每一个具体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是颇让很多理事长和经管系统的领导同志头疼的事情。
按交易量(额)分配来源于英国的罗虚戴尔先锋社。这是一家由24位成员组成的消费者合作社,每位成员入股1英镑作为合作社启动资金,购买消费品后在他们共同居住的社区进行销售。由于每位成员入股的资金是一样的,投入的劳动量也大体一致,所以最终选择按照交易量(额)分配盈余。1895年国际合作社联盟成立,把罗虚戴尔先锋社的八项原则借鉴过来作为向国际合作社运动推介的基本原则,“按交易量分配”作为其中之一就逐渐被全世界合作社所共同遵守。国际合作社发展的历史表明,主要按照交易量(额)分配盈余是合作社健康发展的前提条件,中国当然也不例外。
问题在于,罗虚戴尔先锋社的消费者合作社,产权结构以及相应的治理结构比较简单,而中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世界上最复杂的合作社群体,类型繁多,产权结构复杂多变,由此衍生出来的治理结构五花八门,不要说严格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要求进行盈余分配,即使弄清楚每一类合作社的交易量(额)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例如,仅仅按照2019年6月26日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发布的《关于推介全国农民合作社典型案例的通知》中,就列举了九种类型,即:党支部领办扶贫类、粮食规模经营类、农产品加工销售类、三产融合类、农机服务类、品牌果蔬经营类、“三位一体”类、“三变”改革类、联合社类,现实中当然还有更多类型。这些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显然不可能按照同一个标准计算。
最近一个时期,一些合作社主管部门的领导、合作社理事长以及在高校工作的同行通过各种方式和我讨论什么是交易量(额)问题,讨论来讨论去,一些问题就成为了共同的话题,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四大类型。
一是成员通过合作社“团购”生产资料。这类合作社多为生产合作类或服务合作类,合作社往往只计算通过合作社销售农产品的交易量(额),而忽略了“团购”生产资料也会产生交易量(额),并且是交易量(额)的经典形式(罗虚戴尔式)。这里面大体上也有两种类型:(1)合作社统一购买,成员在会计年度结束后结算。例如,河南荥阳新田地种植专业合作社就是统一购买生产资料(化肥、农药、种子)、统一购买农机服务(耕、播、收等),前者是批发价格,后者比市场价格便宜15%—20%,成员在会计年度结束后统一结算。(2)合作社谈完价格以后,由成员自己购买,自己和生产资料供应商或农机服务商进行结算。从现实中看,合作社一般只把前一种类型当做交易量(额),而后一种往往忽略不计。实际上第一种类型的确应该计算,第二种类型是否应该计算要看成员的决定。
二是通过合作社销售农产品。这是现实中合作社计算交易量(额)的典型方式。也包括两种类型:(1)合作社统一销售成员产品,扣除费用后按照交易量分配盈余,当然也有可能亏损。(2)合作社按照高于市场价格收购成员产品。根据我们的调研,成员对此是很满意的,但对合作社的经营状况当然漠不关心,因为与他无关。一些合作社理事长和地方官员也宣称高于市场价格的部分就是按交易量(额)分配了。这样的合作社在现实中还不在少数。我的观点是,合作社贵在“风险共担”,不能共同承担风险就不是合作社,当然就谈不上交易量(额)问题了。也有人认为在卖方市场情况下,合作社产品在规格、质量等方面具有优势,出售成员产品总是高于市场价格,这种情况在一定时期内是可能出现的,这时把高于市场价格部分等同于交易量(额)不仅简单易行,成员也易于理解。这样的观点可以讨论,但从规范合作社发展角度则应引导合作社废止这样的制度设计。
三是合作社加工产品后再销售。讨论的焦点不是交易量(额)怎样计算,而是盈余怎样计算,是按照成员交售农产品的市场价格计算,还是按照加工品销售后的利润计算?这里涉及到加工业务和合作社原来单纯销售农产品业务的关系。如果加工业务是合作社内生的,即完全是合作社投资的,无论是否注册新的加工企业,则加工环节的利润完全当作合作社盈余按成员交售的农产品数量或金额进行分配,这是最简单的类型;如果加工业务由合作社部分投资,则这部分投资应得的利润在合作社内部再按交易量进行分配;如果加工业务名义上由合作社投资,实际是少数成员投资(或者少数成员加上外部资本投资),加工原料为合作社产品,则二者应该严格分开,以协议形式规定原料价格,合作社仍然起到销售成员产品的作用,盈余分配也就简单了。
四是土地入股合作社的交易量(额)问题。现实中,部分合作社以土地入股,这就不存在经典意义上的交易量(额)了。现实中,有的合作社把入股土地按照某一价格(一般为当地流转价格或略高)计算后和(部分)成员的资金一起,当作成员投资,合作社按照投资额分配盈余。这类合作社只要运作规范,即使没有交易量(额)也仍然是规范的合作社。也有的合作社为了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要求,把入股土地折价后按交易量(额)进行处理。例如,黑龙江省克山县仁发现代农业农机合作社,2010年,当地的土地流转价格为每亩240元,合作社按照每亩350元计算入股土地价格,当作成员的交易量(额),解决了这类合作社因没有交易量(额)而无法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进行分配问题。我个人的看法,仁发合作社的做法具有创造性,但仅仅适用于成员以承包土地入股情形。如果有的合作社完全由流转土地的大户构成,则这些大户入股的土地就应该等同于资金入股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