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土地仲裁法律问题及建议

2019-09-17刘蓉

山西农经 2019年11期

刘蓉

摘 要:当前我国农村土地实行集体所有制,土地流转困难制约了规模化种植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为了推动农村产业发展和保证农民权益,国家对土地产权采用仲裁方式。分析了土地仲裁工作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关键词:土地仲裁;法律問题;应对建议

文章编号:1004-7026(2019)11-0039-01         中国图书分类号:D922.3;D925.7;F321.1       文献标志码:A

1  仲裁时效问题

1.1  问题表现

调解仲裁法对土地纠纷仲裁申请时效有具体规定: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申请仲裁时间为2年,由当事人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在实际仲裁工作中,土地纠纷问题大多超过了2年。以往一些拥有土地的居民在外出打工时,会将土地交于他人进行耕种,而村委会为了方便进行农业税收取,会将这些土地和他人的土地一同进行计算。随着农业税取消和多种惠农政策的颁布实施,从事农业生产的人数逐渐增加,以往由他人代管的土地面临着承包纠纷问题[1]。

回到农村的居民要求退还耕地,但耕地已由他人进行承包难以归还,这就引起了土地纠纷,而且这种情况下的土地纠纷往往超过2年。一方面,仲裁时间超过法律规定,导致仲裁人员难以受理。另一方面,仲裁不受理也会影响农村生产,不利于农民生活以及农村发展。申请仲裁时间较短,给仲裁人员工作带来一些困难。

1.2  解决建议

地方政府应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对仲裁时效进行延长。在农村生产中,土地是农业最为基础的资源,是农民生活的主要收入来源。仲裁时效的局限,影响了仲裁受理,不利于农村建设。因此,地方政府应考虑取消仲裁时效,以保护农民土地权益[2]。

2  仲裁和法院审理衔接问题

2.1  问题表现

在土地纠纷仲裁工作中,仲裁管理人员会结合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对纠纷进行受理和裁决。当事人对仲裁结果存在疑问向法院起诉,但一些法院会以国家对土地纠纷案件管理条例规定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为理由,拒绝受理驳回起诉。而我国土地承包法规定,“对土地承包存在纠纷的,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和协商来完成对土地的分配;若调解协商不成功,当事人可以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进行起诉”。当前我国法律尚不完善,一些法律条文存在冲突,导致法院和仲裁委员会衔接上存在问题,一些当事人在仲裁后难以使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3]。

2.2  解决建议

为了解决法院不受理的问题,国家应对调解仲裁法进行相应修改,规定在当事人对仲裁结果存在疑问时可以向法院进行上诉,而法院应当受理案件,确保仲裁委员会和法院作好工作衔接。建议删去“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这一条,避免一些法院在工作中以此为理由拒绝受理纠纷问题。

3  裁决缺少撤销措施

3.1  问题表现

我国土地纠纷仲裁工作发展时间较短,许多法律条文还不完善。在实际仲裁工作中,受管理经验、法律条文及案例等多方面因素影响,仲裁工作可能出现错误。当前国家并未针对仲裁错误问题进行规定,导致土地纠纷一旦仲裁完成就无法进行撤销和修改。国家法律未对仲裁错误问题进行规定,导致仲裁人员难以对错误进行纠正,影响了仲裁效果。

3.2  解决建议

针对这一问题,国家应完善调解仲裁法内容,完善仲裁机制,设置撤销或修正途径,保证仲裁工作对合法权益的保护作用。

参考文献:

[1]齐永胜.虎林市农村土地仲裁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建议[J].农民致富之友,2015(11):191.

[2]江云怀.土地仲裁要正视四个现实问题[J].农村经营管理,2014(6):27.

[3]蔡建基,蔡涌潮,刘艳秋.土地仲裁的法律问题与建议[J].农村经营管理,2013(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