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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解读

2019-09-17袁莹

山西农经 2019年11期
关键词:品种选育种质资源生产经营

袁莹

摘 要:2016年1月1日,我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正式实施。从推进优秀种质资源保护、抓好良种选育和审定工作、推进种子生产经营进程、强化种子行业的监督管控等4个方面,对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进行解读。

关键词:种子法;种质资源;品种选育;生产经营

文章编号:1004-7026(2019)11-0015-02         中国图书分类号:D922.4       文献标志码:A

为更好地保护与合理应用优秀种质资源,全面规范种子品种选育及经营管理等相关行为,全力维护种子行业生产经营者及使用者的各项权利,提升我国种子行业的整体质量,有力保障我国粮食安全,促進农业产业更快发展,我国开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修订工作,并从2016年1月1日正式施行。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涵盖了在我国境内所开展的种子品种选育、生产经营及管理等各类活动,其目的是发展种子行业,打造出具备自主知识产权的好品种,真正在源头上保障我国粮食安全。

1  推进优秀种质资源保护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政府持续推进行政审批体系改革,取消或下放了相当多的行政审批类项目,极大地减轻了各行业经济主体的负担。种子行业是政企分开比较早而且市场化程度相当高的一个行业,通过改革创新,对能够加以合并、简化或下放的事项,予以合并、简化或下放,释放种子产业中相关企业的创造力。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在管理制度上实施了大规模改革,切实减少需实施审定的品种,为种业经济主体的育繁一体化打开新通道,给予其自主决策权。

我国始终依法依规保护珍贵的种质资源,全面禁止采集或采伐我国予以重点保护的各类天然产生的种质资源,所有单位与个人均不能侵占或破坏我国种质资源。由于科学研究等必须进行采集或采伐,需要通过国务院或省级行政区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国家要有计划、有重点地搜集、整理、鉴定、保管、交流与运用种质资源,定期发布能够加以运用的优秀种质目录。国务院相关部门要积极创建符合我国实际的优秀种质资源库以及种质资源保护区等。省级行政区相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实际情况创建种质资源保护区以及保护地。

国家对于种质资源拥有无可置疑的主权,所有单位与个人需要为境外提供任何种质资源,或和外方实施科研合作而需要用到这一资源的,均需事先向省级行政区相关部门予以申请,并制定出互利互惠的合理方案,经过审核之后报请国务院相关部门予以批准。

2  抓好良种选育和审定工作

我国省级行政区相关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指定的平台上发布涉及种子良种审定、登记、新品保护、生产经营许可及监管等各类需要公开的信息。对于转基因种子品种的选育、试验和推广等,均需实施安全性评价,并且引入全面而规范的管控策略。国务院相关部门要不断强化监管工作,及时采取公告等形式公开与转基因品种审定有关的工作信息。

全力支持高校与科研院所等实施育种基础性、前沿性新技术研究,强化常规农产品以及无性繁殖类植物的选育探究。积极鼓励种业经济主体充分运用公益性研究成果,打造具备自主化知识产权的新品种。全力支持种子行业经济主体与大学及相关科研机构等联合创建技术开发新平台,形成以市场开发为基础,以资本投入为中介,利益相互共享、风险一起承担的产学研一体化种子行业技术创新机制。

要进一步深化种子行业技术创新体系创建,推动种子行业技术成果实现良性转换,进一步维护好我国种子行业技术人才的合法利益。通过一定的财政资金投入而研发出来的育种专利以及新品种,除了牵涉到国家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之外,均由项目承担人员依法依规予以取得。以财政资金为主体投入而产生的育种成果之转让与许可等,均需依法开展,严禁私下开展交易。我国各相关单位以及个人由于因选育良种而创建试验林或基因库等而降低了经济收入的,应当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实施经济上的补偿。

我国的重要农产品以及重点林木执行品种审定机制,在予以推广之前均需通过国家级或省一级相关主管部门审定。申请予以审定的农作物品种,需要达到一致性与稳定性等要求。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还加入了相关品种审定以及登记撤销等机制。已经通过审定的农产品品种或良种,一旦产生无法予以克服的重大不足等状况,不适合于进一步在市场销售的,应当在通过原审委员会的审核之后进行撤销,并由原出具公告机构重新作出停止开展销售的新公告。一旦所登记种子品种产生了无法予以克服的重大不足等状况,还需通过国务院农业主管机构实施撤销登记,全面停止下一步推广工作。

3  推进种子生产经营进程

我国从事种子类产业进出口经营业务的生产经营类许可证,需由省级行政区相关主管部门予以审核,并由国务院相关部门加以核发。只开展非重点农产品种子与非重点林木种子生产的,无需办理相关许可证。申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需要具有与种子行业生产经营相适应的相关设施设备和技术人才等条件。开展种子生产业务,需要具备繁育种子的相关条件。申请领用新品种权许可证的,需要得到新品种权所有人之同意。许可证需要列出生产经营人员的名称、经营地址、法人、种子产地、经营范围及有效期等相关事项。许可证的区域通过发证机关加以明确。

在种子生产的过程中,应落实好种子生产与检验、检疫的相关规定。在种子生产性基地中收集种子的工作,需要通过基地经营人员来实施,所采集到的种子需依据国家相关标准处理。严禁抢掠或者损坏母树,更禁止从劣质母树搜集所需种子。

所售种子需要进行加工与包装,无法加工与包装的除外。所售种子需要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并附带标签以及说明等。所标注之内容需要符合所销种子之实际,种子企业应当对所标注内容之真实性加以负责。对于销售的种子属于转基因品种的,一定要有显著文字加以标注,并注明相关安全管理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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