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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网络时代下我国著作权刑法的适用困境与完善

2019-09-17李慧颖

科教导刊·电子版 2019年19期
关键词:著作权

李慧颖

摘 要 数字网络时代具有自身特点,给著作权的保护带来挑战,诸如著作作品得以借助数字网络技术加速传播,著作权容易受到侵害,难以进行认定与惩处等。刑法作为惩治犯罪的主要规范,对于侵犯个人信息权、侵犯网络著作权的行为应该给予严厉惩治。刑法适用过程中,应该结合数字网络时代的特征,提升刑法保护著作权的力度与效果,让刑法不断适应数字网络时代中著作权保护的需要。

关键词 数字网络 著作权 刑法适用

中图分类号:D914文献标识码:A

0引言

数字网络技术不断发展,已经深刻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对于著作权而言,数字网络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借助于数字网络技术,普通大众能够提升创造的可能性,尤其是人工智能与大数据让人们的创造更加便捷与高效,产生越来越多著作权保护的需要;另一方面,数字网络技术带来了大数据与人工智能等技术,使得原本制定的法律规范难以适应网络时代的变化,使得法律适用变得复杂。对于刑法而言,遵循“罪刑法定”与“谦抑性”原则,会导致刑法在保护著作权的过程中,难以有效应对数字网络技术带来的变革。例如,网络直播平台中,侵犯他人原创性视频以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自媒体或公众号等平台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等,当数额巨大、达到刑法规范的程度,便需要适用刑法。然而现实中刑法适用存在诸多困境。因此,数字网络时代中著作权的刑法适用成为一项值得研究的课题。

1数字网络时代下我国著作权刑法适用的困境

1.1刑法滞后性使得刑法难以有效适应数字网络时代下著作权保护

数字网络技术发展迅速,给著作权保护带来新变化。著作权的数字化倾向越来越明显,具有独创性的数据开发成果成为著作权保护的对象。著作权借助于网络科技,能够在短时间内迅速扩散,使得著作权一旦受到侵害便难以停止或者挽回损失。利用数字网络技术,使得创作过程多在网络条件下进行,通过数字网络技术保存与传播。与此同时,黑客等利用网络技术侵入他人电脑或者数据库,窃取信息或者电子著作权的可能性加大。由于数字网络技术具有隐蔽性与开放性,一旦著作权被侵犯,难以进行收集证据、准确认定,也给著作权的刑法保护带来难度。

1.2网络著作权犯罪行为的认定缺乏明确性与具体性

刑法在规制著作权犯罪行为中,具有不同于民法、行政法等其他法律规范的独特之处。相较之下,刑法更加严厉,惩罚的手段包括人身刑与财产刑,给犯罪嫌疑人更多的威慑力。所以,有效利用刑法手段保护数字网络下的著作权,是促进著作权健康发展的题中应有之义。由于我国刑法缺乏明確认定著作权犯罪的程序,尤其是在数字网络背景下的刑法认定,缺乏具体性,影响其操作性。所以,很多数字网络中的著作权犯罪行为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惩治。数字网络时代中的著作权该如何认定,如何进行定罪量刑,与传统意义上的著作权犯罪不尽相同,在缺乏明确与具体认定程序的情况下,让一部分著作权犯罪分子逃脱刑法制裁。

2数字网络时代下我国著作权刑法适用的完善

2.1完善刑法规范以适应数字网络时代中的著作权保护

数字网络下著作权的刑法保护,必须提升刑法与网络技术的结合,及时完善刑法条文,针对数字网络时代的具体特征,完善立法、执法与司法,使刑法更好地保护著作权。加快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提升刑法在数字网络时代中的适用性,提升其对网络著作权、信息传播权等著作权内容的保护。在具体的适用环节中,还需要增强侦查机关与司法机关对数字网络技术的了解,以便更好地提升刑法对著作权的保护。在我国存在互联网法院与知识产权法院,著作权属于知识产权,进入数字网络时代又具有互联网法院管辖的特点,通过加强互联网法院与知识产权法律的交流与互动,提升刑法适用效果。

2.2明确数字网络时代下著作权犯罪的认定程序

法律的生命在于适用,我国刑法对于数字网络时代下的著作权保护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尤其是在著作权犯罪行为的认定上,难以及时有效地收集证据、认定犯罪,从而使得诸多利用数字网络技术侵犯著作权的犯罪行为无法得到刑法规制。为此,有必要细化著作权犯罪行为的认定程序,明确证据的收集、质证、证明力、证据认定与量刑等。刑法适用的程序应紧密联系数字网络时代中著作权保护的基本特征,明确刑法适用程序,让每一起著作权犯罪行为受到刑法惩治,不让犯罪分子利用网络逃脱罪责、逍遥法外。

2.3促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著作权刑法适用

结合数字网络时代的基本特征,加强对著作权犯罪行为的法律规制,离不开相应的司法审判环节。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为数字网络时代中的著作权刑法适用提出新要求,每一起司法案件都应围绕审判环节进行。所以,针对数字网络时代中著作权刑法适用的困境,也应该贯彻以审判为中心的基本原则。通过提升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素养,加强其认定数字网络时代著作权犯罪行为的法律技能。“徒法不足以自行”,通过提升司法人员的专业性,加快互联网中刑法适用思维的改进,为数字网络中著作权的刑法适用提供司法保障。

参考文献

[1] 欧阳本祺.论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侵权的刑事归责——以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刑事责任为中心[J].法学家,2018(03):154-168+195-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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