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中小学教师管教权,只是第一步
2019-09-16胡欣红
胡欣红
“熊孩子”在校闹事、不学习,该如何管教?近日,广东省司法厅官网公布《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草案),首次对中小学教师的管教权进行了明确——学校和教师可依法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甚至采取一定的教育惩罚措施。(4月21日《新京报》)
老师管教孩子本是天经地义之事,世易时移,谁能料到教师不愿管、不想管居然成了困扰各方的一个教育难题。罚站不敢罚太久、批评不敢说太重……不乏有老师直言,只会口头批评和告知家长两招。
正因如此,有识之士纷纷呼吁要恢复教师的教育惩戒权,让教师敢于管孩子。缺乏惩戒的教育是缺钙的教育,孩子的健康成长离不开适当的批评。马卡连柯认为,适当惩戒是教育者的义务。皮亚杰则认为,适当的惩戒可以让学生树立规范意识。教育部印发的《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也明确了班主任“有采取適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教育部有关防止欺凌的意见也提出教育惩戒的必要性。
教师具有教育惩戒权固然已成共识,但如何推进和实施,相关各方依然存在分歧:家长希望老师能多管管孩子,但又害怕惩戒不当会伤害孩子;老师拿捏不准教育惩戒和变相体罚的边界;学校担心引发事端……
落实教育惩戒权,明确中小学教师管教权只是第一步,还必须解决如何规范操作的问题。
教育惩戒是出于对学生的爱,而不是发泄性的惩罚,这不难达成共识。但理论层面的共识,并不足以完全化解实际操作中遇到的问题:学生什么样的行为该接受教育惩戒?教育惩戒有哪些方式?由谁实施?出现争端又该怎么解决?
令人欣喜的是,一些地方政府和学校纷纷进行了有益的尝试。相对而言,广东的这份草案站位更高,无疑更值得期待。
将惩戒权上升到可操作性、机制化的条款,让每所学校都建立适合自己的惩戒条例,并接受家长、社会的监督,这是恢复教育惩戒权最为稳妥的方式。
但问题是,教育惩戒是一项系统工程,无论是地方政府还是学校出面,都需要一个长期且反复的过程。况且,现实永远比设想的要复杂,即便制定了具体的惩戒细则,也不见得就能囊括所有的问题。事缓则圆,既要社会各方的共同发力,也要稳步推进,恢复教育惩戒权的事情绝不能操之过急。
本刊整理自《燕赵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