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学士学位制度变化
2019-09-16钱敏
本刊记者 钱敏
教育是国之大计、党之大计。
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必须进一步强化本科教育的基础地位,完善制度设计,形成高水平的本科人才培养体系。为此,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近日印发《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就有关问题作了解读。
为何出台《办法》
学位制度在新中国的建立可谓一波三折。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我国先后两次起草《学位条例》草案,由于种种原因终究没能通过。“文革”结束后,社会上人才短缺严重,高层次人才尤其匮乏。直到1979年,邓小平同志提出,我国要“建立学位制度”。随后,教育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起草新的《学位条例》,于1981年1月1日正式施行。《学位条例》的出台是新中国教育史上的里程碑事件,标志着新中国教育步入法制化轨道。
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介绍,新中国学士学位制度建立近40年来,较好满足了高等教育快速发展的需要,对本科教育质量提高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本科教育规模不断扩大,也产生了一些亟待解决的新问题,如:部分学士学位授权审核不规范、部分学位授予程序不完善、制度设计对复合型人才培养支持不足、学位授予质量监管处置有空白等。
面对新时代新形势下的新要求,需要加强顶层设计,规范学士学位授权授予工作、健全学士学位管理制度、提高学士学位授予质量,《办法》应运而生。
针对基层反映学士学位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项调研,系统梳理了我国学士学位授权及授予情况、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会同教育部有关司局反复研商,起草了《办法》文稿。
文稿先后征求31个省级学位办意见,数十所不同区域、不同类型的高校意见,专门征求了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有关省级工作部门、高校的意见,反复修改完善。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后,《办法》正式印发。
《办法》贯彻立德树人要求,着眼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完善了制度政策。要求紧抓提升本科人才培养质量这个关键,通过完善学士学位授权审核程序、健全学位授予标准和程序、建立评估和抽查制度,形成加强质量管理的整个链条,全面提升学士学位质量。
值得一提的是,不同于对研究生教育质量监管较为成熟,我国长期以来对本科教育层次学士学位的质量监督比较薄弱,为加强管理、填补政策空白,《办法》要求省级学位委员会建立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质量评估制度和抽查制度,并提出了处置措施,进一步完善了保障质量的制度体系。
梳理《办法》内容
此次出台的《办法》分为五个章节,共26个条款。
第一章总则,共3条,阐述了改进和加强学士学位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明确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工作应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全面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牢牢抓住提高人才培养质量这个核心点,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工作应以完善制度、依法管理、保证质量、激发活力为原则。
第二章学位授权,共7条,明确了学士学位授权审核的权责,提出标准和程序等相关要求。重申学位授权审批、授权审核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明确省级学位委员会制定审核标准和办法,完善审批程序。要求继续推动“放管服”改革,对于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高校,可进行学士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工作。
第三章学位授予,共7条,强化了授予学士学位的程序、标准要求。提出可授予辅修学士学位、双学士学位、联合培养学士学位,并分别作出规定。根据规定,三种学位授予都只发放一本学位证书,其他需注明信息在其上注明,不再单独发放学位证书。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共6条,明确了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省级学位委员会和学士学位授予单位三方各自的职责,对信息公开提出要求,提出建立完善学士学位质量监督和学位授予救济制度等。
第五章附则,共3条,对中外合作办学中学士学位授予问题和第二学士学位作出规定。明确高校与境外机构合作办学授予外方学士学位的,按《中外合作办学条例》执行。自《办法》实施之日起,学位授予单位不再招收第二学士学位生。
“目前,围绕复合型人才培养和优质资源共享,各高校积极探索,积累了经验,取得一定成效,但也存在部分做法缺乏政策依据的问题。”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表示,“为分类推动复合型人才培养,文件提出设置辅修学士学位、双学士学位、联合学士学位三种学士学位类型。”他强调,为确保学位证书的权威性,《办法》对于获得多个学士学位的统一只发放一本证书,所获各类学位情况在证书上予以注明。
重大变化:取消第二学士学位
尽管《办法》中对于不再招收第二学士学位的说明只有寥寥数字,但这项改革却是重大的,它意味着一个特殊过渡时期的结束。
1987年6月,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高等学校培养第二学士学位生的试行办法》的通知,希望通过第二学士学位的方式培养高层次专门人才。
“为了尽快地培养一批国家急需的知识面宽、跨学科的高层次专门人才,以适应四化建设的要求,自1984年以来,经原教育部和国家教委批准,少数高等学校试办了第二学士学位班。”文件认为,“从初步实践和社会反映来看,采取第二学士学位的方式,有计划地培养某些应用学科的高层次专门人才,与培养研究生方式相辅相成,更能适合四化建设的实际需要。”
与培养研究生一样,文件将培养第二学士学位生定位于“同是培养高层次专门人才的一种途径”,在层次上明确其属于大学本科后教育。“获得第二学士学位者,毕业工作后起点工资与研究生班毕业生工资待遇相同。”可见,其含金量非同一般。
按规定,凡是已修完一个学科门类中某个本科专业课程,已准予毕业并获得学士学位的,再攻读另一个学科门类中的某个本科专业,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成绩合格,准予毕业,可授予第二学士学位。
如今30多年过去,旧有规定已然不能适应新时代的发展要求。“第二学士学位是在改革开放初期,针对我国研究生教育非常薄弱的情况,以及我国人才结构实际,根据国家建设需要,提出的一种应急性人才培养渠道。”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指出,“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快速发展,尤其是研究生教育的蓬勃发展,对于弥补研究生教育不足而设立的第二学士学位,已基本完成了历史使命,且高校目前实行的第二学士学位,很多也是双学士学位和辅修学士学位的模式,为此,文件提出不再招收第二学士学位生。”
为做好工作衔接,保证平稳过渡,《办法》特意设置了三年过渡期。过渡期期间,要求高校还按原有政策执行,有条件的高校可以按《办法》执行;过渡期结束,到2022年,所有高校均须按《办法》执行。而在过渡期内,要求各高校应主动实现现有政策与之有序过渡,切实维护学生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