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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植物园设计标准》编写中若干问题的思考和探讨

2019-09-13何加宜

中国园林 2019年8期
关键词:设计标准植物园温室

何加宜

李永红

近年来,中国风景园林行业标准化建设加速。《公园设计规范》GB 51192—2016(2017年1月起实施)、《城市绿地设计规范(2016年版)》GB 50420—2007(2016年8月起实施)等完成修编,《动物园设计规范》CJJ 267—2017(2017年9月起实施)等新规范标准发布实施,为全面发挥风景园林的综合效益,保证规划设计质量起到了积极作用。

植物园是园林体系发展过程中特化的一个分支,是风景园林学与植物科学相结合的产物。在如今生态环境遭到破坏和生物多样性危机的背景下,植物园被誉为挽救植物物种免遭灭绝的“方舟”,其作用备受重视。目前,我国植物园设计主要依据《公园设计规范》GB 51192—2016中的相关内容。但是植物园更偏重于物种保护、科学研究和科普教育,其规划设计专业性强,难度较高,因此有必要制定专门的标准,使植物园的设计更规范、更科学。正在编写的行业标准《植物园设计标准》填补了这一空白。它的制定对促进植物园建设与发展,提高植物园设计质量,建立植物园科学性、标准化的技术体系具有重要的意义。

《植物园设计标准》自2011年起由杭州园林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和上海市园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牵头编制,征求意见稿于2017年2月起向社会及相关单位、专家征求意见,2018年1月送审稿通过评审,目前报批稿已经完成。笔者有幸参与了编写工作,在此对编写过程中遇到的几个问题进行分析探讨,希望对《植物园设计标准》的逐步完善起到一定作用,并为相关设计规范标准的制定提供参考。

1 关于植物园定义的探讨

1.1 常见定义概述

作为植物园的设计标准,首先需要明确植物园的定义。植物园的定义主要包含了它的性质与功能。对植物园较早期的定义主要强调植物园的植物资源收集、科研和教育的功能。如1935年我国陈植教授在所著《造园学概论》第四章中称:“植物园乃胪列各种植物聚植一处,以供学术上之研究及考证者也。[1]”1963年国际植物园协会(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Botanical Gardens,IABG)对植物园的定义是“对公众开放,植物都有标签(牌)的园地”。1976年美国康奈尔大学出版的《园艺大词典》中提及:“植物园是在科学管理之下的研究单位,是人工养护的活植物搜集区。是与图书馆、标本馆一起进行教育和研究工作的场所。[2]”

如今植物园的功能更加综合,在公共服务、休闲游憩、开发利用等方面发挥了更多作用。较为权威的定义主要可分为以下几类。

1)1998年国际植物园保护联盟(Botanical Garden Conservation International,BGCI)将植物园定义为“拥有活植物收集区,并对收集区内的植物进行记录管理,使之用于科学研究、保护、展示和教育的机构”。

2)《风景园林基本术语标准》CJJ/T 91—2017中,植物园的定义为“进行植物科学研究和引种驯化,并供观赏、游憩及开展科普活动的绿地”[3]。

3)我国学界专家对植物园定义的表述主要有2000年余树勋在《植物园规划与设计》一书中将植物园定义为“植物园是搜集和栽培大量国内外植物,供研究和游览的场所,那里展示模拟的自然景观,起到改进环境和示范园林绿化的作用”[4]。2005年贺善安、张佐双、顾姻等著的《植物园学》一书中,指出BGCI的定义“没有提及植物园在发掘和利用植物上的作用和意义”,认为“在我国,一个全功能的植物园包括5个方面的功能,即保护、科研、科普、游憩和开发”[5]。

这几类定义的共同点是都提到了科学研究、科普教育、展示游憩这几项植物园的功能。不同点主要是:在功能方面,BCGI的定义中多了活植物收集和记录管理、保护,我国现行工程建设规范标准中提到了引种驯化,我国植物园专著中还提及了开发利用、改善环境等内容。在性质方面,BCGI将植物园定义为机构,而在我国现行工程建设规范标准中植物园的性质是专类公园、绿地。

1.2 分析和探讨

1.2.1 植物园的性质

植物园最早是源于药用园,之后演变为植物迁地保育和研究植物的主要场所,同时也是展示植物、教育民众的博物馆。我国现在的植物园体系主要有中科院系统、城建系统、教学系统、林业系统等。中科院系统的植物园一般都是园所合一,作为研究机构的属性较为突出,其他系统的植物园大部分也有科研功能。植物园通常设有相当面积的科研、生产区域,不会完全向公众开放,甚至部分科研单位附属植物园、高校附属植物园等只向特定人群开放。植物园的核心功能、开放程度等与一般公园都有所不同。

笔者认为采用“场所”这个概念较为宽泛的用词来定义植物园更符合植物园的综合性内涵。

1.2.2 植物园的功能

植物园功能可归纳为以下五方面。

1)保护:物种保护是现代植物园的首要任务[6]。全球环境、生态、资源、农业、人口和能源问题,或称之为一系列危机,促使人们重视对自然环境和生物多样性的保护,从而注意到植物园在保护物种中的作用[7]。为适应当前环境变化,植物园的任务也做出相应调整,即以植物种质保护为重点。

2)科研:科研是植物园区别于其他“公园”的显著特点。许多著名的植物园本身就是综合性的植物科研机构。科研这一功能的需求使得植物园的规划布局、设施安排和建筑设计与一般公园有较大区别。

3)展示、观赏和游憩:展示、观赏和游憩是目前大部分植物园都具有的功能。近几十年,中外植物园都大大发展了它的旅游功能[5],反映出当代植物园逐渐具有的公园属性。植物园的观赏游憩设置常常与科普教育相结合,以寓教于乐的形式拓展旅游功能。

4)科普教育:植物园的教育功能是综合性的,除了普及园艺学和植物学知识以外,当代最重要的是环境保护教育[6],另外还包括文化、历史、美学等多方面的教育。科普在我国一直被高度重视,许多植物园建园的批复文件等材料上明确写到科普功能。2002年我国颁布了世界第一部科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考虑到我国实际情况,建议将这项功能表述为“科普教育”。

5)推广利用:发掘、推广、利用是植物保护的手段之一,是科研工作的一部分。我国植物多样性极为丰富,一直未能得到充分的发掘和利用[8]。我国植物园应加强对药用植物、城市环境绿化植物等各类植物的发掘、推广、利用,与植物物种保护工作结合起来[9],以“利用”促进“保护”,又用“保护”去促进“利用”[10],推动植物园的综合发展。

综上,建议可将植物园定义为“对活植物进行收集和记录管理,使之用于保护、展示、科研、科普教育、推广利用,并供观赏、游憩的场所”。

2 关于植物园展览温室设置的探讨

2.1 概述

温室是人工控制各种环境因子的室内空间,是植物园最具特色的建筑类型。植物园内的温室通常按照是否向公众开放分为2类。向公众开放的温室称为展览温室,不向公众开放的温室常被称为生产温室、引种温室、科研试验温室、配备温室、后备温室等,本标准中归纳为引种生产温室和隔离检疫温室。

在《植物园设计标准》编写和征求意见过程中,对于是否要规定在一定规模或类型的植物园内应设立展览温室,有一些争议。

2.2 分析与探讨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科学水平的发展,近年来我国植物园中展览温室的建设日渐增多。

一方面,展览温室的建设投资和设备运行费用很高。根据调研,近年新建的展览温室每平方米建设成本数万元,在取暖季每月设备运营费用可达数百万元①。是否兴建展览温室,是否能支撑展览温室良性运营,与所在地、所在植物园的经济实力有很大关系。

另一方面,建设和运营温室对植物园科研力量和技术水平要求很高。温室内生长环境较之户外差,通风不良,湿度大,导致植物抗菌能力降低,易滋生病虫害;玻璃过滤了蓝紫光,而设备补光效果不好,植物容易徒长。温室内部的温度、湿度、通风等需满足植物生长需求,并兼顾游客参观的舒适度。温室的建筑结构构造和给排水、强弱电、暖通等设备系统远比一般建筑复杂。需要有足够多的科研人员和技术人员配置,足够高的科学技术水平,才能科学合理地规划设计展览温室,并将展览温室长久地运营下去。

另外,在实地调研访谈中,上海、南京等地的植物园都表示现有引种生产温室面积不足。为保证展览温室中植物的更换及展示效果的维持,至少需要配建同等面积的引种生产温室。比较理想的情况下,引种生产温室面积应该远大于展览温室,才能较好地满足科研实验、引种繁殖、展览温室苗木配备等功能②。因此不管是经费投入还是科研力量配置,不仅要考虑展览温室本身的需求,还要将相应配套的引种生产温室计入。

参考国外植物园的历史经验,从19世纪后半叶至20世纪中期,欧洲大陆植物园逐渐形成了一种标准模式,在植物园的中心地带布置温室设施就是这个模式中的重要内容。到了20世纪后半叶,这种模式开始引起人们的反思,原因之一就是从经济角度考虑,大型展览温室的维护成本过高。既不建造花费巨大的展览温室,但又在某些方面独具特色,同时这种特色还与植物科研主题紧密结合,这种新的模式已成为20世纪末期以来欧洲新植物园的发展潮流[11]。

综上,是否兴建展览温室,主要取决于植物园的定位、经济实力、科研实力等因素,而不是植物园的面积规模。各地植物园的首要任务,应该是收集和保护本地植物,其次才是在有条件的情况下,通过温室进一步丰富植物多样性展示、科研的深化和拓展。我国展览温室的设计、建设、运营与国外优秀植物园还有一定差距。标准应更注重提高设计水平,使展览温室建设得科学合理。如果在各方面条件不成熟的情况下,要求达到一定面积规模的植物园都应该建展览温室,或是盲目追求展览温室的标志性效应,既是经济上的严重浪费,还可能造成破坏生态资源的恶果。因此,建议将展览温室在所有类型和规模植物园中列为“可设”项,不作为“应设”项,根据植物园的特色定位、经济实力、科研水平等来综合评估是否兴建展览温室。

3 关于植物园用地比例的探讨

3.1 概述

用地比例是植物园规划设计中的重要内容。现有研究和规定对用地分区、分类的界定不同,计算基数也有差异。如郦芷若[8]等根据国际上一些植物园情况总结出展览区、实验研究区、苗圃及栽培温室、服务及管理区、建筑、道路、广场的大致用地比例;周在春[12]等提出建筑、道路地坪、草坪、乔灌木的面积比例;胡永红[13]根据经验提出核心区、保育区、停车服务区、发展区、建筑应占园区总面积的比例;《公园设计规范》GB 51192—2016中则规定了绿化、管理建筑、游憩建筑和服务建筑、园路及铺装场地占植物园陆地面积的比例。《植物园设计标准》在编制中主要根据《公园设计规范》的用地类型体系、计算方式和指标,并结合相关研究和调研进行规定。

在《公园设计规范》GB 51192—2016中,对各类公园按陆地面积分段,给出用地比例指标。其中规定综合公园和植物园的用地比例应符合表1的规定。

对比分析表1中的数据可得,植物园的绿化比例指标整体上略高于综合公园,园路及铺装场地比例指标整体上略低于综合公园。100hm2以下的6个面积段,植物园的管理建筑、游憩建筑和服务建筑比例上限都低于综合公园;100hm2以上的2个面积段,植物园的管理建筑比例上限与综合公园相等,游憩建筑和服务建筑比例上限高于综合公园。通过理论分析和实例调研数据分析,可得出《公园设计规范》GB 51192—2016中对植物园用地比例的规定尚存在不够完善之处。

表1 公园用地比例(%)

3.2 分析与探讨

综合公园以游憩为主要功能,通常设置的建筑有:亭、廊、厅、榭、展馆等游憩建筑,游客服务中心、厕所、售票房、餐厅、茶座、咖啡厅、小卖部等服务建筑,管理办公用房、广播室、安保监控室等管理建筑。这些建筑在相应面积的植物园中一般也都需要设置。而植物园还有科学研究、科普教育等主要功能,因此除了综合公园具有的建筑类型,通常还会设置展览温室、科普展馆等游憩建筑,引种生产温室、隔离检疫温室、科研试验建筑、标本馆等管理建筑。植物园的建筑类型多于综合公园。从这一角度考虑,植物园的建筑指标低于综合公园并不合理。

3.1小节中已谈到,近年我国植物园新建展览温室较多,面积趋大。同样,实验室、标本馆、种质资源库等科研建筑的规模也在扩大。以近年常见的新建展览温室面积推算,如一个陆地面积100hm2左右植物园,兴建一个占地面积1万m2左右的展览温室,并按1:1最低指标配备引种生产温室,那么仅引种生产温室用地就占1%,超过了管理建筑用地比例<0.5%的规定。

根据《植物园设计标准》编写组对我国北京、上海、云南、湖北、辽宁、浙江等地10个面积40~1000余公顷不等的代表性植物园的调研,完全符合《公园设计规范》GB 51192—2016中用地比例规定的只有一个,其他植物园都或多或少不符。其中建筑占比超标是最常见的情况,其次是园路及铺装场地占比不符。调研时间跨度比较长,部分数据可能与现今情况有一些差别,但已能够反映一些问题。

我国植物园具有较为显著的多样性和差异化。植物园的建设应合理利用原有条件,而建园基础、立地条件、规模等的差异,造成植物园较难按照统一标准建造。有些植物园是从苗圃、综合公园改建而来,有些植物园的选址包含原有植被良好的山川、森林区域,有些植物园由植物研究院所发展而来,也有植物园基本上完全是新建的。我国植物园所属系统不同,定位不同,其功能偏重也不同,如城建系统植物园常偏重展示游憩,中科院系统植物园常强于科学研究。综合性植物园往往功能全面、收集保育物种丰富多样,也有一些专类植物园专注于收集研究某类植物。建园基础差异、功能定位差异、保育对象不同等,对用地比例都会有影响。比如,偏重科研的植物园如中科院北京植物园、中科院昆明植物园,其科研建筑较多,建筑用地比例就可能比较高。选址包含较大自然植被区的植物园如中科院西双版纳热带植物园,园内保留了大面积的热带森林,那么相应的园路及铺装场地的比例就会比较少。因此,应适当给予植物园的用地比例指标更大的灵活度。

根据调研,温室作为植物园所特有的一类建筑,在展示、科研、科普方面的作用突出,近年来发展较为迅速,对用地需求量大。尤其是建设大型展览温室时,需配建至少同等面积的引种生产温室,易出现管理建筑面积指标不够用的情况。因此应规定植物园中需建设展览温室的,引种生产温室面积指标可按规定值适当增加。

建议突出植物园特色,将建筑用地类型进行细分。游憩建筑和服务建筑可分为展览科普建筑(包括展览温室、科普馆、科普展廊等)、其他游憩服务建筑,管理建筑可分为科研建筑(包括科研试验用房、引种生产温室、隔离检疫温室、标本馆、种子库、植物信息管理用房等)、其他管理建筑。其中,展览科普建筑和科研建筑2类的面积与植物园总陆地面积的关联性相对较弱。可在用地比例表中,将较小面积植物园(如陆地面积50hm2以下)的展览科普建筑和科研建筑的面积比例设为不做规定,较大面积的植物园(如陆地面积50hm2及以上)中则采用上限规定,其他建筑类型采用上限规定。

在研究更为成熟的条件下,可对植物园进行分类,根据植物园的不同类型提出差异化的指标要求。应将如何满足植物园的发展需要作为规划设计和安排各项用地的主要考量标准,增加植物园规划设计的灵活性,促进各类植物园良性、特色化发展。

4 结语

植物园的多样性、专业性特点对《植物园设计标准》的制定提出了很高要求。标准编写过程中,要不要做具体规定、如何规定、定到什么程度合适,需要反复的研讨论证。标准要有可操作性,不能有太多原则性的内容,但过多过细的规定又会束缚规划设计的发挥和创新。要设计一个好的植物园,绝不是由设计单位单方面就能完成,必须是由植物学专家和园林设计师主导,多专业合作而成。编制《植物园设计标准》也同样需要集思广益,上下求索。本文尝试探讨了《植物园设计标准》编写中的几个问题,见解尚不成熟,抛砖引玉,希望对标准的完善有所助益。

注释:

① 基于《植物园设计标准》编制组2015年9月、2016年11月上海考察访谈。

② 基于《植物园设计标准》编制组2016年11月南京、2016年11月上海、2017年6月广州考察访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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