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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潘某等三人销售假药案例浅析

2019-09-12谢文娟

大经贸 2019年7期
关键词:假药销售案例

谢文娟

【摘 要】 被告人潘某系上海市静安区上海某食品经营部店主。2017年7月间,被告人潘某从他人处购得睾丸酮、老中医補腎丸、MAXMAN、腎寳玛咖人参压片糖果等假药,在其经营场所加价出售牟利,并雇佣被告人王某、李某担任营业员共同销售上述假药。后公安人员在上述经营部内抓获被告人王某、李某,同时查获睾丸酮、老中医補腎丸、MAXMAN、腎寳玛咖人参压片糖果共计1290粒及营业款若干。经认定,查获的上述睾丸酮等均应认定为药品并按假药论处。

【关键词】 销售 假药 案例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潘某系上海市静安区上海某食品经营部店主。2017年7月间,被告人潘某从他人处购得睾丸酮、老中医補腎丸、MAXMAN、腎寳玛咖人参压片糖果等假药,在其经营场所加价出售牟利,并雇佣被告人王某、李某担任营业员共同销售上述假药。

2017年8月9日,公安人员在上述经营部内抓获被告人王某、李某,同时查获睾丸酮、老中医補腎丸、MAXMAN、腎寳玛咖人参压片糖果共计1290粒及营业款若干。2017年9月6日,被告人潘某在接到公安机关电话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潘某、王某、李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经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查获的睾丸酮、老中医補腎丸、MAXMAN、腎寳玛咖人参压片糖果均应认定为药品并按假药论处。另查明,查获的营业款中,人民币370元系销售假药的违法所得。

二、侦办过程

证人王某某两次在被告人潘某经营的食品经营部店内购买由李某向其销售的MAXMAN,在使用无效后,王某某向公安机关报警。2017年8月9日,公安人员在上述经营部内抓获被告人王某、李某,同时查获睾丸酮、老中医補腎丸、MAXMAN、腎寳TM玛咖人参压片糖果共计1290粒及营业款若干。

三、处理结果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三名被告人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定,共同销售假药,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其行为构成销售假药罪,依法应予惩处。考虑到涉案药品数量,以及三名被告人在本案中的地位、作用、到案、认罪悔罪态度等,以销售假药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潘某,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王某,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处被告人李某,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并依法对三名被告人宣告禁制令:禁止被告人王某、李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同时对本案扣押的假药及违法所得人民币三百七十元,依法予以没收。

四、案例评析

本案中审理的关键点在于“假药”的认定。本案中查获的睾丸酮、老中医補腎丸、MAXMAN经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均应认定为药品并按假药论处。而其中1008粒玛咖人参压片糖果能否认定为假药,以及能否认定被告人对该1008粒玛咖人参压片糖果有销售假药的主观故意是本案中审理难点。

涉案玛咖人参压片糖果包装盒上,有功效、“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注意事项”、“食用方法及食用量”等内容,且外包装未标识药品批准文号。根据《药品管理法》第100条,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应认定为药品;根据《药品管理法》第31条、第48条第3款第2项,生产新药或者已有国家批准的药品的,须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批准文号;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的,按假药论处。因此,玛咖人参压片糖果属于假药。

被告人潘某辩称,玛咖人参压片糖果是其从展销会上购买,其认为是正规产品,故将玛咖人参压片糖果陈放在柜台内销售,且提供了销售单、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备案登记表;而涉案的另3种假药,则是放在黑色塑料袋内,并特意關照另两名被告人要“悄悄地卖”。被告人潘某的该辩解亦得到另两名被告人供述的印证,即被告人潘某确实不明知玛咖人参压片糖果系假药。

但被告人潘某于2012年12月因销售假药被判刑,其从事药品销售时间长、且有过相应前科,其应当比普通人具有更高的注意义务。被告人潘某提供的备案登记表显示适用的标准为“河南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玛咖人参压片糖果包装盒上的生产标准号为Q,即玛咖人参压片糖果是作为食品生产的。被告人潘某应当了解,若是食品,外包装不会也不应当标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注意事项”、“食用方法及食用量”等内容,以及我国保健品是不允许涉及改善、提高性功能的,凡涉及改善、提高性功能的,只能是药品。因此,被告人潘某应当注意到玛咖人参压片糖果是假药却未严加核实,具有放任的故意。因此,可以认定其对该1008粒玛咖人参压片糖果具有销售假药的故意。

近年来,随着药品安全领域问题多发,国家也加大了对此类案件的打击力度。销售假药行为不但危害了大多数不特定人群的人身健康安全,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保证药品安全,既需要制药商、代理商、药监部门各尽其责,司法机关对于销售假药的行为要做到严肃打击,震慑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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