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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法下乡与官本位文化

2019-09-12吉盼

现代营销·信息版 2019年9期
关键词:官本位

吉盼

摘 要:现代法律适用于城市陌生人社会,在农村社会中运行却障碍重重,基层农村的司法实践在熟人社会的场域中形成了自己的“运行规范”。从文化模式来看,中国法律文化最明显的特征可以概括为:官本位。其特征表现为法律的合法性依赖于政权的合法性,法律资源由政权的组成者——官僚集团独占和支配。市场经济与民主政治迸发的平等思想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冲击了传统的官本位文化,但在尊儒重道、社会氛围较为封闭的农村,官本位仍是其法治进步的重大阻碍。提升法治文明,改造“官本位”文化模式需坚持“内外兼修”:一方面,重刑治贪,充分施以监督;另一方面,提升人民整体精神文化素质,建设民主政治。

关键词:送法下乡;官本位;农村法治

一、研究背景:送法下乡的启示

《送法下乡》是朱苏力先生基于田野调查于20世纪90年代出版的书,“送法下乡”并非法制宣传中常提及的“普法”,而是法律在乡间运作所采取的方式。朱苏力先生基于细腻的田野调查和一个个真实的基层案例实践,肯定了基层司法制度的存在合理性,回应了学界的质疑。当然,对于“送法下乡”的重要性和学术意义,大部分人是持肯定态度的。因为主要针对于城市社会、经济社会、陌生人社会制定出的法律,是否能够很好的适应农村社会、农业社会、熟人社会?回应农村社会的需求?法治在中国,尤其在中国基层,是否是第一位的问题?这些议题确实是具有研究意义,并能够对现有司法制度何去何从指明方向的。为了回答这些问题,朱苏力先生主要以“法院和法律人”两大主体为关注,分别描述了基层法院的功能、制度与主要职能;乡土社会中法律人的不同角色、专业化、素质等议题,得出了许多结论,本文认为这些结论可以用一句话来概括——国家权力运作是存在有效范围的,受限于地理空间、地域特点、社会经济水平等,国家权力在城市中的影响和在农村是有巨大差异的。

具体地来说,《送法下乡》“村民还贷案”中,法庭需要下乡开庭,借助了“村干部”这一地方性知识性载体来实现国家权力在乡土社会的运作。即在乡土社会的场域中,属于城市的法律治理并不为人们所信服,而法律所代表的国家权力为了实现其运作,必须深入乡间、借助乡间的地方性知识,采用炕上开庭、尊重村干部等方法。这一个案例形象地证明了乡土社会是国家权力运作的边缘地带。所谓山高皇帝远,再加上熟人之间只需很少的法律,在乡土社会的许多法律问题,最终只是以“调解”的方式“私了”,“调解”作为处理矛盾的工具使用率要远高于“法律”。

虽然有着相对完备的法制,但是在农村“法制”并不位于第一位,习惯对于制定法的影响是巨大的,在很多时候,道德风俗对于案件的影响巨大,产生了许多“匪夷所思”的案例。例如朱苏力先生在书中举例的“通奸案”——一男子离家一年多期间,他的妻子和另外一个男子通奸,该男子回来后多次殴打并威胁通奸男子,并拒绝通奸男子赔偿金钱的提议。后通奸男子不得以向法庭起诉受到人身威胁,对方也提出反诉,认为通奸男子的行为给自己造成“精神和名誉损失”,要求赔偿10000元。从法理上讲通奸男子行为并不违法,相反打人男子的行为可能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但法官模棱两可地处理了这两起诉讼,通过劝说让通奸男子接受了被拘留若干天的决定,并以此拘留为交换条件,要求打人男子做出让步,最终通奸男子赔偿8000元,此后双方均不得挑起事端。对此案处理双方均表示满意,包括被毫无法律依据的拘留了十三天的通奸男子。在这一案例中,法院的做法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最终的处理“和稀泥”似的得到了双方满意的结果。正如苏力所提出,法院的基本职能,究竟是落实和形成规则,还是解决纠纷(具体的解决问题)?就目前而言,当代农村的基层法院,仍然以解决纠纷为中心,完全是实用主义导向,甚至某些情况下会背离制定法的规则。例如很多时候基层法院会违背“不诉不理”、“救济方式由原告提出”等司法原则,主动提供法律援助。这样以解决纠纷为中心的方式,也会影响到法官的角色。在农村这样一个经济发展程度落后于城市,村民支付能力相对较低,同时又对法律服务有巨大需求的场域中,法官这一本应呈现独立状态的角色,常常作为律师发挥作用。法律咨询和文书起草这些本应是律师的事务转移到了法官身上,这一现象也证明了空间对于司法制度的影响。但朱苏力先生并没有批评法官,他认为这并非法官不专业的表现,而是他们在实践中做出的选择,这样做是适应乡土社会、熟人社会的。

通读全书,基于陌生社会制定的法律对于乡土社会中问题需求的回应确实是不足的,基层司法实践案例也证明了官本位文化在农村法治进程的渗透是不言而喻的,因此及时发现问题,以小见大分析农村法治进程运作逻辑,对于破除农村法治进程的障碍是有益的,对于民主政治建设也是重要的。

二、研究缘起:农村法治进程的现实障碍

某年某月某日,豫南某镇G村主管的乡村道路上发生一起交通肇事案,肇事者为该镇派出所民警,事故发生后,肇事者现场逃逸,致使受害方二人死亡,死者为一男一女,二人系母子关系,女性死者59岁,男性死者33岁。笔者归乡时,发现两具棺材仍放置路边,表明此案未妥善处理,而此时距案发已两月余。经过走访调查,得知受害人家属因无法得到合理赔付而诉诸无门。访谈中,其家属虽然基于“耻感”思维含糊其辞不愿配合,但也从谈话中得知案件一二:肇事者某亲属为G村所属县辖区前正处级干部,在任期间多次提拔嫡系、旁系亲属,使之关系网遍布各大行政部门。事发后,肇事方借助政府关系销毁多处路况证据,并对一些案件事实进行歪曲改造,经过各种关系运作,交通警察部门出具的责任认定书上酌定死亡者负70%责任,肇事者30%责任。如此,交通肇事罪的定罪算是免除了。即便如此,肇事者仍倚仗政府关系拒绝进行赔付。于是,案件便拖延了下来。

《送法下乡》村民还贷案中,作者提及村干部作为地方性知识的载体使得国家权力的运作成为可能,同时村干部承担的双重角色也存在着风险:他既可以是国家权力在基层的延伸,也可以利用自己的地方性知识对抗国家。在这一案件中,肇事者因为其政府官员的特殊身份,经过多方运作,逃避了责任,甚至案件都未进入司法程序。本文认为这就是基层村干部运用地方性知识干扰司法程序,对抗国家权力的体现,同时也反映出了基层法院受制于政府的现象。从《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的规定以及《侵权责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关于赔偿额的具体规定来看,法律体系及成文内容十分健全,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由于政府中的关系干预和运作,使得法律的实施在面对权力时显得无力。从而我们可以得出一个初步结论:法治进程中,法治公正的實现仍然在很大程度上依附于行政权力的中立性。但不难发现,该案中,以政治权力为基础的“官员集团”可以迅速通过各种途径平息纠纷,达到“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最终目的。但这究竟是个例,还是普遍现象呢?现实生活中,“找关系”成为中国人处理纠纷的思维定式和逻辑前提。该特征表现为某件事情通过正当程序解决可能发生不利后果时,当事人通过联络人际关系、以权力寻租的方式绕过法定程序,打开绿色通道,达到躲避或者减轻不利后果的目的。法制健全,而法治欠缺,制“全”而治“亏”,这表明我国法治运行中的整个社会和人们权力意识及其之间的关系存在着重大矛盾。

国人解决问题的思维模式之产生、运作不是凭空产生着,而是有着深厚的文化积淀和社会基础。这种惯常于寻求政治权力解决实际纠纷的文化模式,隐藏着“官大于法”的思维基础。本文为行文方便,借助了“官本位”这个时政语言谱系的词汇,一般而言,某种社会文化不能称之为“本位”,但本尼迪克特曾在《文化模式》中述评了各种习俗在“社会行为领域中最基本的价值”,故而,“本位”一词作为概括一定主体利益出发点和归宿的术语,用于分析文化传统时,也不失为一种较为恰当的移植。所谓官,是指以皇权为核心的整个行政官僚集团。所谓官本位,是指“法律资源由官独占和支配,法律的实施为官职事作保障,法律的解释以官的意志为基准,法律的创制与运行,以维护官的权益为归依”。中国当代法治精神倡导的公正意识正与传统这种“官本位”的人情与特权意识发生着激烈的碰撞,法律的研究不能离开法律所依赖或生存的文化土壤。于此,本文拟根据豫南G村该案解决的现实困境,对“官本位”文化的特点以及对当代农村法治进程的影响做出一定的剖析,以期指出“官本位”文化对当代法治进程的阻碍及其破解之法。

三、官本位文化的历史土壤

历史与现实总是无法割裂的,对历史的究问源于对现实问题的思考。当代中国民主法治进程中,不能忽视文化力的作用。所谓文化力,是指文化对社会经济、政治、法律或人们的日常生活等进行的一种无形设计,文化所释放出来的某种信号或思想原理,能影响人们的态度、情绪或向心力等。中国传统社会发展到现在,虽然经济建设、法治建设等各方面都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文化作为一个民族深层次的观念和精髓,其变迁过程具有一定的凝固性。从实质上来讲,中国传统社会的各种支配关系都是建立在以权力占有为基础的官本主义体制之上,由此而逐渐衍生出官本位文化。世界历史上,官本位文化对各国均有一定的影响,但在中国,较之卻强烈得多。“不管哪个时代,人们如何划分职业,结果有何不同,但有一点,所有划分都是不谋而合,那就是无一例外地把官放在第一位。于此,不禁考问:中国这片历史土壤上为什么会滋生官本位文化?

自然经济时期对权威的过度服从是官本位文化的社会基础。恩格斯曾指出,“在历史上出现的一切社会关系和国家关系,一切宗教制度和法律制度……从这些物质条件中被引申出来的时候,才能理解。”中华文明是以黄河流域为基础辐射而成的大河文明,以农耕文化为表现特征的自然经济是中国古代文明起源的经济基础。中国各种政治特征、文化特征无不体现着自然经济和农耕文化的影子。权威是官本位思想产生的基础,个人权威、专制与独裁是官本位思想形成的重要依据。从农业文明的特点来说,农业文明造就权威,也滋生权威。农业经济虽然不需要过高的科学技术,但其种植、收割等所需的时令、气候、水分等细节问题却需要长久的经验积累。自然经济本身对经验的过度崇拜,就极容易滋生对权威的服从,使得熟知农业规律的长者成为权威的化身。于此,尊老敬长成为全社会的自觉道德选择,自然经济的“物质资料生产方式”为遵从权威、崇尚权威的文化埋下了经济的土壤,而权威文化又反过来作用于自然经济的缓慢发展。这种社会意识与政治架构之间的相互关系,使得自然经济的长足发展获得了文化认同和政治认同。

血缘宗法关系为基础的“家国一体”模式固化了社会尊卑等级关系。中国的国家构造起源于氏族社会部落之间的甲兵讨伐。部落内部,以血缘关系为纽带,以父系权威为中心。国家建立后,在原有血缘关系、父系权威的基础之上,增加嫡长子继承制是以完善,以明确权力的正常交接。宗法制完善于周,大宗小宗尊卑分明,并以宗法定继统、分贵贱、序族系,“扩宗为国”成为宗法制在政权上的表现特征。另一方面而言,“家国同构”的政治宗族结构,将政治关系拟制为家庭关系,“忠”“孝”相得益彰,互为表里。在家中,父亲一言九鼎,拥有绝对权威;在国中,王是天下所有子民的家长,拥有生杀夺予权。由此,王权与父权互相强化,共同稳固。故而,对权力和威严的崇拜,是宗法制衍生出来的又一社会心理。政权的稳固性问题解决了,统治者还面临着另一个问题,即统治矛盾的缓和问题。于是,“忠孝道德”便被扩大、衍生,王是所有人的父亲,地方的官员成为百姓的“父母官”,这种“父长”制下的伦理观念,结合宗法道德的影响,使得百姓对王的地位没有念想;而对于一般的官员来说,则是可以通过个人努力取得的。于是,人们对权威的崇拜,逐渐演变为对官职的追求、对官员的敬畏和遵从。

以等级特权为核心的官僚体制为官本位思想提供了制度保障。官本位文化之所以受到追捧,且稳固不息,是通过具体的官僚制度来安排和保障的,这种制度就是独特的官僚体制。在中国古代,官阶的大小意味着特权的多寡、身份的尊卑。如根据官阶的不同,形成了一套尊卑有序的礼乐制度和丧葬制度,由此可见,等级与特权存在着直接关系,等级越高,特权越大。在官员犯罪与刑罚的关系上,周有“刑不上大夫”的论述,曹魏时期的《新律》更是发展周的“八辟”为“八议之制”,“亲、故、贤、能、功、贵、勤、宾”八类人犯罪时,需奏请皇上,由皇上根据其尊卑身份酌情减免刑罚。这就表明,拥有官阶,不仅可以获得优厚待遇,还可以在罪责上折抵。于是,平民百姓既羡慕官,又畏惧官,“朝为田舍郎,夕登天子堂”成为百姓的梦想。官本位思想借助着森严的尊卑等级制度获得了保障。与此相对应,由于制度的保障,官本位文化逐渐表现为国家公权力的恣意扩张,古代社会,行政权力往往可以扰乱法律程序的配置,形成人治格局。在人治格局之下,政治清明的期盼便寄托于官员个人修养之上,于是百姓期盼有励精图治的官员为其带来祥和安定的社会局面。官本位思想反过来却成为了百姓的寄托和希望,这就进一步强化了社会整体的官本位意识。

社会资源被官僚集团掌握的现实形成了社会整体凭借官职等级支配社会资源的利益导向。自然经济时代,土地关是物质资料生产方式开展的最基本资源,也是农耕文明存在和发展的依据。土地权属问题也在各朝各代立法中均有体现,如“普天之下,莫非王土”。从土地所有权角度出发,战国以前,土地属国有,亦即大奴隶主私有制;战国以后,铁犁牛耕的应用使得土地逐渐向地主私有转变。但从宏观角度而言,两种土地权属类型仍逃脱不了私有制的制度窠臼。私有制下,土地的一部分逐渐成为皇权集团赏赐官僚集团的奖品,由此形成了“高官则厚禄”的政治局面。同时,由于“世卿世禄制”下的官位世袭制,政治资源也被官僚集团控制,门阀世族代代为官十分常见。经济和政治上的绝对控制,加之古代监督机制的落后,便产生了官员权钱交易的寻租,不少官员借行政权力收敛钱财中饱私囊。据史书记载,明清的国子监监生的名额都是可以拿钱来买的,乾隆年间买一个国子监监生需要180-200两银子,江西每年平均有2000人左右出资买监生。卖官鬻爵的社会现象使得“当官”与“发财”成为一对孪生兄弟,该文化认同至今仍在农村地区广为流传。于是,这种凭借官职掌握社会资源的利益导向成为官本位思想蔓延的催化剂,并迅速渗透至中国传统社会各个角落。

以科举制为代表的官员选拔制度将社会价值观引领至功名利禄上来。“学而优则仕”的路径是中国百姓的普遍追求。自孔子提出该思想以来,隋末以后的科举制为该思想的实现提供了具体路径。科举以前,庶民阶层若进化为官僚集团,仅能通过“军功授爵”或“举孝廉”入仕。前者通过在军事行动中建立一定的功績获得官位赏赐,这种途径对个人素质要求极高,并不具有广泛适用性;后者主要表现为汉代的“察举制”,而察举在实际运作中仍是采取官员举荐给皇帝的方式,故而“荐人唯亲”不可避免,普通百姓通过该途径进入仕途仍十分渺茫。中国封建社会时期,社会精英阶层主要有三类群体组成:地主、仕绅与官僚。三个阶层通过科举制得以实现彼此的纵向流动。科举考试的层层递进,把社会主流的价值观引向对高官、厚禄的不懈追求。这种观念随着科举制而不断沉淀,渐渐得到了社会的广泛认同。在当代农村,此种观念仍十分盛行,不少家长花费重金只为让子女从乡村学校转学至县镇学校,便于获得更好的教育,以求得更高的升学概率,为日后获得一官半职或谋取钱财铺垫基础。因此,在较为闭塞的自然经济时期,与科举无关的任何知识都被视为旁门左道,仕途不顺的则被称为郁郁不得志。于是,这种制度大环境下,官本位思想的泛滥也是情理之中。

四、结语:

在中国官本位文化与法律规则的张力之中,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启示:依法治国必须克服官本位文化对法治进程的侵蚀。许多现象表明,官本位文化之所以能够在法律规则中找到空子,是因为法律实施过程中人为因素,以及法律的弹性空间给官本位的恶俗预留了空间。就本文开篇所称案例来谈,若肇事方没有亲属遍布于各级行政机关,地方官员没有倚仗地方性知识对抗国家权力,即使基层法院受制于政府,但是基层民众对于潜在威胁(肇事官员)铲除的要求对法院判决的影响力也是巨大的,法院必须考虑判决的后续影响,因此该案必将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办事,对肇事者严格按照交通肇事罪的规定和致人死亡的民事赔偿要求进行定罪和赔偿。这里,官本位文化对法律实施的严重阻碍成为了当代法治进程急需解决的先决问题。然而,需要指出的是,本文揭示农村法治的困境,并不表明未来的法治进程是悲观的。但是应当明晰的是,“官本位”作为一种文化模式,其改变必定是个长期的过程,需要一定规则指引和制度运作,同时也需要提升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的水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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