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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分家析产与遗产继承的区别

2019-09-11孙佳灵

法制博览 2019年7期
关键词:司法实践

摘 要:分家析产与遗产繼承作为两种古老的民事法律关系长期存在于人类社会的发展历史中。实践中分家析产与遗产继承均表现为对财产的处置,由于在继承的过程中经常伴随着分家析产,易导致当事人将二者混为一谈而不能正确及时地解决纠纷情况的发生。因此本文通过司法实践中的判决来进一步明确分家析产与遗产继承在法律事实、财产基础、相关协议性质、效力以及诉讼中裁判依据方面的区别。

关键词:分家析产;遗产继承;司法实践

中图分类号:D923.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20-0189-02

作者简介:孙佳灵(1998-),女,汉族,黑龙江佳木斯人,哈尔滨工程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本科,研究方向:民商法。

分家析产与遗产继承作为两种处分财产的不同方式,理论上分家析产的执行多依据家庭共有财产人的合意而签订的分家析产协议,遗产继承多依据被继承人生前留有的合法遗嘱或法定继承等方式进行。然而受历史传统等因素的影响,实践中的分家析产与遗产继承往往不独立发生,而是相伴发生甚至存在遗产继承纠纷向分家析产纠纷转化的情形。这就需要当事人在面临纠纷时正确认识纠纷产生的原因,在必要时采取司法救济的途径正确地提出诉请以达到及时解决纠纷的目的。笔者将在理论层面对分家析产与遗产继承的区别作出说明,并结合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具体情况来进一步加深对二者区别的理解。

一、法律事实与财产基础不同

基于实践中存在遗产继承关系向分家析产关系转化的情形。需要我们对引发分家析产与财产继承的法律事实和财产基础进行区分,进而对纠纷案由进行准确地判断。

引发法律事实方面,分家析产法律关系产生的法律事实可以是家庭财产共有人的合意,而继承法律关系产生的法律事实则是被继承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财产基础方面,分家析产的财产基础是家庭共同财产,分家析产的目的在于明确每一家庭成员对于共同财产所拥有的份额,继承的财产基础是被继承人所有的个人财产。

参考案例:案号(2017)云0581民初193号①相关案情:原告金某2、金某3、金某5及原告金某1之父金某(已故)、金某4之父金某(已故)与被告张某6系同胞兄弟姐妹。金某2、金某3、金某5的父母金某、杨某(金某1、金某4的祖父母)留有某号房地产。1978年前后张某6携家人回到房地产所在地生活,并居住于该房地产内。2016年该房地产被政府征收,各类补偿款共计5683519元,补偿款被被告领取。后原告就补偿款的分配问题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原告提起诉讼的案由为“遗产继承纠纷”,但法院则依据分家析产与遗产继承发生法定事实与财产基础的不同对案由进行了重新认定。由于本案中的多个法定继承人并未对被继承人的遗产进行实际分割,使得遗产转化为多个法定继承人的家庭共有财产,继承关系转化为共有关系。因此对于家庭成员有划分该共有财产的实际需要并产生纠纷时,其诉讼案由应当为“分家析产纠纷”。

二、性质与发生时间不同

分家析产与遗产继承的发生过程中多涉及到对相关协议性质与二者法律关系发生时间的认定。

由于分家析产法律关系发生的法律事实为家庭共有财产人分割共有财产的实际需要,因而签订的分家析产协议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采取意思自治的原则,协议内容由家庭财产共有人协商制定。在遗产继承中涉及到遗嘱继承方式时,遗嘱是被继承人生前单方面制定的,不涉及到继承人对遗嘱内容的同意与否。与此同时,分家析产与遗产继承关系的发生时间存在不同。基于前述分家析产协议的性质,只要分家析产协议的内容是家庭财产共有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协议一经签订,即可生效。在遗产继承中,无论是法定继承还是遗嘱继承,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二条②规定,继承关系的发生只能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参考案例:案号(2016)粤1403民初588号③相关案情:原告刘某1、刘某2与被告刘某3系兄妹关系。1996年10月18日,原、被告在父母的主持下进行分家、析产,并签订“家中发家情况分单”。分单中约定:“某街店宇(本案争讼房屋)债务由继承人(刘某1、刘某2)承担。但父、母亲还在世时继承人无权使用店宇,所有权归父、母所有,父母不在世后,两人可协商处理该房屋。但2014年7月,刘某又写下名为“家族留言人父亲刘某亲手书”的意见书,宣布各兄弟手持分家分单无效。刘某去世后,两原告仍按照“分单”的约定对房屋进行管理与使用。

本案中涉及到对分家析产协议与具有遗嘱性质的“手书”的效力认定问题。刘某生前已与家庭成员协商签订分家析产协议,其后刘某另行设立一份内容与分家析产协议相冲突的遗嘱,如果分家析产协议在被继承人设立遗嘱时仍然合法有效,则遗嘱中与分家析产协议相冲突的内容应认定为无效。但由于继承关系尚未发生,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遗嘱内容。

三、诉讼中的裁判依据不同

综合分家析产与遗产继承在理论方面的区别与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具体情况,我们可以进一步理解分家析产与遗产继承在引发法律事实、财产基础、性质与发生时间四个方面的不同。除此之外,我们还可以发现法院在处理分家析产纠纷和遗产继承纠纷两类案件的过程中,其裁判依据也是不同的。

分家析产纠纷多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已签订分家析产协议的前提下,因而在实践中常涉及到对分家析产协议的性质和效力的认定问题。在能够证明分家析产协议是家庭成员通过协商,为真实的意思表示的情况下,该协议自家庭成员签字时起即具有法律效力。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分家析产协议建立在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础之上兼具合同的性质,因而法院在裁判时多依据《民法通则》、《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裁判。而遗产继承纠纷中被继承人与继承人之间的继承法律关系属于特殊民事关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所调整,因而在诉讼中的适用的裁判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四、结语

随着生产力的进步,私有财产的增多,分家析产与遗产继承已经成为社会中处置财产普遍方式。加之实践中会出现遗产继承纠纷转化为分家析产纠纷或分家析产与遗产继承同时开始的复杂情况,容易导致人们将二者混同,而不能正确地对分家析产和遗产继承予以区别,进而增加在处置财产时的难度。本文认为通过明晰二者之间的区别,有利于在司法实践中正确把握案由,灵活、准确地适用法律解决纠纷,进而提升社会对裁判的接受度,进一步保障公民的个人财产所有权和遗产继承权,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 注 释 ]

①本文仅针对原告请求分割赔偿款这一诉请的性质部分进行分析,因而对部分案情有所删减,且隐去具体地点.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继承的开始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③本文仅针对“分单”的性质和效力进行分析,因而对部分案情有所删减,且隐去具体地点及当事人姓名.

[ 参 考 文 献 ]

[1]云南省腾冲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云0581民初193号民事判决书[Z].

[2]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2016)粤1403民初588号民事判决书[Z].

[3]张紫微.分家析产协议与遗嘱冲突法律问题研究[D].黑龙江大学,2016.

[4]涂志辉.我国现行继承法与民间分家析产习惯的冲突与解决[D].西南政法大学,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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