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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人民陪审员制度对纠正认知偏见的作用

2019-09-11陈毓微

法制博览 2019年7期
关键词:人民陪审员

摘 要:我国的人民陪审员与法官共同参与庭审,对事实和法律适用作出判断,人民陪审员制度偏向参审制,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有独特的优势。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利于纠正“总是假定鉴定意见正确”的认知偏见。应继续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建议降低人民陪审员选任条件,适当减少对人民陪审员的集体培训和管理。

关键词:人民陪审员;鉴定意见;认知偏见

中图分类号:D926.2;D92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20-0082-01

作者简介:陈毓微(1990-),女,汉族,江苏徐州人,法学学士,江苏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在读,法律硕士(法学)。

陪审制度,是安排普通人参加庭审、参与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的制度。学界现在一般将各国的陪审制度划分为两种——狭义的陪审制(以美国为代表)和参审制(以德国为代表),且狭义陪审制对应英美法系、参审制对应大陆法系。但国内学者施鹏鹏教授不赞同此种对立的区分①。

一、陪审制度的初认知

美国的陪审团制度属于典型的陪审制度,陪审团与法官分权,有独立认定事实、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的权力,法官不能干预,仅能对量刑作出判断。这一制度的优势在于,防止因为其社会精英地位或专业学习而产生认知偏见,导致事实认定的偏差。

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有独特的优势,也应继续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防止法官认知偏见致错。现阶段,我国的人民陪审员与法官共同参与庭审,对事实和法律适用作出判断,人民陪审员制度偏向参审制。存在形式化、人员固定化、精英化的特点,这些特点一定程度上违背了人民陪审员制度避免认知偏见、实现法律适用社会效果的初衷。在一些地区,人民陪审员成了“专职人员”,有些是法官的家属,他们对于社会的认知与法官并无太大差别。

二、人民陪审员对纠正有关鉴定意见认知偏见的作用

基于对诸多案例的分析,我们发现,法院应在审判中加强对鉴定意见可靠性和证明力的考量,而人民陪审员正好可以起到相当的作用。第一,鉴定意见的主观性强。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是有条件的鉴定人出庭制度,②即鉴定人只有在鉴定意见被提出异议,同时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时才会被通知出庭作证。然而鉴定意见本身也是证人证言,特点在于具有极高的专业度,这导致其可能有更高的出错率和更容易被假定正确。第二,刑事诉讼法还规定:“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已经关照到鉴定意见可能出错的情况,允许控辩双方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提出意见,这为法院看到鉴定的真实情况打开了一扇新的窗户。但基于前述第一点,这种关照尚不到位。第三,人民法院本身或法官本人不具备进行鉴定的专业机构和人员,亦不具备鉴定专业知识,几乎没有亲自调查鉴定情况的能力。第四,几乎各类型鉴定的结果都是比例或概率,而要对这种客观得出的数据或比例进行解释和提出意见,完全基于鉴定人的专业能力、认识状况和职业道德。

基于以上原因,应继续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扩大法庭对鉴定意见审查的视角,防止法官在认定鉴定意见时存在认知偏见,纠正总是假定鉴定意见正确的认知偏见,有可能将鉴定意见这一证据种类请下“神坛”,有利于法庭多角度地了解鉴定人进行鉴定的工作方法、认知状况、解释途径和确信程度,有利于法庭审查鉴定意见的可靠性、判断其证明力。另一方面,也将督促鉴定人在从事鉴定工作中更加审慎规范。

三、继续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

(一)降要求,扩范围

建议降低人民陪审员选拔的标准,扩大选任的范围。近年来我国对人民陪审员制度作出了改革: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发布了《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将原有人民陪审员的学历,由“大学专科以上”改为“高中以上文化学历”。笔者认为,还可以进一步降低学历条件,如可以设立为“完成义务教育阶段的学习”。扩大对社会阅历丰富,了解人民群众生活的人的选任。要审查人民陪审员的资格,确保选出具有社会一般善良心理的人成为人民陪审员。

(二)适当减少管理

适当减少官方机构对所选任的人民陪审员的集中学习和管理。设立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实现法律适用的社会效果、帮助专业司法人员的纠正认知偏见,而经常性的专業性培训和管理将会给人民陪审员会强化某种认知。对于《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中规定的人民陪审员被选出后应当由人大常委会予以任命这一做法,更有可能使人民陪审员产生自己属于行使职权的官方人员的内心认同,影响他们以社会普通心理认知事实,违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初衷。

[ 注 释 ]

①施鹏鹏.陪审制与参审制的共性与差异[J].学海,2007(5):160.

②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 参 考 文 献 ]

[1]李昌林.从制度上保证人民陪审员真正享有刑事裁判权——论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完善[J].现代法学,2007,29(1):148-153.

[2]刘国庆.从心理偏见审视刑事冤案成因[J].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2015(1):7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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