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越现行出版法律体系对比研究*
2019-09-11越南范芳花
■ 赵 均 [越南]范芳花
出版法律体系,是指由一个国家制定的所有与出版行业管理相关的法律规范,按照相关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成的一个体系化的统一整体,是对本国出版活动进行有效管理的重要依据和出发点,同时也为出版主体提供了法律规范的基准,对实现出版权利与义务起到指导性的作用。出版法律体系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与本国法制整体进步状况和出版业的发展阶段紧密相关。
中国与越南同为社会主义国家,两国法律所属法系、政治体制和出版业的基本情况都非常相似,出版法律体系也因此呈现出较多相同点。又由于中越两国的基本国情、对核心价值观的认知、发展历程和经济发展程度都有一定的差异,在出版法律体系上也有一些不同之处。
一、两国出版法律体系的相同之处
中国与越南地域相连,国体和政体基本相同,在历史、政治、文化等方面又有很深的渊源,反映在立法活动、法律体系的宏观构成、法律调整对象与内容等方面都有相同或相近的地方。
(一)在立法方面的相同
1.立法机关
中国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越南的国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都是最高立法机关。两者均有独立而不可干预的立法权,同时也都有权授权或委托其他国家机关参与法律的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国务院有权制定行政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有权制定部门规章。①
越南《法律规范文件颁布法》规定,国会可以向其他国家级机关授权制定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这些机关包括:国会常务委员会、国家主席、政府及政府总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部级机关的部长和首长、国家审计委员会、各级人民议会及人民委员会。②
2.立法程序
中越两国的立法程序都采用审议和表决方法,由中国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越南的国会全权决定。两国的国家级机关都有权向立法机关提出法律案,法律制定过程中都采用审议和表决方法,由立法机关做出最终决定,法律案通过的原则均为:全体代表的票数过半视为通过,宪法和宪法修正案则必须取得2/3全体代表的同意才能通过。
(二)宏观构成基本相同
中国和越南的出版法律体系都受宪法的约束,下位的所有法律法规均不得与宪法相互抵触。在法律层面上,两国都制定了以保护作者著作权和署名权为目的的《著作权法》(越南称为《知识产权法》),同时又在各自的《民法》《刑法》《合同法》等法律中均涉及与出版活动相关的规范。为了将法律具体化,对出版活动进行加强行政管理,两国的政府与其他国家机关也都出台了一系列有关出版活动的行政法规。地方的最高行政管理机构可以颁布规范有关出版活动的地方性法规,出台该地公民在行使出版权利与义务时的具体规定。中国和越南都加入了《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以及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通过的一系列关于知识产权的国际条约。
中越两国的出版法律体系在结构方面上非常相似,法律法规的分层及其制定颁布的主体也大同小异。两国的出版法律体系均不是一个独立形成、独立发展的专门法律,而是一个经过调整归纳后得出的法律集合。
(三)法律调整对象与内容的相同
1.涉及出版自由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18年修正)第3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出版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第1章第5条:“公民依法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予以保障”③。该条款中同时还说明,“公民在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的时候,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④。
越南现行的《宪法》(2013年修正)第2章第25条规定:“公民有言论自由、新闻自由、有权获取信息、集会、结社、示威。”⑤《出版法》(2012年修正)第1章第5条规定:“国家保证以出版物的形式,通过出版社实施作品发表权,并且保护著作权及相关权利。作品出版之前将不受国家的审查。任何机关、组织、个人都不能利用作品发表权,伤害国家的利益以及机关、组织、个人的合法权利与利益。”⑥
两国的法律条款都保障了公民出版自由,同时也规定了公民在参与出版活动时须遵守的原则。
2.涉及著作权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2年修正)和越南的《知识产权法》(2009年修正)都对作品作者的著作权进行了保护,对被保护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界定了范围,同时也规定了一些不被保护的内容(如时事新闻,法律法规及其他有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等),对相关著作权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著作权归属、权利的保护期、著作权的转让、相关法律责任等方面都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3.涉及出版物内容的控制及有关出版业的罪行和处罚的法律规定
(1)对出版物内容的控制。关于对出版物内容的控制,大部分规定列在中国的《出版管理条例》和越南的《出版法》中,除此之外,两国的其他法律也有涉及这方面的内容。
中越出版法律体系中关于出版物内容的限制性规定呈现了很多相同之处,可归纳为下列几类:危害国家安全及他人权益的出版物,含有淫秽、暴力内容的出版物,影响社会公德、淳风美俗的出版物,影响青少年、儿童的健康成长的出版物。同时,两国的《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中也都将以上非法出版物与非法出版行为具体化为相关罪行和对应的刑罚。
(2)有关出版业的罪行和处罚的规定。两国有关出版业的罪行和处罚的规定,主要列在中国的《刑法》和越南的《刑事法》条目中。中国的《民法通则》和越南的《民事法》中也有专门针对著作权及侵犯著作权者的民事责任的规定,中国的《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和越南的《知识产权法》《民事法、知识产权法中有关著作权及相关权的实施办法和详细规定》对违反出版管理和著作权等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具体化的规定。
4.涉及印刷管理的法律规定
中国的《出版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数字印刷管理办法》和越南的《出版法》《关于印刷活动的规定》、越南通信与传媒部的《通知:针对〈关于印刷活动的规定〉中若干条款的实施办法及详细规定》等法规、规章都对出版物印刷的管理有着大致相同的规定,都详细地规范了印刷或者复制单位的设立、经营、变更、终止、印刷内容与质量。
二、中越出版法律体系的相异之处
中越两国由于各自的国情和发展实践方面的差异,出版法律体系中也出现了一些不同之处。
(一)两国出版法律的层级有差别
1.直接规范出版业的最高法律级别不同
中国目前尚未制定专门规范出版业的成文法,而直接规范出版领域的最高法源依据是由国务院颁布的《出版管理条例》,越南在1993年出台了第一部《出版法》,两者在法律效力层次的不同,反映了中越两国针对出版活动进行管理力度的差别。
2.法律法规的占比率不同
中国当前规范出版业的现行有效法律有1部、行政法规14部、部门规章与规范性文件多达106件⑦。法律约占0.8%,行政法规约占11.6%,部门规章与规范性文件约占87.6%。
越南当前现行有效的有关出版业法律有5部、行政法规27部、部门规章与规范性文件34件⑧。法律约占7.6%,行政法规约占40.9%,部门规章与规范性文件约占51.5%。
相比较而言,中国的出版法律体系的立法层次偏低,法规分布着力在部门规章与规范性文件。
3.对相同调整对象的法律条文的效力不同
关于著作权人的报酬规定,越南政府颁布的《新闻出版领域相关稿费制度的规定》,该文件属于行政法规,中国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版权局)印发了《关于加强新闻出版中央财政资金项目支付个人报酬事项管理的通知》《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教科书法定许可使用作品支付报酬办法》,这些文件都属于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关于出版活动中的行政处罚规定,越南政府出台的《新闻出版活动中行政处罚的规定》,该文件属于行政法规,中国的《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都属于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关于新闻出版统计管理的规定,越南政府总理发布了《关于颁行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的决定》,属于行政法规;中国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发布了《新闻出版统计管理办法》,属于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由于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地位和效力低于行政法规,这些不同体现了两国在规范相同调整对象法律条文的效力不同。
(二)对相同的法律调整对象上的规定不同
1.有关出版主体市场准入的相关规定
(1)出版单位的设立
在出版单位的设立条件要求上,中国具体规定注册资本“30万元以上”,而越南没有具体的注册资本要求。在人力资源方面的要求,中国规定要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编辑出版专业人员”,而越南规定了具体的编辑人数“至少5名”,并且对出版社社长和总编辑的职位也有相关要求。
在设立出版单位申请的批准期限上,中国规定为“自受理设立出版单位的申请之日起60日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书面通知主办单位。”⑨越南规定为:“自受理设立出版社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通信与传媒部需给予出版社设立许可证。”⑩
(2)印刷单位的设立
两国都实行了印刷经营许可制度。中国要求印刷单位“有企业的名称、章程”,而越南更注重于印刷单位领导人的自身条件,越南在“业务范围”(“排版、印刷、印后加工”等)方面进行了具体规定,还规定在生产经营的同时也要保证治安和环保问题。设立印刷单位申请的批准期限,中国是60日,越南为15日。
(3)发行单位的设立
中国对发行单位的设立没有具体的要求,但详细规定了出版物经营范围;越南对发行单位则有详细的规定,但没有明确出版社在设立发行单位后的出版物经营范围。
中国对从事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的设立条件有着全面、详细的规定,而越南仍关注规范人员从业资格。
2.出版专业人员职业资格
中国的《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规定》明确规范了该规章所调整的对象范围,并对职业资格登记、责任编辑注册和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的相关法律责任进行了详细的要求。越南《出版法》中有关于出版社社长和总编辑的任职标准以及任务和权限,编辑职业的标准、任务与权限,关于编辑职业资格证相关颁发、取消、补办等方面的规定。
中国在规范出版专业人员职业资格上的调整范围比越南大,包含了出版领域中从事各方面的技术人员,而越南仅规定了出版社社长、总编辑和编辑的相关职责,体现了两国在调整出版专业技术人员中的针对性和侧重性的不同。
(三)各自的特色法律法规条文
1.具有中国特色的出版法律条文
中国注重出版物内容管理,体现在重大选题备案制度和责任编辑制度上。
(1)重大选题备案制度
重大选题指的是“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内容,对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会产生较大影响的选题”,《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重大选题备案办法》规定,凡是列入备案范围内的重大选题,在出版物出版之前必须依法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越南没有重大选题备案制度,政府不对出版物内容提前进行审查,出版物内容由编辑、总编辑和出版社社长负责。有关出版物内容控制的唯一法律条款是《出版法》第24条:“下列出版物,其内容如有违反本法律第10条规定的征兆,则出版社务必在再版登记前组织审读:(1)1945年八月革命前出版的出版物,1945-1954年间被占区域内出版的出版物;(2)1954年至1975年4月30日期间,不被越南南方共和国临时革命政府允许出版的出版物;(3)在国外出版的出版物。”虽然这些出版物也受到了一定的限制,但其内容审读权仍属于出版社,无需向主管机关进行备案。
(2)责任编辑制度
中国的《出版管理条例》规定:“出版单位实行编辑责任制度,保障出版物刊载的内容符合本条例的规定。”《图书质量保障体系》对责任编辑的定义进行了详细说明,责任编辑应对所负责处理的稿件承担直接责任。
越南没有“责任编辑”这一概念,是源于对编辑工作的理解与中国不同。越南《出版法》规定:“编辑是以出版为目的而进行的检查、完善稿件内容和形式工作。”本质上更接近于中国的“校对”工作,编辑只负责稿件本身的修正与完善,因此也就没有“责任编辑”的说法。
2.具有越南特色的出版法律条文
联合出版是越南当代出版业最具标志性的出版活动之一。联合出版是指出版社以采纳稿件、初审编辑稿件、印刷、发行等四种形式进行合作出版。合作对象可以是作者、著作权人、出版社、印刷单位、发行单位以及其他有法人资格的组织。越共中央书记处颁布的《关于全面提高出版活动的质量》第一次提出了出版业社会化主张,2004年版《出版法》随之出台相关规定。出版活动不仅限于出版社的行为,其他具有法人资格的个体、组织也能直接参与出版活动,因此出现了许多新型的私有企业如图书公司、图书发行商、图书版权公司等。这些私有企业的加入促进了图书出版的种类和数量的增加,目前市场上推出的80-90%的书目都是联合出版的出版物。2012年版《出版法》特别规定,如果出版物涉及政治理论、历史、宗教、国家主权、追记等内容,则出版社不能以稿件初审编辑的形式进行合作,如有违规行为,合作单位将与出版社共受法律处罚。越南政府在《新闻出版活动中行政处罚的规定》的法规中也另有规范联合出版中违规行为的相应处罚条款。
中国的《国务院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决定》包含了鼓励非公有资本参与出版领域,但并没有进行具体的法律规范。
三、两国出版法律体系异同的原因及思考
出版法律体系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一个国家出版业的发展状况以及人民的意识形态。两个国家出版法律体系的异同,与历史、文化、经济、政治、社会等多方面的因素密切相关。从中国和越南出版法律体系的对比分析,可以看出两国在出版立法方面的优缺点,同时在比较的基础上也可以为两国进一步完善出版法律体系提供一些建议。
(一)有相同之处的原因
1.都属于大陆法系
两国的法律体系中存在着很多大陆法系的特征,如都有制定成文法而不包括判例、都采用法典形式、法官不具备参与立法活动资格等。
2.政治体制相同
两国都是共产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国家,都坚持民主集中制的政治和组织原则。
3.出版业的基本情况相似
中国和越南都在党的领导下开展出版活动,两国的共产党都颁布了有关出版业的指导性文件,也都非常重视出版对于宣传党的政治路线、国家的法律法规、政府的政策和主张的重要作用,都有规范出版事业的方向和指导思想,又都有在市场经济环境下促进发展出版产业的相关政策。
两国都采用出版、印刷与发行分工专业化的出版体制。出版社仅限公有经营,公有和非公有企业均可经营印刷和发行业务。
(二)有相异之处的原因
1.基本国情有差异
中国作为世界第一人口大国,国土面积居世界第三位,行政区域划分多层且复杂。越南在国土面积和人口方面都远不及中国,行政管理分层相比起来更加简易。
2.两国的发展历程和经济发展程度有差异
尽管越南宣布独立的时间(1945年9月2日)早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1949年10月1日),但越南的南北真正统一要等到1975年才得以实现。中国1978年开始改革开放,越南1986年才开始革新开放。2018年中国的人均GDP为9633美元,全球排第73名,而越南的人均GDP仅有2552美元,全球排名第138。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给出版业带来深刻的影响,使得两国的出版法律法规在调整对象及其管理力度都有一定的区别。
(三)对中国出版立法的学术讨论
1.提升出版法律体系的立法层次
目前中国的出版法律体系立法层次整体偏低,部门规章与规范性文件在法律体系中占比偏高。提升出版法律体系的立法层次,将会提高相关法律对出版活动加以调整和规范的法律效力,为出版业的整体良性发展提供法律基础上的强有力支持。
2.改善规制方式
如今的互联网时代,每个人都已经成为实际上的“出版者”,线上线下传播效率的差距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出版业的发展。在有些领域已经使出版业变成线上传播的“拾牙慧”者,让出版业越来越失去对读者的吸引力。改善规制方式,可以有效缩短出版时滞,促进出版业的进步。
3.借鉴越南“联合出版”模式,规范民营出版
民营机构虽在体量和贡献上已经是中国出版业的“半边天”,但民营机构参与中国出版业却还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加以规范。在这方面,越南的“联合出版”模式在《出版法》和其他行政法规中都有较为详细的规定,值得我们去学习和借鉴。如果我国在这方面有特定的法规进行规范,有利于出版业与文化的发展和繁荣。
注释:
①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http://www.npc.gov.cn/npc/dbdhhy/12_3/2014-02/13/content_1898269.htm,2014年2月13日。
⑤ Hiên pháp 2013.所引内容来自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网,http://www.chinhphu.vn/portal/page/portal/chinhphu/NuocCHXHCNVietNam/ThongTinTongHop/hienphapnam2013.
⑦ 数据来源:http://www.sapprft.gov.cn/,2018年3月20日。
⑧ 数据来源:http://mic.gov.vn/,2018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