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供热企业采暖费收入核算的财税处理
2019-09-10刘淑
摘要:在我国现有的国民经济体系中,与民生和公共服务关系最为密切的就是供热企业。供热企业主要负责为所在城市提供热能的职责,属于经营模式比较特殊的企业。供热企业每年的采暖收费都集中在10月份到12月份,而整个采暖季节又跨年在次年的3月底结束。由于供热企业经营模式的特殊性,所以也决定了企业的财务核算具有一定的独特性,很难像传统行业那样可以寻找到相应的参考依据。本文根据笔者工作中的实际经验,尝试探讨分析供热企业采暖费收入核算的财税处理方式。
关键词:供热企业:采暖费:财税处理
供热企业是贴近民生、服务民生的企业,为保障居民供热采暖,国家给予了供热企业特殊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时,当地政府为了支持供热企业的发展,也大力采取扶持政策,给予财政补贴,由于每个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所以每个地区对供热企业的支持政策也不相同。供热企业的服务性质和供热期间决定了行业的特殊经营模式,供热企业本身运营模式的特殊性决定了供热企业采暖费核算方式的独特性。
一、税法规定
(一)采暖费收入税收优惠政策和要求
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出《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 38号),该通知于2019年开始一直到2020年供暖期期间,针对三北区域供热公司为居民提供热力而得到的收入继续实施免税政策。免征增值税的采暖费收入应分别核算,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如果兼职运营免税项目的话,就需要对那些符合免税的项目进行单独计算;如果没有进行划分核算的话,就不符合免税政策。根据这项原则,供热企业为居民提供热力而得到的收入,财务核算时需要实施划分核算(划分为居民收入和非居民收入),如果不能实施划分核算就无法享受免征政策所带来的福利。
(二)采暖费收入免征的增值税应当计入收入总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 151号)企业得到的所有财政资金,除了政府投资与资金应用回归之外,都是需要计算在本年总收入之中。财政性资金,简单来说就是政府相关部门对公司实施政策上的补助等多个方面的支持,其中包含了增值税等多种方式的税收减免。依照这一项标准,供热企业为居民提供热力而得到的增值税减免额是需要计算在本年度的公司收入总额中,计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增值税条例规定通常纳税人如果兼职运营免税项目企业却没有办法分辨出不得抵扣的税款时,可以根据下面的公式实施核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本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本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本月全部销售额合计。供热企业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向居民提供的采暖收入属于免税项目,向非居民提供的采暖收入属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即进项税额不能抵扣。供热企业要明确核算取得的进项税额的类别,如果企业购进的是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既用于应税项目,又用于免税项目或简易计税项目,其进项税额是可以全部抵扣的,不用分摊处理。只有专用于免税项目的,其进项税额才不可以抵扣。因此,供热企业向居民供热取得采暖收入应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的,需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四)收取的采暖费收入应当按照实际供热期平均计入各月份收入额
因为在冬季需要供热的地区所处的地理位置不同,因此,各地供热期也不一样,像宁夏地区,每年的供热期为11月1日至次年的3月31日。一般的,无论何地供热,其供热期都是跨年度的。供热企业采暖费的收取一般是在供热期开始前或供热初期,也就是在供热期的上一个年度,因此,有的企业会把当年收取的采暖费全部作为当年的收入实施计算。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相关条例中规定,公司对于其所得税款的核算,需要将权责发生制作为重要原则,不管项目款额有没有进行收付,都应该当做本期的收入;如果不是本期的收入,就算项目款额已收付完成,也不能作为本期收入。所以,供热企业提供热力而得到的收入需要按照实际供热期均匀计入各月份收入额,不能全额作为收费当年的收入。
二、会计规定
(一)供热企业根据收入准则确认采暖费收入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收入准则》对企业的收入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企业收入简单来说是公司在平常活动中出现的、能够提高公司利益的,而且和公司的投入资金没有关联的经济利益的总收入。企业确认收入的方式能够体现出企业朝着顾客转移产品的形式,企业收入的资金应该能够体现其由于转移產品而预期有权取得对应产品的金额。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即客户能够主导使用该商品,能够获得几乎全部经济利益时确认收入。但是每个企业的收入渠道都是多元化的,因此收入的来源都具有其自身的独特性,因此,需要根据相关的条件,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供热企业提供的热力在采暖季开始时,无论是否收到采暖费收入,都要将热力送给每一个热用户,已经执行了合同中的约定义务,热用户也获得了几乎全部经济利益,供热企业需要在供暖季开始时就确认收入。
(二)供热企业一般财务处理
1.在采暖期开始前,供热企业的相关业务部门报送本季采暖收入预计应收汇总数据,会计对预计应收取的采暖费用进行核算,根据相关规定和原则来进行确认收入。财务核算时,借记:应收账款一预计收款一(居民采暖费)、(非居民采暖费);贷记:递延收益一(居民采暖费)、(非居民采暖费)。
2.在开始供热的当月按月平均分期确认收入:财务核算时,借记:递延收益一(居民采暖费)、(非居民采暖费);贷记:“主营业务收入一(居民采暖费)、(非居民采暖费)”科目,贷记:“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一增值税销项税一(居民销项税)、(非居民销项税)”。
3.每月实际收到采暖费时:财务核算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收款一预计收款一(居民采暖费)、(非居民采暖费)”科目。
4.月底计算当月应转出的进项税额:当月应当转出的进项税额=全部进项税额x向居民提供的采暖收入/(向居民的提供的采暖收入+向非居民提供的采暖收入)。财务核算时,借记:“生产成本一(居民进项税转出)”贷:“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5.月底计算当月减免的增值税额,供热企业为居民提供热力享受减免增值税的,应将已计提的居民采暖费增值税销项税转作补贴收入。财务核算时,借记:“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居民免征增值税额)”科目,贷记:“补贴收入一(居民免征增值税额)”科目。
三、供热企业采暖费收入的特殊性
供热企业采暖费收入存在以下几点特殊性。第一,经营模式的特殊性,对热能采取预售的方式,在采暖前期先收取整个阶段的采暖费,再根据实际采暖的天数进行结算。第二,各地区受外界自然因素的影响可能导致采暖的温度不达标,而供热企业性质比较特殊,采暖费收入存在打折收取的不确定性。第三,采暖费的预售平均分摊和每个采暖季的收入实行的是平均分期确认的会计核算方式。
四、总结
综上所述,随着社会科学技术、信息的不断发展,供热企业的管理模式也在不断地更新,供热企业基于特殊的运营模式要根据企业具体情况准确把握财税政策的变化,通过以往供热企业中存在的财税问题,进行不断地完善和总结,使供热企业形成系统的财税管理体系,使供热企业的财税核算走向成熟,从而进一步推进供热企业的发展,在供热企业保证自身利益的同时,更好地服务于用户。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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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薛磊.供热企业采暖费核算的财税处理研究[J].企业文化(中旬刊),2019(5):232+234.
[3]吴孟涛.供热企业采暖费核算的财税处理[J].税收征纳.2016(9).
作者简介:
刘淑,宁夏哈纳斯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宁夏银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