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1251-2017《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设计执行中常遇到的问题及解析
2019-09-10金翀
金翀
摘要 GB51251-2017《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自2018年8月1日正式实施至今,在具体建筑工程设计执行过程中遇到许多规范条文不明确,争议及执行难的问题。总结归纳常见问题,分析原因,提出条文执行解析。并展望标准需进一步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 技术标准 执行问题 防烟系统 排烟系统
Problems and analysis in the implementation of GB51251-2017 Technical standard for smoke management system in buildings
By Jin Chong
Abstract GB51251-2017 Technical standard for smoke management system in buildings be executed from August 1, 2018 to now, in the process of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specific architectural engineering design, There are many problems such as unclear regulations, disputes and difficult implementation. Summarize common problems, and analyze causes. Points out the problems that need to be further solved in the standard.
Keywords technical standard, execution problem, smoke protection system, smoke exhaust system
0 引言
GB51251-2017《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自2018年8月1日执行以来,因与GB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GB50045-9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相比较,在防排烟系统的设计计算方法及设计思路上变化较大,让许多设计人在执行新标准时存在理解和执行上的差异,也给不少新建项目带来比较大的影响。
本文总结《标准》在执行过程中设计常遇到的问题及争议,分析原因并提出执行解析,希望能为设计人员在执行《标准》过程中提供参考。
1 概念定义问题
1.1 缺乏“中庭”定量化指标
根据GB50016-2014(2018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8.5.3.2强制性条文要求,中庭应设置排烟设施。设计在执行该条文时首先要判定何为“中庭”?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中均无“中庭”定义,仅在GB/T50504-2009《民用建筑设计术语标准》第2.5.23条给出了“中庭”的定性定义,建筑中贯通多层的室内大厅[1]。如按此定义执行,对于一些面积较小但贯通室内多层的建筑挑空区,很难满足《标准》中关于“中庭”排烟系统的設置要求及排烟量要求。各地方对“中庭”定义的执行尺度掌握也不同,缺乏量化指标的情况下让设计人员很难判定执行,给设计带来很多困扰和执行上的困难。
1.2《标准》中存在同词不同义问题
《标准》中多个条文存在“建筑高度”一词,如3.1.1~3.1.3、3.1.5、3.2.1、3.3.1、3.3.3、3.4.2、4.4.2条中均有提及,但在上述条文中“建筑高度”一词的解读却不同。设计人员如不了解“建筑高度”在各条文中实际意义,很容易造成设计错误。对于《标准》3.1节提到的“建筑高度”是指建筑物本身的高度,按GB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附录A计算其高度值。除3.1节外其余章节条文所提到的“建筑高度”应指防、排烟系统所控制服务区段的建筑高度。
2 条文之间逻辑矛盾问题
2.1 地下封闭楼梯间开窗问题
根据《标准》3.1.6条,地下/半地下封闭楼梯间不与地上楼梯间共用且地下仅为一层时,应在首层设置面积不小于1.2㎡的可开启外窗或直通室外的疏散门。《标准》3.2.1条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封闭楼梯间应在最高部位设置面积不小于1㎡的可开启外窗(口)。
根据上述条文要求,地下二层建筑高度不大于10m的封闭楼梯间,按《标准》3.2.1条要求仅需最高部位设置1㎡外窗即可,而地下一层封闭楼梯间根据《标准》3.1.6条要求却需要设置1.2㎡可开启外窗,造成危险性更高疏散更困难的地下二层封闭楼梯间反而比地下一层封闭楼梯间开窗面积小。
2.2 走道自然排烟窗设置问题
根据《标准》4.6.3-3条,当公共建筑仅需在走道或回廊设置排烟时,走道两端均设置面积不小于2㎡的自然排烟窗。《标准》4.6.3-4条,当公共建筑房间内与走道或回廊均需设置排烟时,设置有效面积不小于走道、回廊建筑面积2%的自然排烟窗(口)。当公共建筑房间均不需排烟,仅走道或回廊排烟时应执行《标准》4.6.3-3条,如各房间均不需排烟但仍按自然排烟要求设置自然排烟窗时,走道如何设置自然排烟窗条文未做说明。从规范条文原理及目的分析,两条文根本区别在于房间烟气是否需要通过走道排除,《标准》4.6.3-3条仅需走道排烟并不是不考虑房间内烟气排除,而是房间内烟气需通过走道排除,《标准》4.6.3-4条,房间和走道均需设置排烟时,房间烟气由房间内排烟设施排除,走道仅需考虑排除自身烟气即可。
3《标准》未明确问题
根据《标准》4.2.4条注1,公共建筑、工业建筑中走道宽度不大于2.5m时,其防烟分区长边长度不应大于60m。但是对于走道局部宽度大于2.5m时防烟分区长度要求未说明,目前各地方执行标准不一,给设计执行带来困扰。因烟气沿走道扩散时会不断卷吸冷空气而发生沉降,在走道宽度不大于2.5m时烟气沿走道最多扩散60m,此时防烟分区长度划分如超60m则会因烟气沉降影响走道人员疏散。根据这一原理,如走道局部宽度超2.5m形成储烟空间时,烟气扩散长度会缩短,所以不应再按60m划分。
3 总结和展望
除上述总结问题外,还有其它问题在此不再赘述。《标准》执行以来随着实际工程项目不断实践,虽暴露出一些执行问题,但作为我国第一部建筑防排烟技术标准,弥补了设计标准空白,将以往设计和实践中一些好的经验方法纳入其中,使得防排烟设计标准更加科学合理。《标准》编制组在工作中虽尽量做到全面细致,但因涉及很多新的原理及设计技术,实际建筑工程项目又多样变化,很难涵盖所有工程情况,难免会存在考虑不周。标准从发布之初就一直在广泛征询意见建议,尽量做到科学合理切实可行,使《标准》不断完善。所以设计人要不断归纳总结经验,共同努力进一步完善《标准》,使其能够更好的发挥作用。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民用建筑设计术语标准:GB/T50504-2009[S].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09:11
[2] 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S] .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1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