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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2019-09-10毕少玮李欣宇

青年生活 2019年29期
关键词: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完善措施

毕少玮 李欣宇

摘要: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的活动已经与经济变得密不可分。近些年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和消费观念的重大转变,举债消费变得十分常见。这在家庭生活中讲,就夫妻共同负债,即夫妻共同债务。与以往时代不同,当今社会对婚姻的观念有了重大的转变,离婚变得平常,离婚率也在上升。因此产生了这样一个难以避开的问题:夫妻离婚后,该如何处理夫妻间的共同债务?如何正确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是具有重大意义的,因为它不仅涉及到婚姻关系中的夫或妻,同时也涉及到第三人的利益。

关键词: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当前立法;完善措施。

夫妻共同债务概述

概念

我国在婚姻法第四十一条中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条中规定:除第三人知道夫妻双方约定所得财产为各自所有等情形外,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总体来看,我国对夫妻共同债务并没有统一规定。我国学者对其概念的看法主要分以下几种: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因共同生活及在婚姻存续期间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出于共同生活目的为维持生活或从事经营活动所发生的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以及夫妻一方或双方治疗疾病等需要所负的债务。

我认为,第(1)、(3)种在概念上不够全面;第(2)种观点中对夫妻共同债务的定义前后重复。所以我认为,“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为共同生活所需而产生的债务”即是夫妻共同债务,其中“共同生活”应涵盖一切为了家庭及其成员的正常生活、生产及其他合理需求。

一、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之间的区别

夫妻共同债务与夫妻个人债务相对应,对夫妻个人债务的认定将影响到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因此,有必要将两者的概念加以划分。

夫妻个人债务是指夫或妻在婚姻前所负的债务,以及在婚姻存续期间与共同生活无关,全为满足个人需要或由双方约定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因此,夫妻个人债务与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有以下几点不同:

夫妻个人债务既可以在结婚之前产生,也可以在结婚之后产生,但主要为婚前债务;而夫妻共同债务主要在结婚之后产生。

夫妻个人债务是因个人原因所负债务,不是在共同生活范围中使用;夫妻共同债务是为了夫妻共同生活的需要。

二、我国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立法现状

在我国现有法律中,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是相对比较零散的。其中,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三、完善我国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措施

由于经济的发展与经济交往的频繁,举债行为的常态化与多样化使得在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上变得越来越困难,由于我国目前的法律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很难满足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需要,显示出了我国在立法上一定的滞后性。为了弥补缺陷,满足在实际实践中的需要,提出一些建议。

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

目前我国法律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并没有明确表示出其概念和范围,这些较为模糊的地方给具体审判实践中造成了不少的麻烦,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并不少见。

对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推定规则进行修改完善。

推定规则的出台,是考虑到在具体社会生活中,债权人对负债方夫妻对财产约定的情况并不明确,但出于对债权人权益的保护和考虑到夫妻之间这种特殊的紧密联系,往往会损害到夫妻双方中对该债务毫不知情的一方的利益。

我建议应对推定规则做出一些完善:

对于一些小额债务凭借生活经验可以推定其用于家庭生活,则可以认定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对于夫妻间有明确约定或确能证实债务因共同生活出现则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完善举证分配责任。

法释二的推定规则: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非举债方如果不认同认定结果,并希望其认定为个人债务,那么,非举债方需要提供证据:(1)债权人知道夫妻双方约定财产为各自所有;或(2)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在事实实践中,非举债方提供于此有关证据很难或不可能实现,那么非举债方就要因为债务被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而承担不利后果。

对此缺陷,应根据实际情况对举证责任加以区分:

夫妻一方的名义举债,行为人如果认为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则应举证证明,否则不予认同;夫妻双方认为债务为对方个人债务,行为方应提供不承担债务的证据证明。

对于夫妻共同举债,分为两种情形:其一,夫妻一方认为是对方个人债务,一方认为是共同债务,则应主张无责的一方进行举证证明;其二,夫妻均认为是对方个人债务,双方都应提供证据,都不能提供的,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财产约定制度予以登记、公示。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财产可以通过书面的形式进行约定,但并没有将公示作为夫妻约定其财产的必备要件,那么,在实际实践中,夫妻财产是否进行过约定或进行过怎样的约定只有夫妻二人知晓,债权人对此并不知情,这对后来产生的债务是否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制造了不便。

设立变更、撤销登记制度;

建立公示制度。

建立夫妻分居债务制度。

由于社会的发展和人们对婚姻的观念的转变,分居的现象并不鲜见,也存在着夫妻在分居期间一方举债的情形。夫妻分居存在着诸多原因,其中包括因工作、学习原因不得已分居的情况,但也不排除夫妻双方感情破裂导致的分居。

因工作、学习等原因分居的,在分居期间产生的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结语:

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人们思想观念的转变,有关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变得复杂多变,我国现有立法已无法满足当前的实际需要,而夫妻债务问题在生活中屡见不鲜,举足轻重,因此完善我国的婚姻法律的规定具有重要意义,在此,我提出了一些个人意见,并希望夫妻共同债务制度能得到完善和发展。

参考文献:

[1]孙树君.夫妻个人债务与共同债务之辨析——以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为视角[J].法制博览,2018(33):255.

[2]尤薇.论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法律适用及举证责任分配[J].法制博览,2018(24):129+128.

[3]吴帅帅.浅析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完善[J].黑龙江工业学院学报(综合版),2018,18(09):88-92.

[4]宋倩倩.夫妻分居期间的债务归属认定[J].法制博览,2016(19):115-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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