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时代民商法创新研究
2019-09-10祝媛青
祝媛青
摘 要:科技持续发展,大众生活水准与质量持续提高。同时,各个领域也发生极大的变化,国民价值观也逐渐发生改变。民商法作为与国民日常生活以及工作紧密相连的法律法规,在持续变化及发展的社会中,我国民商法应为顺应社会发展和进步做出相应改变。本文通过分析信息时代对民商法产生的影响,阐述民商事主体在信息时代下拥有广阔空间,以及信息技术发展促使效益与安全成为民商法价值追求相关内容,最终探索信息时代民商法创新,以供参考。
关键词:信息时代;民商法;创新
引言
伴随社会的发展,信息技术逐渐普及到国民生活及工作中,并为国民带来极大的便捷。信息技术发展改变国民劳动力市场与信息技术市场,国民生活方式也随之发生变化。但是,在信息技术持续发展进程中,国民价值观也持续变化,与国民生产以及日常生活相关的民商法面对更为严峻的挑战。信息时代下,原有的民商法缺陷逐渐突显,针对新兴领域存在的问题,原有的民商法存在部分盲区。因而,依据社会发展主流,修订民商法,促使其可以更为顺应信息时代发展,是必然需要。
一、信息时代对民商法产生的影响
(一)民商事主体在信息时代下拥有广阔空间
信息技术持续发展,互联网迈进各家各户。在百姓日常生活中,使用互联网的普遍程度也逐渐提高。通过高新技术,世界渐渐连接成一个整体,多元化网络交易方式兴起,国民可利用网络落实跨区域交易。互联网在为国民交易供应便捷的同时,也为互联网交易环境安全相关管理人员带来较大挑战。在信息时代视域下,民商事主体拥有更为广阔的发挥空间,多样化网络交易平台崛起,为民商活动与民商活动发展以及高效拓展营造优质的条件。
(二)信息技术发展促使效益与安全成为民商法价值追求
安全作为特定的属性,在原有商务交易中,国民通常更为重视交易的安全,包含信用安全、交付安全以及信息安全等。信息时代下,安全特征发生相应变化,原有交易中,第三方取得交易双方相关交易信息,并不会影响交易以及交易双方。除此之外,若交易双方面对面交易时,信息安全以及资金安全层面的问题并不会发生。因此。在原有交易系统中,安全性特征十分显著。即使面对面诈骗的不良现象存在,但相较而言,发生率较低,只要交易人员拥有较强的戒心和安全防范意识,可以有效防止这类现象的产生。但在信息技术快速发展背景下,多种网络交易崛起,网络诈骗等不良手段层见叠出。由于互联网蕴含信息的多元化,导致产生网络诈骗后,难以挽回相关损失。信息时代下,确保网络环境安全,从而保障较易安全时我国民商法肩负的重要责任,信息时代对民商法的要求也更高。
二、信息时代民商法创新研究
(一)拓展民商法调控对象范畴
原有民商法调控对象涵盖财产较易对象,但伴随高新技术发展,互联网在国民生活和工作中逐渐被广泛应用,网络交易也逐渐替代原有交易方式,在国民生活中成为主流交易方式。互联网具备海量信息以及多元化渠道。在网络中,信息共享以及交流时刻存在,这类信息共享以及交流与国民利益正相关。若发生个人信息泄露,具有较大可能会致使安全隐患的产生。因此,在信息时代视域下,民商法调控对象除较易双方外,还应涵盖多种互联网信息共享以及交流,以此来充分确保国民自身信息安全,为其供应较为优质并且安全的网络交易环境。
(二)拓展民商事权利主体范畴
民商事权利系统多由民商事权利主体创设的条件以及内容决定。在信息时代环境下,民商事权利主体持续扩张,主要涵盖:首先,信息库专用权。网络在国民生活中被广泛使用,对国民价值观产生较大影响。因此,在信息共享与交流中,对行为主体实施保护的行为,可以高效推动行为主体积极性。其次,域名专用权。当前,民商法相关条例中,针对域名专用权的条例并不存在。然而,伴随信息技术发展,各个领域触及网络技术层面持续增加。域名专用权对相应网络行为可具有标志性作用。再次,与版权相应的权利。互联网为国民生活带俩便捷,特别是信息传递以及沟通的过程。因此,在信息沟通时,应对使用版权实施保护。最后,互联网用户对个人信息和数据控制权。维护互联网中蕴含的个人数据,是信息时代视域下民商法立法的重大事项与任务。
(三)创新民商法实施原则
科学的进步以及经济发展可以高效提升国民生活水准。同时,也可提升国民对身处的社会的标准以及要求。原有的民商法主要维护较易双方合法权益。但是,原有民商中,针对高新科技层面触及内容较少。伴随科技发展,国民的消费较易形式以及生活模式均发生变化,为更好地顺应社会多方面发展,在信息技术视域下,民商法实施原则应执行改进以及创新。原有民商法在信息时代环境下,汲取其精华内容,摒弃原有民商法存在的弊端及缺陷,对其进行创新,保证经过创新与改革的民商法可满足社会以及大众要求。同时,民商法还应坚定根本的全面具体以及平等自治等原则,在根本原则的前提下,从平等层面出发,将追求安全以及效益作为原则,对民商法实施相关创新与改进。在信息时代下,个人信息认证、网银支付以及电子交易等互联网交易手段的兴起过程,为交易埋下安全隐患。因而,民商法在崇尚效益的基础上,还应肩负起维护消费者以及商家个人信息安全以及交易安全的职责。
综上所述,在信息时代环境下,创新民商法是国家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原有民商法对于开展经济活动具有重要意义。伴随高新科技发展及进步,国民经济活动随之变化,原有的民商法逐渐难以适宜当代经济活动。针对新兴交易模式产生的问题,原有的民商法难以提出高效解决计划。因此,在信息时代视域下,只有持续创新以及改革民商法的根本观念与内容,拓展民商法调控对象范畴,拓展民商事权利主体范畴,创新民商法实施原则,才能高度顺应社会发展以及大众要求,建设更优质与安全的社会氛围以及市場交易环境。
参考文献
[1]张蕾.高科技时代下民商法的创新理念分析[J].现代交际,2017(15):51+50.
[2]尤智勇.高科技时代背景下民商法的创新和研究[J].法制博览,2016(31):225.
[3]赖芳英.论高科技时代民商法的创新[J].市场周刊(理论研究),2014(05):12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