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背景下的个人信息权保护问题浅析
2019-09-10倪浩天
倪浩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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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移动互联技术的飞速发展,各类数据呈指数式增长,我们由此进入大数据时代。在大数据时代,个人的信息数据和用户数据的存储和使用实现了由量到质的飞跃,个人信息暴露在网络环境中,面临着非法的获取、收集与利用的安全威胁,因此个人信息权益归属问题就凸显出来,明确个人信息权益范围,出台相应的个人信息权益相关保护法律显得尤为重要。
关键词:大数据,个人信息,安全威胁。
1.研究背景
1.1研究背景
大数据时代正是基于各类用户数据,大数据时代的核心就是挖掘出数据的内在价值并应用于商业领域和社会领域。利用大数据技术对个人信息的非法获取和存储以及非法售卖等行为,严重威胁了个人信息安全。
大型网站拥有海量用户数据并存储在网站数据库中,基于用户历史数据的推荐和预测已使网站获利无数,不及时规范个人信息权益问题,只会导致各大平台进一步非法获取我们的个人数据。随着网络数据收集工具“爬虫”技术的兴起,使得互联网数据的获取尤为容易,因此,个人信息权益保护相关法律的出台就显得迫在眉睫。
1.2个人信息保护现状
近年来,因个人信息泄露所带来的各类诈骗电话、短信数不胜数,因购物信息泄露,被不法分子实施精准诈骗的案例也经常发生,不仅反映了个人信息安全风险隐患,更体现了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的不健全。
目前,我国虽没有明确的个人权益保护法律,但是《民法总则》当中明确了公民的个人信息权具体包括信息决定权,信息保密权,信息查询权,信息更正权,信息封锁全,信息删除权和信息报酬请求权,除此之外,关于我们个人的一些重要信息和隐私权也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
《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此条规定宣示了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的基本原则,为立法和司法工作提供了基本依据,但是,我国目前并没有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没有系统化地对个人信息保护设计具体、统一的原则,不仅如此,我国也没有直接针对个人信息保护案件案由。
2.大数据时代与个人信息权益概述
2.1个人信息权益定义
个人信息权的内容包括个人对信息被收集、利用等的知情权,以及自己利用或者授权他人利用的决定权等内容,即便对于可以公开且必须公开的个人信息,个人应当也有一定的控制权。例如,权利人有权知晓在多大程度上公开、向谁公开该信息以及他人会基于何种目的利用信息等等。
因此,在大数据时代,我们应该明确个人信息权,落实个人信息权法律,对个人信息有掌控权的情况下为数据时代做贡献。
2.2大数据时代对个人信息安全的挑战
随着大数据技术的发展,人们每天产生的出行数据、购物数据、app使用数据等等数据数以亿计,潜在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难以估量,由此催生了大量数据产业、数据机构以及不法分子,也因此存在大量信息安全隐患:
2.2.1个人信息泄漏
大数据时代对数据的依赖显而易见,个人信息泄漏情况也尤为严重,我们的工作生活中使用信用卡银行卡购物、旅游、出行及其他消费数据,反应了个人身份、财产、健康状况、学历、个人爱好及习惯等等,这些数据属于个人敏感信息项下的内容,一旦泄露便会使个人名誉受到不法侵害从而对自己造成不良影响。当我们使用手机登记注册了某软件或某平台,便会收到垃圾短信邮件或电话,这样的情况在生活中屡屡发生,充分体现了个人信息泄露问题的严重性。
2.2.2非法剖析用户行为
大数据时代的核心就是挖掘数据潜在价值,但过度分析用户行为就会导致用户隐私被侵害。,淘宝网产品推荐模块是基于用户搜索、点击行为进行推荐,但经常会推荐用户从未搜索、点击过的产品,充分说明了这是网站过度分析用户信息的结果。
3.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机制
大数据时代潜伏着各种个人信息安全问题,当我们的个人敏感信息被侵害时或已知晓被某平台泄漏时往往并未采取维权的手段,昂贵的诉讼成本使得大家选择“不作为”,而“不作为”又使得侵犯隐私的行为更加猖獗,由于个人、企业对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安全意识及法律意识的不足,对于潜在的安全风险均未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因此给个人、企业都带来了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在信息保护方面,除了对于信息管理方式的转变,公民习法懂法用法,加强关于信息安全认知,提高个人信息保护意识以外,通过技术手段保护个人信息安全效果更是立竿见影。
个人信息的保护需要建立健全良好的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意识,从个人出发与科技、法律工作者携手共进,完善网络信息安全及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信息安全边界,既能满足信息处理者对个人信息的“合理使用”又能预防信息泄漏的安全风险。
3.1刑法在个人信息保护中的地位及作用
3.1.1法律对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意义
我国的民、刑、行政法都将个人信息的保护纳入到了其中,如果对公民的信息进行了盗用将面对的也是严厉的惩罚,在数据时代刑法也进行了调整不仅修正了刑法的内容健全了法律体制也更是给公民信息安全的保护给予了强有力的保护。刑(七)第七条规定了个人信息侵权犯罪而在刑法修正案(九)中将个人信息保护又上升了一个台阶最高刑期由“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修改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也说明了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性与立法的决心与态度。
3.1.2刑法中对个人信息的保护
刑法在法律体系中是实现憲法职能的重要手段和途径,也是法律体系中最基本能保证公民的一部法律,同样也是每个公民应尽的基本义务,作为最后防线的法律在《刑(七)》中规定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以及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这将侵犯公民信息的犯罪分为了两个罪名而在实践操作中对与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有有巨大的局限性其中包含以下几点:
(1)犯罪方法规定较为狭窄无法应对多样化的犯罪手法,其中只规定了出售、非法提供及非法获取三种方法然而在实践中手段往往不止这三种类型,那么就不能全面的对公民的个人信息进行全方位的保护,例如:非法使用
(2)入刑的标准并未有清楚的界定,其中“情节严重”并未有明确的认定,按照以往立法来看“情节严重”是从数量还是社会危害性来分析亦或是两者的结合都有待商榷
(3)主体范围的狭隘在刑法中规定只能是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才能作为主体,那么对于其他的犯罪主体例如第三方的交易平台就没有办法进行有效的规制。
(4)量刑過低,个人信息泄露事件层出不穷,那么在刑法修正案(七)中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罪成本低不能有效的遏制犯罪的发生,而对于个人信息的泄漏社会危害性造成的后果及影响都是恶劣的完全不能罪行相适应,这也是刑(七)期间犯罪率居高不下的原因之一。
刑法修正案(九)当中则把其中的个人信息保护不断的扩张,刑(七)中规定的两个罪名也归纳为一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不仅从立法的方面扩大了其主体、多样的作案手法同时量刑上也从“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修改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了惩罚力度也更加全面的保护了公民的个人信息不受非法侵害罪责刑相适应也顺应了互联网时代的飞速发展所带来的不确定性的冲击。
3.2民法在个人信息保护中的地位及作用
在大数据时代下对于个人信息的“权属问题”相关性质的解读尚未定论现有观点总体来说分为三类,分别为:财产权、人格权、隐私权,财产权学说便是把公民个人信息归纳为个人财产具有商业价值性,而人格权则认为个人信息权以人格利益为保护对象,信息主体对于自身信息具有控制与支配的权利属性,具有特定的权利内涵。而隐私权则是将个人信息看作为个人隐私,我国法律一直也是采取的“隐私权”模式对公民的个人信息进行保护。在立法当中2017年6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入罪标准规定较低,虽称之为‘史上最严’之解释但在其实施过程中难免遇到诸多问题。且我国法律对于个人信息保护上还是相对来说比较空白而在立法上又是“先刑后民”所以造成了一些弊端,对于个人信息更看作是一种隐私权放在刑法当中进行保护,而立法层面更应该是一种个人信息权利,民法作为保护人之主体性的重要手段和基本规范全面保护个人信息安全从而形成法律的合力。
3.3个人信息泄露后维权问题
3.3.1个人信息泄露现状分析
移动互联网的时代加上大数据时代的飞速发展移动用户的数量日益增长,衣食住行都转变为移动支付,手机权限对地理位置、摄像头、存储空间的获取已然成为每个app所需要的标配,用户在注册时所需绑定手机号码也变成了通过注册的必要过程,app过度索取个人信息的情况在生活中时常发生企业与个人未进行妥善的个人信息管理以及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意识也致使犯罪份子能通过多种途径以及多样化的信息来实施精准的犯罪。
3.3.2维权难度大
个人信息泄露的主要途径主要三种分别是:经营者未经本人同意收集个人信息、经营者或者不法分子故意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网络服务系统存有漏洞造成信息泄露。我国虽在立法层面尽力的去保护公民个人信息:诉讼成本高、取证难度大、维权主动性若、赔偿力度小等几种问题,有效保护公民个人信息任是一大难题。
3.3.3成本高、取证难问题
在生活中接到骚扰电话、垃圾邮件、骚扰短息是非常普遍的事情当然主要是以推销为主,人们往往对于自己的信息泄露不以为然殊不知诈骗、泄露、垃圾信息致网民年损失805亿而受到垃圾短信则给你敲响了警钟。在实践当中对个人危害较小的个人信息泄露当受害者面对诉讼的时间成本以及诉讼费用和收益之间的矛盾使得个体主观上的负面,提高诉讼收益也是能促使当事人更好的进行维权的一种途径。
3.3.4维权机制的建立
我国作为人口排名世界第一的人口大国截止于2019年6月我国网民数量高达8.54亿app总数量高达449万日益增长的个人信息泄露的问题正在影响着社会的和谐发展通过建立健全法律体系及维权机制进一步保证公民的合法利益从维权效果以及网络个人信息有效治理出发保障各方利益。
3.3.5个人防范
(1)每个平台及社交软件尽量使用不同的密码并且不要使用电话号码、身份证号码等与个人信息有关联的数字作为密码尽量使用多位数以及数字与英文的结合定期修改。
(2)在正规平台下载app能保证app的安全性不会过度获取用户个人信息,选择评分较高的app进行下载切勿随意点击垃圾广告。
(3)在公共场合尽量不要随意连接免费Wi-Fi使用移动网络最佳,确认网络安全性,发现异常要及时断开。
(4)针对邮件或其他不明链接,不轻易点开使用正规浏览器进行网页浏览。
4.结束语
随着大数据时代的来临,数据互联、移动互联技术在人们的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从“附近的人”到各大电商平台的智能推荐系统,无一不为我们的生活带来便利,与此同时,我们的个人信息被各个平台机构收集、存储和利用,个人信息安全受到了极大的挑战,我们不仅应该从法律层面出发,利用法律的武器捍卫我们的个人信息权益,更应该加强自身的信息安全保护意识,不给非法行为可乘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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