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REACH 法规与TBT规则的相符性
2019-09-10朱蕾翰
【摘要】:欧盟是当今世界经济最发达的区域共同体,是中国对外贸易中不能缺失的一环。近年来,欧盟出台了关于化学品监管方面的REACH法规,在提高化学品风险监管水平的同时导致了我国化学品出口贸易严重受挫,对外贸易额急剧下滑。欧盟REACH法规出台后,多数学者认为为REACH法规是技术性贸易壁垒,但是至今尚无任何国家将REACH法规作为争议措施诉至WTO争端解决机制。本文将REACH法规与TBT的相关条款进行比较,笔者倾向于得出REACH法规实为的技术贸易壁垒的结论。
【关键词】:REACH法规 技术性贸易壁垒 WTO上诉争端解决机制 不必要的贸易限制
欧盟REACH法规自2007年生效以来在此之间REACH法规还在不断的加入新的物质要求,对于进入欧盟市场的化学品来说去年已到截止时间,中小企业的经历了高速阵痛期,是很多企业继续留在了欧盟市场,更多企业被迫退出了欧盟市场,那REACH法规是否符合TBT协定呢?
TBT协定是《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Agreement on Technical Barriers to Trade以下简称TBT),由于各个国家之间实行的技术标准和技术法规有差异,造成各国进口商出口商之间贸易存在障,TBT协定是通过某种统一的规则,如“合格评定程序”“界定标准”等,统一技术法规的标准,减少技术标准的差异,促进国际间的贸易正常进行,减少或尽量消除非关税贸易壁垒,促进世界经济发展。
一、 REACH法规在WTO/TBT的“可持续发展原则”下的检验
(一)“可持续发展原则”的概念
可持续发展是指满足当代人需求,又不损害后代人满足需求的能力的一种发展模式,强调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相协调【1】,追求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可持续发展原则是WTO的宗旨和目标之一,各个WTO成员国在制定多边或者双边贸易规则时,都要考虑可持续发展理念,承担其在 WTO项下的义务。
(二) REACH法规与“可持续发展原则”之间的比较
REACH 法规的制定,体现了可持续发展原则。REACH法规规定:“……人类健康和环境的高水平保护应当在可持续发展目标的指导下,通过化学品立法的协调来实现” 。由此可见,REACH 法规一个重要的立法宗旨是“可持续发展”。REACH 法规的谨慎责任原则有效避免了化学品对人类健康和环境安全的危害,REACH法规从登记注册程序、风险评估程序、授权许可和限制程序,全面有效地对化学品进行论监督和管理充分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安全,符合WTO的可持续发展原则【2】。但是在互联网+的时代中,我们都生活在地球村,产业链的动荡和化学品的污染如果爆发任何一个国家不可能独善其身,可持续发展不是一个国家的可持续发展,应该是多个国家的可持续发展,在制定技术法规使还要考虑到不同国家的实际情况,对发展中国家实行有差别的特殊待遇。
二、 REACH法规在WTO/TBT的“透明度原则”下的检验
(一)透明度原则”的概念
透明度原则的核心内容是建立通报咨询制度和设立国家咨询点 ,目的是任何成员国在制定会影响其他成员国的贸易的技术法规和技术标准或是没有相关的国际标准时,履行通知义务,使其他成员国能够及时了解该技术法规,并给予评价和提出建议【3】。通过这种及时通报制度和设立咨询点的规定,TBT协议促使 各缔约国在制定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的时候,公开透明地接受其他成员方的审查和监督,各缔约方对法规的出台提出建议 。
(二)REACH法规与WTO/TBT的“透明度原则”的比较
REACH 法规显然违背了 TBT 协议的透明度原则。2003年5月20日欧盟委员会向TBT委员会基于2.9.1条下的义务向TBT做出了一个提前通报,举办了一个基于网络平台的信息咨询,收到了6500条建议, REACH 法规第 124条也规定欧盟成员国从 2007 年 6 月 1 日起,必须全部设置相应的服务平台,通过这些服务平台,提供有关 REACH 法规的相关信息,接受来自各方的评论和反馈意见,并充分考虑这些意见,必要时对 REACH 法规做出适当的修改,但是什么情况下才是“必要”,这是由欧盟决定,在实际情况中,尽管 WTO 各成员方已经对 REACH法规的设立及内容提出意见和建议,但是这些意见和建议几乎没有被欧盟考虑和采纳。REACH 法规高于国际标准,通过“诚信”等方式努力想提高国际化学品的管理标准,但是没有考虑到国际化学品管理的现状,对于其他国家和非欧盟制造商来说,国际标准的达成还有一段距离,更妄论欧盟标准。并且欧盟几乎没有想要降低标准的意向,无视世界贸易组织其他成员国的意见和建议【4】。
在2018年的截止期前,REACH和OR缺少相应的能力面临着巨大的注册信息量,在发展中国家设置的信息资讯平台和法律指引平台在实际中起到的作用甚没有起到实质性的服务作用,也没有接受和采纳其他各成员方的意见和建议,不符合 WTO 项下的透明度原则。
三、 REACH法规在TBT/WTO的“国际协调原则”的检验
(一)“国际协调原则”的概念
TBT协议中的国际协调原则要求各成员国在制定技术法规和技术标准、合格评定程序等技术要求时,强烈鼓励各国采用国际化标准机构制定的相应国际标准为基础,如果没有相应的国际标准则需要履行义务通知其他缔约方。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制定的9600项国际标准几乎覆盖了所有技术领域,各缔约方按照国际标准机构发布的国际标准制定本国的技术法规【5】,除非不能达成本国制定的合理目标或地理、气象、基本设施,基本技术等问题的差异才可不适用于国际标准。
(二)REACH法规与WTO/TBT的“国际协调原则”比较
首先,REACH法规的制定高于一般的国际标准,没有以国际标准为基础。制定标准时与其他成员国进行的解释、磋商都是形式上的,在“必要时修改法案”这个“必要”的限度也是欧盟自己在掌握,实际上没有听取其他国家的建议,违背了 TBT协议的国际协调原则。
其次,欧盟拒绝承认和接受非欧盟成员方所产生的测试数据,如果非欧盟企业想进入欧盟化学品市场,就必须在欧盟境內指定的特定数据测试机构Only Representative( 以下简称OR)进行数据测试,否则所测试的数据将不被欧盟所承认和接受,这明显违背了TBT协定的等效原则,为各成员国在国际贸易过程中设置了技术壁垒【6】。
本文通过比较欧盟REACH法规与TBT基本原则之间的关系,得出REACH法规符合“可持续发展原则”,但是不符合“国际协调原则”“透明度原则”的结论欧盟REACH法规进行探析设置了不必要的贸易障碍有违TBT规则技术法规的“必要性”要求。以期对正留在欧盟市场或被迫退出的中小企业提出一些思路。
【参考文献】
【1】刘华.欧盟政策扩散机制研究——以欧盟REACH法案对东亚三国的影响为例[D].山西:山西大学,2013:14-17
【2】赵锦丽.欧盟REACH法规对我国化工出口企业的影响及应对措施[J],浙江化工,2007(11):12-14
【3】高升.陈茜,欧盟REACH法规与GATT/WTO规则的一致性分析[J],时代法学.2010,8(3):101-108
【4】梅俊杰“新贸易保护主义”何新之有.[J].社会观察,2004,(7).
【5】苏力.法律与科技问题的法理学重构[J].中国社会科学.1999(5): 70.
【6】陈茜.欧盟REACH法规与GATT/WTO规则的冲突与协调[D],武汉:中国地质大学,2010
【7】莊雅涵.由近期TBT之争端解决案件探讨TBT协定之第二条“必要性”要件[D].台湾:台湾国立政治大学,2010:(19)
【8】隋军.应对REACH的竞争法视角[J].沈阳: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04):7-15
作者简介:朱蕾翰(1995-),女,汉族,四川眉山人,法学硕士,单位:四川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诉讼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