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平等与自由的优先性
2019-09-10刘朔
【摘要】:以罗尔斯、诺齐克为代表的新自由主义,都以优先性原则解决在平等与自由之间的悖论问题。然而优先性并不具有普遍意义,只能在具体的历史框架下才能进行解释。
【关键词】:新自由主义 平等 自由 优先性
一、自由与平等的悖论
(一)自由、平等的张力。新自由主义坚持洛克的消极自由观传统,随着时代的发展,政治层面已经稳定,现如今的关注点更多的在经济平等层面了。新自由主义者关注的就是平等问题,这一显著的标志就是罗尔斯《正义论》的出版。现在自由和平等的主要分歧,集中在经济领域。如今随着时代的发展,贫富差距扩大、社会地位的不平等,成为了社会的焦点。而解决经济不平等则会牵扯方方面面,经济领域的变化,也会牵扯政治领域的自由与平等。
(二)自由、平等的冲突。新自由主义秉持消极的自由观,关注经济平等。两者的结合带来了问题:追求经济平等必定与消极自由相冲突。追求经济相对平等,运用再分配的手段来调节,必然会侵犯人们的财产权。如果只为保护自由而放弃平等,那么社会正义也得不到实现。由此可見,自由与平等的悖论问题主要是在经济领域下,消极自由与经济平等之间的问题。
由此可见,在新自由主义中,之所以形成了自由与平等的悖论问题,其实是在经济领域框架下,消极自由观与经济平等之间的问题。
二、自由的优先性
(一)罗尔斯的自由优先原则。罗尔斯的《正义论》中强调正义总意味着平等,凸显平等在其理论论证中的重要性。罗尔斯所探讨的正义是社会正义,与社会基本结构问题关联,为达到正义,需要调节现存的社会基本结构,分配好社会基本权利与义务。由此,罗尔斯提出了两个正义原则,以优先性原则作为补充,调和了自由与平等的冲突。第一个正义原则:平等的自由,强调政治自由。平等是对自由的修正,阐明既定的自由制度是人人平等的。第二个原则:机会公平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主要处理收入与财富的分配问题。罗尔斯认为社会和自然中的偶然因素对社会分配构成影响,既然不能完全消除偶然因素,就只能用缓和的方式调适。而在此基础上,又增加了优先性原则:第一原则优于第二原则;第二个原则中机会公平平等原则优于差别原则。罗尔斯是利用辞典式序列将优先性提了出来。首先,用平等粉饰自由,比较而言自由优先。在他看来,自由仅仅只能因为自由自身的缘故才能受到限制,即自由的优先性不容置喙。他试图调和自由与平等的关系是失败的,因为平等缺乏实质性,以致平等无法对自由产生影响。自由只对本身有效而已。罗尔斯只是比诺齐克关注平等多一些而已,面对自由与平等还是坚持自由优先。
(二)诺齐克的自由至上。诺齐克坚守古典自由主义中: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是神圣而不可侵犯的。诺齐克针将罗尔斯的自由优先原则绝对化,提出自由至上。诺齐克坚守古典自由主义中: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是神圣而不可侵犯的,体现了权利至上的思想,推导出来了自由至上的理论范式。在诺齐克看来,罗尔斯使自由的权利受到了伤害。自由才是首要的,任何以平等的名义损害自由都是不允许的。只要不危及自由,任何事情都是可以忽略的。诺齐克的持有正义也是围绕权利进行说明。平等只是自由的修饰语,他仅仅承认形式上的平等,即权利平等。对于任何的实质平等都不曾进行过验证,在他看来任何的实质平等都会危害个人权利,进一步危害自由。体现出了诺齐克对平等的排斥和对自由的极度狂热。自由才是唯一的,这就是诺奇克处理自由与平等的态度。
三、对优先性的批判
面对自由与平等的冲突,优先性是否具有实在价值,是否在面对自由与平等悖论问题上能产生能效,我们还需讨论。
当今的西方社会早已完成了自由民主的任务,成为了自由民主的社会。新自由主义者关于自由与平等关系的理论主张,都是围绕自由民主社会产生的。自由的价值是讨论的根本前提、基准点。所以自由始终是理论前提、个人主义永远是基本点。自由是框架,离开了自由平等就是空洞的。何况,在罗尔斯、诺齐克的理论起点都诉诸康德的:人是目的而非手段。人性论不具有说服性,它的脆弱导致了罗尔斯、诺齐克关于平等的论争。就算罗尔斯、看到了平等的重要性,想要调和自由与平等的关系,甚至是将平等的地位高于自由,其结果都是无可奈何的,必然是以自由的全面胜利、平等必败而完结。
自由优先性并不能作为一种普遍的价值,它只是一种根据具体历史情境而变化的产物。不同的历史时期,自由与平等发挥着不同的作用,结合历史大背景,具体分析其内涵不仅有助于人类社会向前推进,还能不断挖掘其潜力,使之成为重要的政治价值。优先性总有一种非此即彼的感觉,但自由与平等并不是敌对的关系,而是现代社会最重要的政治价值,实现正义,我们不能忽视平等,也不能放弃自由,二者缺一不可。
四、结语
自由与平等应是共同合力的,而不是一场胜负之战。如何让自由与平等之间保持活力,需要我们结合具体历史环境,使自由与平等合力,释放出更大的能量,使社会各个领域相对平衡,造就一个真正的正义社会。
【参考文献】
【1】 姚大志,郭玉芳.自由与平等的张力──罗尔斯的正义理论述评[J].长春市委党校学报,1999(02):31-36.
【2】 罗尔斯.正义论[M].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1988.
【3】 罗尔斯.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M].上海三联书店,2002.
【4】 诺齐克.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
作者简介:刘朔(1994—),女,汉族,天津人,硕士在读,单位:天津师范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政治学理论专业,研究方向:政治哲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