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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审判为中心背景下刑事辩护制度的研究

2019-09-10涂晓辉杨颖

科学导报·学术 2019年3期
关键词:以审判为中心律师

涂晓辉 杨颖

摘 要:律师的有效辩护对公平正义的实现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刑事辩护制度的有效完善是此次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中的一项重要任务。面对当前刑事辩护制度存在的问题,可通过围绕“以审判为中心”的核心要求,提出诸如提高刑事辩护率、保证庭审的实质化等具体措施予以完善。

关键词: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辩护;律师

一、审判为中心背景下律师有效辩护之必要性

十八届四中全会后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正在进行,“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在实务界和学术界研讨颇深,审判中心主义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体现为调整公检法三方的关系,摒弃“侦查中心主义”和“卷宗中心主义”,增强司法系统之外的角色参与。趋于完善的刑事辩护制度能很好的契合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该诉讼制度的改革为控辩审三方中的辩方带来了新的机遇与挑战。

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中,律师对于整个诉讼的发展,对于被告人最终的定罪量刑将会起到极大的作用,如若缺乏律师的有效辩护,整个审判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在刑事诉讼中就很难得以实施。然而,辩护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普遍存在辩护难题,譬如阅卷难、取证难、非法证据排除难等。如何在审判中心背景下完善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参与,强化辩护律师的有效辩护,无疑是一个重要问题。

二、当前刑事辩护存在的问题

(一)辩护率低

在我国刑事案件中的辩护比率普遍偏低,只有20%-30%左右。据不完全统计,判处轻刑的犯罪量占相当大的比例,此类犯罪的嫌疑人委托辩护律师的比率很低,这也促成了当前我国刑事案件比率低的原因之一。笔者在某基层检察院实习工作期间,接触的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在被问到是否需要委托律师时,回答不需要的占比相当大。综合犯罪嫌疑人所触犯的罪名与情节,不委托律师辩护的原因可归结于其所触犯罪名基本是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等,且犯罪事实清楚,结合犯罪嫌疑人的经济基础,委托律师的意义不大。除此之外,刑事辩护的收入低、高风险也是造成辩护率低的原因,相对于刑事辩护,律师事务所更倾向于非诉业务和民商事业务,一起刑事案件的辩护周期长,还需对抗公权力机关,难度颇高,相较于非诉业务和民商事业务的高盈利,刑辩的收入明显偏低,刑辩律师的积极性被打折扣。

(二)控辩双方地位不平等

辩方面对代表国家公权力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其所受的压力十分巨大。在现有的司法体制中,重实体轻程序依然存在,在刑事案件辩护中,辩护律师一般只作罪轻辩护,而对于无罪辩护很少出现,近些年,针对刑辩律师的事件时有发生,如有不慎便会给自己带来不利后果。在诉前辩护阶段,公检部门和看守所常常给刑辩律师介入案件带来不小阻力,阅卷难、和委托人的会见难等都为刑辩律师的有效辩护打个折扣。在审判阶段,刑辩律师的辩护意见很难被法官采纳,在庭审中也会出现刑辩律师的发言时间被法官压缩甚至被打断,严重干扰了律师的有效辩护。也是基于此执业环境,委托人质疑辩护律师的作用,造成刑事辩护率低。

(三)法律援助效果不理想

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最新修改,完善了法律援助的相关制度,目的是保障刑事案件的辩护效果。在现实运行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首先是法律援助的案件比例不高,非法定法律援助的案件比率占法律援助案件比例不到30%,效果不理想。此外,法律援助的律師由司法部门发放补贴,每件案子的补贴只有几百元,补贴标准的低水位降低了法律援助律师的积极性,从而让法律援助流于形式,有效辩护不能得到发挥。

三、完善律师辩护的几点思考

(一)提高刑事辩护率

刑事案件辩护的周期长、风险高、低收入,让很多律师不愿意从事刑事辩护,即便接手刑事案件,也会因上述原因而导致辩护质量的下降,从而违背了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初衷。为此,我们理应制定相关政策包括司法部门定期对在刑事辩护方面作出贡献的律师事务所或者个人进行奖励,以此来激励律师事务所和律师重视刑辩相关的业务。全国各司法机关应加强宣传,弘扬正确的司法观念,降低刑事辩护的风险,消除辩护律师的心理压力,这样才能让更多的律师愿意接刑事案件,从而有效提高刑事辩护率,营造具有公平正义的司法大环境。除此之外,完善法律援助制度也是提高刑事辩护率的重要手段,扩大宣传法律援助制度,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利行使,通过社会资源来提高法律援助律师的经费标准等措施可以激励援助律师的积极性,保障法律援助制度的良好实施,提高刑事辩护率。

(二)庭审的实质化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就必须要庭审的实质化,庭审为维护公平正义,防范冤假错案起到最后的把关作用,摒弃法官的卷宗中心主义和检察机关的主观臆断,要以事实为依据,尤其要推进直接言词原则。流水式的庭审不是审判中心主义的内在要求,应加强控辩双方的充分质证,充分保障刑辩律师的辩护发言,对书面证言的异议,在保护证人的前提下要求其出庭作证。与此同时,在审理刑事案件中,合议庭应当庭合议,当庭宣判,避免择期宣判时其他因素干扰,有助于彰显公平正义,也有助于辩护权的有效保障。

(三)树立律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不论什么职业,责任感和使命感在职业人心中应处于重要地位。律师职业像一座桥梁将法律与普通民众联系起来,其职业特性更需责任感和使命感。随着法学教育的发展,律师团队越来越壮大,良好的执业环境对树立责任感和使命感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律所或者律协可以邀请经验丰富的刑辩律师或者高校的教授定期开展刑事辩护的培训。此外,提高律师的社会地位,发挥律师在公众普法中的重要作用,通过与民众接触,让民众感受到律师重要性和利民性。对于优秀的律师,可以提供机会进入行政机关担任相关的工作人员,让其更好的为整个社会贡献力量。

参考文献

[1] 顾永忠.以审判为中心背景下的刑事辩护突出问题研究[J].中国法学.2016(02)

[2] 陈瑞华.刑事诉讼中的有效辩护问题[J].苏州大学学报.2014(05)

[3] 陈瑞华.有效辩护问题的再思考[J].当代法学.2017(06)

[4] 魏晓娜.审判中心视角下的有小辩护问[J].当代法学.2017(03)

[5] 熊秋红.审判中心视野下的律师有效辩护[J].当代法学.2017(06)

基金项目:本文系贵州民族大学科研基金资助项目,项目编号为2017YB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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