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民办教育收费将实行分类管理
2019-09-10
科教新报 2019年31期
本报讯(记者 余蓉)近日,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民办学历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将对民办教育收费实行分类管理。
《通知》指出,公辦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以下简称“公参民办学校”)学历教育学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审批。其中独立学院学历教育学费标准由省级发改、财政、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其他公参民办学校学历教育学费标准,由其注册登记的市或县级发改、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其他民办学校教育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按照发改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综合考虑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学校自主确定收费标准。
学生在校期间的收费分学期或学年缴纳,中小学不得跨学期收费,独立学院不得跨学年收费。民办中小学校需在开学时一次性收取所有费用。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应遵循“学生自愿,据实收取(不以盈利为目的),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
新的收费要求从2019年秋季开学起执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