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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公司法改革对股权利益的调整与其反思

2019-09-10聂颖

青年生活 2019年32期
关键词:当代中国

聂颖

摘要:自从上个世纪80年代起,我国实行改革开放至今,对公司法所进行的改变主要有三个主旋律:国有企业的改制、对中小产权的维护以及资本机制的革新。这三方面的改变并非独立存在的,其入手点均与立法的动向有着密切的联系,从根本上来看其就是对股权利益的规划。从近百年公司法制度革新的历程及结果能够看出,对公司法所进行的改变能够表现出股权利益整改方案在我国公司法革新过程中的重要地位。若对这种问题展开深入地分析,必定会在现代公司法的改革潮流中占领主要地位。虽然利用立法能够对未来的改革趋势加以确定,但是企业内部必须在进行调整的过程中协调好其自身与国家间的联系。

关键词:公司法改革;股权利益调整;当代中国

引言:

对于企业这种在市场中占有主体地位的个体而言,对公司法所作出的修改在调节股权利益的过程中,必定会对公司治理的带来非常重大的影响。这种影响及调节不仅是机会,同样也是一种历练,具有非常重要的价值。此外,还需要不断反思公司的治理及司法实务,进而为公司法的理论发展提供参考。在文中笔者主要以现阶段公司法是怎样进行调节的、公司法在进行调节完之后对股东利益产生了怎样的影响,并简要说明了目前我国公司法革新对股权利益所进行的调整。

一、当代公司法改革的相关方案

(一)主张股东平等及对股东权益的切实维护

公司股东在企业的正常发展过程中有着重要的作用,所以,维护其利益的工作就变得非常的关键。目前,我国在执行公司法改制之后,主要关注的焦点问题便是股东间的平等及维护股东合法权益在公司治理工作的作用。诸如,在进行公司法革新的工作之前,《公司律》的内容中就对“股份”及“股权事宜”等,与股权有着非常紧密联系的部分进行了阐明,而且这部分的内容在《公司律》中也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在最新修改的公司法当中就对相关规定进行了明确的指出,股东享有对企业运行状况及资金现状的知情权,与此同时为了保障股东能够获取公司实际的运行状况,企业也颁布了相应的法律措施:若企业侵犯了股东对于公司状况的知情权,股东向当地司法机构提出上诉,从而让企业能够满足股东依法享有合法的权益。这部分所提出的规范不但能够有效满足股东对于企业基本状况的知情权,此外在很大程度上为企业股东使用公司法赋予了其应有的权力基础。

(二)赋予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提案权

新公司法为企业的股东赋予了提案的权力,在企业的一般股东看来,是非常关键的一项新权利,可以让小股东在企业的决策部署掌握自己的话语权。

公司法中的有关内容进行了如下规定:独立或供给持有企业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召开股东大会的十天前将临时提案以书面的形式上交给董事局;而董事局必须在接受提案后的两天时间内告知其余的股东知晓,并将临时提案在股东大会中进行审核讨论。临时提案中所书写的内容必须是处在股东大会的权利之内,并确定详细的议题及事项。

二、公司法修订的重大影响

在对公司法进行修订的过程中,添加了对于股权权益的保护制度,从而约束了企业投资者及法人的权益,进而有效保护了股东的基本权利。同样这也对公权介入到企业的治理工作中划定了更清晰的界限。

公司法主要是以股东权为基础所进行的革新,进而扩展了股东的权利使用范围。当股东所具有的合法权益遭受侵犯的情况下,能够直接通过法律途径对自身所具有的合法股權进行维护。即使是这样,因为企业及其治理工作正逐渐走向专业化的法律规范和公司治理越来越趋于专业化,那么怎样能够更有效的使用公司法为股东所赋予的股东权利,对大部分企业及股东来说,依然存在着很大的困难。由此可以看出,今后企业及其股东将会更依附于专业化的法律人员及财务管理机构的有关人士,从而对侵犯公司法及股权等相关问题展开更权威的研究和具有较高可行性的权利指引。

三、对现行公司法的评价及反思

(一)当代公司法改革的理念是主流思想

目前公司法所进行的修订工作中,存在很多具有价值及突破创新的焦点,在这当中最具价值的地方就是对立法思想所进行的思想创新。立法人员以我国的基本国情为主要切入点,尊从我国的社会现状,顺应国际的发展潮流,这在法律的改革过程中是绝无仅有的。不进行此类的尝试,其他相应的立法革新是无法开展的。就如同相关学者所提出的,近代至今所有的公司法修订都能说是以国家的实情而创造出来的;对公司法所进行的修订是以企业的自治为基础进行的,进而完成了从国家方面对企业与国家共同服从的契约进行地改变。

(二)内容体现国情

目前所使用的公司法吸收了来自各发达国家的修订思想及模式,将与我国实情存在差异的内容进行了去除,继而对先前的空缺进行了弥补,对法律空白及缺口进行了补充,在保障股东权益及企业未来发展的过程中有着非常重大的作用。

(三)当代中国公司法对股权利益调整的改革推行过程艰难

在上文的分析过程中,能够清晰的发现,对股东权利所进行的改革必定会对固有股权的利益者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所以,对股权进行调整必定会被大集团利益者所反对。除此之外,因为我国存在非常多的股份制企业,特别是中小型企业在这当中有着很大的比例,在对新公司法进行落实的过程中,具体的股权调整方案常常很难通过强有力的制度予以保护,因此,现阶段我国公司法在进行股权利益的调整改革工作中进度很慢。

上述三点在新公司法在执行过程中所需要进行反思及注意的部分。

四、结束语

目前,我国对公司法所进行的改革表象主要是对股权利益的调节,从深层次的角度来看,就需要对企业运转过程中所发生的股权分离问题进行相应的制度调节。其主要关注的是股东权益的满足在企业运转中的重要意义,对以往的企业运行过程中股东不具备实权的问题进行了调节。所以,现阶段我国所实行的公司法不但是商业方面的发展,同时也是立法上的进步。

参考文献:

[1]周游.近代中国公司法制之形塑及其诱因考论——以股权利益调整为线索[J].法制与社会发展,2015(06).

[2]林越坚.金融消费者:制度本源与法律取向[J].政法论坛,2015(01).

[3]刘俊海.关于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认识误区及辨析[J].法律适用,2014(11).

[4]张守文.政府与市场关系的法律调整[J].中国法学,201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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