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我国知识产权法立法目的的统一
2019-09-10邓辉源
邓辉源
摘要:我国各项知识产权相关立法的立法目的存在一定的矛盾与不相适应之处,在具体问题时需要解决价值冲突关系,平衡著作权人、使用者与社会公众三方面的利益。本文力从以本质的角度寻求知识产权各个立法目的之间的辩证统一。
关键词:立法目的、知识产权、民法典
正值我国民法典编纂之际,知识产权法现阶段已基本确定无法成编纳入民法典,将来知识产权法在较长时间内仍以特别法的形式独立于民法典而施行。本文试图分析知识产权的本质,并以立法目的为引论述知识产权,尝试寻求各类知识产权单行法律立法目的间的统一。
一、我国目前知识产权法立法目的矛盾
第一,立法目的来源不同。《著作权法》第一条规定:“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商标法》第一条规定:“为加强商标管理……,特制定本法。”而《专利法》第一条规定;“为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因此,著作权法的保护客体是宪法赋予的权利,神圣不可侵犯。商标法中的“为加强商标管理……特制定本法”,则体现出一定的政策手段的方式。而专利法居中,即当时立法时无法寻求其上位法的授权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自1987年施行,而198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就已经开始实施。因此,由于立法时的特定历史条件不同,各个法律之间的立法目的来源各不相同。
第二,知识产权立法目的本身存在一定程度的价值冲突。《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有三层含义,保护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作品创作和传播;在前两者的基础上促进文化与科学事业的发展繁荣。“促进文化与科学事业的发展繁荣”是著作权法的根本目的与最终目的。但是在保护私权与鼓励创作、传播这两个次级目的之间就存在冲突,即如何平衡权利人,所有人以及公共利益之间的利益冲突。专利法也是同理。知识产权制度作为市场经济的产物,知识产权制度的構建本质上是将一部分公共利益化为私有作为激励,来实现更大的创新发展。习总书记也提到“设立知识产权制度的目的是保护和激励创新,而不是制造甚至扩大科技鸿沟。”在权利人与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平衡问题上,吴汉东教授提出了“最优效益”,但是究其考量方式与标准仍不明确。
最后,各个法律立法目的之间存在不统一性。虽然“工业产权”这一概念仅包括商标法与专利法,将著作权法排除在外,但著作权法与专利法都以促进创新主要目的,而在商标法则没有鼓励创新这一目的。商标法更多地关注市场的良性竞争与保护消费者,企业可以对商标进行投入以建立良好的商誉,保护商标的区分性与其承载的商誉则可以间接地保护消费者对于商品质量保证的要求。可见商标法的立法目的更多地在于管理商标并稳定市场经济秩序。总之,现行各知识产权法律中的立法目的矛盾重重,如何设立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知识产权体系的保护标准依旧是一个难题。
二、我国知识产权立法目的分析
首先,关于我国立法目的来源不同,我国目前已经通过《民法总则》第123条明文规定了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并且将知识产权的各个客体在条文中一一列举。通过这一条款,民法正式在立法层面成为知识产权法的一般法,而在立法目的来源问题上可以考虑“依据宪法和民法总则制定此法”这样的描述方式。
其次,对于立法目的中的目的价值冲突问题,即保护私权的目的价值与保护公共利益的社会价值冲突。一方面,保护权利人的私人利益这个立法目的体现的私权得以保护的私益立场;另一方面,鼓励创新这个立法目的则是侧重于推动生产力的解放,实现社会繁荣的公益立场。但是由于社会资源与机会的有限性与个人的自私性导致两者无法同时圆满实现,从而产生价值冲突。在面对这一价值冲突时,应当结合国情,严格遵循价值位阶原则、个案平衡原则、比例原则等基本原则调节冲突。就这两个目的价值而言,保护权利人的私有利益在理论上将最终是激励再创新的手段。历史原因与国际环境致使我们必然应当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而对于知识产权本为舶来品的中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本质则是将原本的公共利益分割到私有利益之中。但知识产权保护是目前市场经济中必不可少的手段之一。知识产权作为市场经济的产物,一旦处于与经济和创新水平不相符合的高水平保护状态,就会扰乱市场秩序,甚至产生新的创新和技术壁垒。因此,我们在平衡公共利益与私权的冲突时,应当始终以公共利益最大化作为根本目的来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
最后,对于商标法的立法目的是以维护商标信誉,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等。其利益纠纷主体主要在于前文提到的知识产权所有群体与消费者群体的纠纷。当物质财富所有群体想要伪装成为知识产权所有群体来向消费者群体加收有关的费用时,消费者的利益就将受到损失,知识产权所有群体的应得利益也会受到损失,从而损害了公共利益。从这一角度出发,商标法的私益与公益体现出了一定的契合。由于商标法的立法目的并不存在激励创作目的,而仅仅是以保护私权,维护市场秩序为核心,因而可以以合并的方式,纳入知识产权总体的立法目的之中。总之,我国在知识产权立法目的上应当以保护私权与激励创新的双重保护方式为首要目的,以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技术与市场的良性快速发展为根本目的,对于其内在的价值冲突,则可偏向保护公共利益并在基本原则或个案判决中得到体现。
三、结语
综上所述,对于我国知识产权总论中的立法目的而言,我国应当以私权的权利属性对知识产权作出确权认可,但是以行为法的方式对其规制。面对我国目前知识产权立法目的混乱的问题则应当以实现以利益最大化为根本目的解决保护私权与激励创新的冲突,而对于商标法有关的维护市场秩序等立法目的则以合并的方式实现良好的辩证统一。
参考文献:
[1] 习近平主席在亚太经合组织工商领导人峰会上的主旨演讲http://www.jiading.gov.cn/ztpd/xxxsx/jhqw/content_560060,最后访问时间2019年10月31日。
[2] 吴汉东. 知识产权基本问题研究(总论). 第二版[M].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9.145-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