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出资风险及其法律规制
2019-09-10吴丹
吴丹
摘要:在知识经济不断发展的现代社会当中,资金以及实物作为一般企业的主要出资物依然无法达到公司的要求,但是知识产权所具有的产权性质,对其进行出资程序及风险的规划必定是我国经济体制不断发展的主要影响因素之一。基于知识产权出资的法理,并与国内的基本情况相结合从而对我国的产权出资规制进行相应的完善,从而对知识产权的出资程序及法律规制进行相应的规制。
关键词:知识产权;出资风险;法律规制
引言:由于现阶段未成立专项的知识产权信托机构,进而导致相关业务难以有效的进行;知识产权质押虽说在一定程度上开拓了知识产权的资本渠道,但并没有充分体现出其智力劳动成果的本质价值。因此在当前知识产权利用的不充分的背景之下,对知识产权的出资法律制度研究具有非常重大的实际价值。
一、知识产权出资的法理基础
知识产权的出资与一般的出资方式存在差异性的主要原因在于,其本身就有着客观无定形性。这样的客观无定形性主要是权利人不能对其所产生的有形进行有效的控制及占有,不能使用其所产出的有形性,也不能对其产生的有形进行法律处置。从而导致企业在进行知识产权出资的过程中,担负了太多的法律风险,但是在此之中不可否认知识产权这种特殊产权被用来进行出资的权益。
二、我国知识产权出资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知识产权出资的立法现状
在中国,与知识产权出资相关的法制体系并不完全,大部分与知识产权出资相关的法律都是来源于《公司法》及外资企业的相关规定之中。在这些法律文件当中列出了很多不可出资的范围,《中外合资法》中却指出合资经营企业可进行工业产权等投资。在出资过程中,《公司法》提出,股东利用知识产权进行出资,在出资过程中必须对知识产权的作价进行评定、给出相应的资产文件、核查财产并进行相关财产的手续办理。
(二)知识产权出资存在的风险
1. 知识产权的期限性
法律在进行知识产权的维护过程中,都存在着相应的期限,也就是超过此期限的知识产权不存在任何投资价值。此外,知识产权在转化为产品的时候还需要相当长的时间周期,所以有效期的差异性也表示着其所具有的价值是存在区别的。比如快要过期的专利会出现大幅度的贬值情况,然而商标权却常常因商標的使用时间越来越长而不断增加其价值。
2. 知识产权的价值不稳定
在科学技术不断发展并更新的今天,知识产权实事上也正处于快速淘汰的阶段,新专利技术的应用及生产必定会造成旧专利的大幅度贬值,而在此过程之中企业是不能进行有效预见的。商标价值的波动会表现得更加显著,比如以往的“三鹿奶粉”,一瞬之间就完全丢失了其多年来所获得的商标价值。
(三)知识产权当中所存在的权利瑕疵
这部分权利瑕疵,大部分表现在权利的归属及主体的多元化两个层面之上。首先,是其归属问题,知识产权能够进行出资的主要条件就是出资人需要是这个知识产权的有效权利人。在国家的《专利法》等文件中都明确了强制登记的相关规定,所以在进行知识产权出资的过程中必须仔细检验是不是转让合同的原件或去有关单位进行查询其是不是有效的权利人,由于专利证及商标证分别依据专利和商标登记簿进行下发,权利人在进行更换的过程中仅需要更换底簿就行,因此只依靠证书就会出现非常大的风险。另外,被出资的知识产权在有效情况下会出现多个权利人,为了避免该产权因其他权利人的因素而出现撤销或无效,因此在进行出资的过程中,还需要全方位审查该产权是不是具有许可使用等权利瑕疵。
三、我国知识产权出资制度的完善
(一)整合立法
为了避免不同位阶的法律所制定的内容矛盾及反复,首要工作就是对知识产权的评价展开法律层面的明确,利用评价立法的完善对评价工作的可操性进行判断。当前国内的知识产权评价所具有的公信力及一致性不尽人意,不同人员所得出的评价结果具有极大的差异性,最主要的影响因素就是评价制度的缺少。现阶段,国内并不具备相应的资产评价法律,只有财政部所下发的指导原则。另外,就是财政部所授权的评价单位所确定的,对于无形资产的评价建议。然而,这部分的指导建议或准则大部分情况下都有着指定主体权威性低、法律阶层不高、法律有效性差及法律适用面不全等诸多问题。评价方式的一致性差会导致某个主体对某个评价兑现的评估结果出现非常大的差异性,评价市场也不具有相应的秩序性,缺乏专业且权威的评价单位使得评估信息存在相当大的不稳定性等,因而急需立法机关颁布与知识产权资产评价有关的法令条文,从而保证评价工作有法可依,从而对评估市场进行相应的完善,确定评估主体及统一的评价模式,确定权利的归属,切实保护评估主体的权益。
(二)企业在经过出资人同意后可作评估主体
由于评估的结果是需要企业进行出资,且依据常理,企业同意出资,其依据对这部分知识产权的利用进行相应地规划,可以更加有效地进行其价值的估测;另外,企业因参与会更主动相信最终的评估结果。还有在此过程中,参加评估工作的企业人员需要高层管理者,且有相关的专业人员进行协助,例如研发负责人或财务主管等。
(三)完善评估方法
依据国内当前的实际操作,进行知识产权的评估工作大体上存在以下三种模式:首先,成本法,也就是考察除已使用期限的折旧等因素再进行二次估价;其次,市场法,与相似的的资产市场价格展开评价工作;最后,收益法,依据被估价对象的剩余使用时间长短及每年的收益预期进行相应的估算。除这些方法外,还可参考国外的相关经验,国内的评价方法进行相应的完善。比如近些年来国外普遍使用的25%经验法,也就是按照知识产权价值在许可人和被许可人间的不同风险比例进行分配,从而明确其最终的价值。
三、结语
知识产权出资,不仅可以兼顾其自身价值同时还能够充分发挥其智力成果价值,加速技术发展。在当前社会发展背景之下,研究知识产权的出资法制极具理论及实践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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