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视角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2019-09-10周帆
周帆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水平在社会发展与进步中迅速提升,我国对土地的划分与经营进行了多次改革,以期能够为经济水平的提升以及人们的正常生活提供更多的保障。我国的土地种植和管理方式在多次改苹的过程中有了明显的变化,也取得了越来越显著的改革成效。就目前的土地经营情况来看,我国采取的不动产登记管理方式对土地经营有着明显的约束和管理作用,一方面不动产登记管理方式将人民的不动产明确化,有效避免了后期容易出现的利益纷争问题,为人民带来了更多的保障和福利;另一方面不动产登记为国家调整土地管理政策或者进行一些经济活动提供了依据,避免了经济发展与农业发展不相符等问题的出现。
关键词:不动产登记视角;土地承包经营权;探究
引言
不动产登记条例中明确的说明了不动产的拥有者和使用者,为一些土地管理和经营活动提供了帮助。在不动产登记条例中我们可以发现,不动产登记条例最大限度的维护了土地拥有者的利益,同时为土地使用者和拥有者提供了更多的选择和机会,有助于帮助我国加快经济发展的速度,在提高土地利用率的基础上巩固我国农业大国的地位。不动产登记视角下的土地承包与经营具备更高的灵活性和多元性,为农民的生活带来了更多的好处。本文对不动产视角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了探究,希望能够为有关单位提供参考或思路。
1不动产登记视角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要含义
首先要说明的是土地经营权与土地承包权是两个不同的权力,简单来说某人拥有某块土地的承包权,但是这个人并不一定拥有这块土地的使用权。例如当乙与甲签订了关于租赁土地的合同后,甲依旧拥有这片土地的承包权,但是并没有这片土地的经营权,相反的乙拥有这片土地的经营权,但是没有这片土地的承包权,那么乙就可以在这片土地上进行农业活动,而甲只需要依照合同的要求收取相应的租金,在这个过程中甲是没有这片土地的使用权的,如果甲没有遵守合同,在合约时间内使用了这片土地,那么甲就违反了合约的土地使用权的规定,需要承担一些损失[1]。从这个例子中我们可以看出,土地的承包权和使用权是不一样的,土地的承包权始终都在拥有者的手中,而且这个承包的期限一般是较长的,但是土地使用权可以由随便一个人掌握,并不一定在土地承包者手里,经营的期限也比较短。从司法层面讲土地经营权是受法律保护的权力,在相关条例中有着明确的使用规定,而土地承包权则需要根据土地改革活动的进行发生变化,受法律保护的程度较小。
2不动产登记视角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
由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受到法律的保护和制约,在不动产登记视角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是十分丰富的,为了更加明确的了解土地承包经营权,我们需要借助不动产登记政策的相关数据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进行详细的划分。
根据主体结构和模式我们可以将不动产登记视角下的土地承包经营活动分为以下几种:首先是由于自身工作模式随着社会进步而改变的家庭农场模式,该模式比较突出的优点就是能够集中体现出从传统农业种植生产模式向专业化种植生产模式转变的过程;其次就是根据土地经营者自身的性质建立的农业公司,农业公司能够有效提高土地的使用效果,为新型土地经营模式的改变和落实提供帮助;社区股份合作社或者农业专业合作社也是经常出现的土地承包经营主体,因为土地经营权是比较灵活的,可以随时转让给他人,所以合作社的出现能够为农民带来更多的好处[2]。除此之外,还有很多的土地承包经营主体,例如农业进行企业化经营,专业大户等,这些主体为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使用和流转提供了较大的市场。
3不动产登记视角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
不动产登记将土地的归属划分的更加明确,并为土地拥有者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在不动产登记的视角下,土地承包经营权主要具备两大性质:物权性质和债权性质。
首先简单了解一下债权性质,所谓债权性质就是土地可以进行类似于货物的租赁,该租赁过程受法律保护,并且在国家法律条约允许的范围内只要双方关于土地租赁上达成一致,就可以签署相关合同完成租赁[3]。但是该租赁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在发生土地改革活动时该合同就可能受到影响,值得一提的是该合同的签署需要受到法律的制约和保护,即在土地承包方发生变化时该合同也需要进行相关的变化,并不会为合同双方带来较大的财产损失。
然后再来了解一下物权性质,相对于比较普遍的债权性质,很少有人了解土地的物权性质。这种不了解主要由以下两方面造成,一方面是因为租赁的时间比较短,土地承包经营的过程中不会涉及到物权的归属问题;另一方面是因为土地使用者和土地承包者的利益关系不会发生冲突,没有突出物权的必要[4]。总的来说物权需要根据土地的实际承包经营情况决定。
4不动产登记视角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不动产登记背景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问题是目前关注度比较高的问题之一,为了帮助更多人掌握土地承包经营权,我们需要从以下三方面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问题进行剖析,首先就是比较普遍的转让问题,为了确保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科学性和合理性,我们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条例完成转让工作;其次就是租赁问题,在进行租赁的过程中我们需要格外注意是否进行物权申明工作;还有就是土地经营权的抵押与质押问题,为了保证我们在进行土地出租或其他活动中的权益,我们需要以法律为保护层完成土地的抵押与质押,从根本上保证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5]。
结束语
总的来说,土地经营权与土地承包权属于相互影响相互关联的关系,这两者是我国土地经营与经济发展中必不可少的两个因素。随着不动产登记政策的出现,我国的土地经营与管理的效果明显比传统的土地经营效果好,农民在进行承包和使用的过程中有了明确的约束条件和使用规范,避免了土地纠纷或者拥有权不明等问题的出现,为农民的生活提供的科学有效的保证。
參考文献
[1]覃艳亿.不动产登记视角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J].农家参谋,2018 (02):19.
[2]汤以胜,黄兴,胡旭嫣.基于不动产登记架构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规范设计[J].吉林农业,2016 (19):122 123.
[3]高圣平,论土地承包收益权担保的法律构造一一兼评吉林省农地金融化的地方实践[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5, 33 (06):189 199.
[4]申惠文,不动产登记视角下的土地经营权探析[J].资源导刊,2015 (08):22-23.
[5]申惠文.不动产登记视角下的土地经营权探析[J].中国土地,2015 (03):3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