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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法视角下的经济法本质探析

2019-09-10陈晓峰姚继超叶会连肖琴华

理论与创新 2019年4期
关键词:自然法经济法本质

陈晓峰 姚继超 叶会连 肖琴华

【摘要】笔者检阅了经济法产生之初到现在具有代表性的经济法本质理论,发现缺乏自然法视角的研究。笔者通过自然法视角透过经济法的实在形态来探析经济法的本质,最终得出经济法本质上是促进一国经济持续、协调发展之法的经济法本质结论。

【关键词】自然法;经济法;本质

1自然法概述

自然法与实在法的区别主要在于,自然法不是从现有的法律本身即实在法形态中出发,而是在法律之外即透过实在法形态来寻求法律的根基。然而自然法是什么?它的本质在哪里?却是很难回答的两个问题,因为不同的思想家对它的理解是不同的,但是,“实际上,这些论者(自然法哲学家)之间也存在着意见一致的地方,即自然法是由应该得到承认的原则和准则构成的,而不管它们在一个国家或者其他共同体的实在法中是否得到了正式表达。”“约翰尼斯·梅斯纳(Johnnes Messner)认为,自然法乃是指一种有关个人责任和社会责任的错综复杂的模式;在这些责任中,有些具有绝对的性质,而有些则具有偶然的性质;它们是从人的本性中派生出来的,而且他在经过分析后认为,这些责任较大的人际关系以及为调整这种关系而制定的制度性手段具有相当的影响。”约翰尼斯·梅斯纳认为人的本性也即人性就是自然法寻求实在法的根基,是自然法应该得到承认的原则或准则,而不管它们在一个国家或者其他共同体的實在法中是否得到了正式表达,笔者赞同这一观点。

不过,笔者认为这里的人性不是人的本质属性意义上的人性或人道主义意义上的人性,而是所有人具有的特殊性质,包括人的自然属性以及文化属性。人之为人,具有“食”、“色”等自然属性,也有不断变化的文化属性。个人基于自己的人性因素与其他人产生关系,由单个人所具有的“人性”过渡到两个人或两个人以上的多人所具有的“社会性”,这种社会性关系的“确定性”就构成了自然法。自然法经过一定的物化形式就转化为实在法。物化即对客观存在的确定性的一种认知和转化过程,就是认识客观存在的自然法并将其转化为人的感官能够感知的载体的过程。

2自然法视角下的经济法本质

实在法是对自然法的某种固化,是对自然法的反映。因此实在法也有可能错误地反映和固化自然法。现实的法的状态中,虽然制定了完备的实在法,但在现实当中无法正常运作的情况也是时有发生的,这就是实在法因为各种原因错误地反映了自然法的结果。对经济法本质的探究,绕开有可能被错误反映和固化的实在经济法,从而探求实在经济法背后的更深层次的自然法性质,才有可能真正找到经济法的本质。

2.1自然法人性根基下的经济法本质

那么经济法的自然法是什么?笔者认为,经济法的自然法基础即在于,是否存在这样一种事实,个人基于自己的人性与他人之间产生确定性的社会关系,在这种社会关系中,有一方主体拥有一定的权力对其他主体的一定经济行为具有规范和约束的作用。事实上就是个人让渡一定权力赋予一定主体,由该主体对一定经济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这种自然法视角下对经济法的认识,这也是符合社会契约论精神的。从经济法实在法角度看,我们可以知道,市民要求一部以社会为本位的法,从社会公共利益出发,有效对以个人为本位的民商法和以国家(或政府)为本位的行政法产生的不顾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进行制约,那么市民这种要求更深层次的考虑是什么?回归自然法的视角,市民让渡自己的权利给政府,要求政府以社会为本位调控经济,考虑的是社会整体利益的增进将带来社会所有成员个人利益的增进。而要求政府以社会为本位调控经济,追求的是本国经济的持续、协调发展而带来所有成员个人经济利益的增进。本国经济持续、协调发展增进每个市民的利益,才是每个市民让渡权利的真正目的。所以,笔者认为,从自然法视角看,促进一国经济的持续、协调发展,才是经济法的本质。与此同时,持续、协调的经济发展是经济健康发展的应有之义。

2.2自然法视角下的民商法和经济法关系探析。

调整经济关系最重要的两个部门法恐怕是民商法和经济法了,自然法视角下它们有什么区别吗?在自然法视角下,民商法是市场调节即市场对资源配置发挥基础性作用的法律保障,是对人性的基本法律保障,更多的是对人性的顺从;而经济法是国家介入市场经济并作用于市场经济对资源进行二次配置的法律保障,是对人性衍生的社会性的法律保障,更多的是对人性的限制。民商法运行的结果是市场经济基本能自行运行,但市场经济有基于人性固有的弱点和缺陷,如自发性、盲目性和滞后性,有可能导致“市场失灵”,即市场经济出现运行不畅的局面,但民商法是无能为力的,因为民商法是对市场对资源配置发挥基础性作用的法律保障,更多的是对人性的顺从,其奉行的“私法自治”、“社会自治”理念让其在私法公法化道路上解决“市场失灵”举步维艰;而以社会为本位的经济法从社会整体经济利益出发,更多对人性的限制,对资源进行二次配置,有效地解决了“市场失灵”问题,及时使社会经济回归正常运行轨道,促进了经济的持续、协调发展。如果说民商法是对社会经济一般正常运行的法律保障,那么经济法就是对社会经济重回正常轨道的法律保障,实质是促进了社会经济的持续、协调发展。从上述自然法视角关于两个调整经济关系最密切的法律部门的功能、价值取向的差异看,促进一国经济持续、协调发展无疑是经济法部门的特殊性质,是经济法本质的应有内容。

参考文献

[1][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2][法]卢梭:《社会契约论》,钟书峰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

[3]杨紫烜:《经济法》(第四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和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年版。

[4]漆多俊:《经济法学》(第三版),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4年版。

[5]李昌麒、岳彩申:《经济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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