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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时代下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必要性及可行性研究

2019-09-10吴银恒

科学导报·学术 2019年4期
关键词:网络时代可行性必要性

吴银恒

摘 要: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设,是优化共同体的内部结构,协调内部成员间的关系,促进共同体作用的发挥的基本要求。其是推进我国法制进步的重要一环,它面向我国法制事业第一线的各个主体,研究各主体在法律工作中的地位与各自作用的特点,结合其工作中互动关系的特征与内容,分析改善互相关系,优化其内部结构的方式方法,网络时代下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具备一定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关键词:网络时代;法律职业共同体;必要性;可行性

一、概述

互联网通过将开放、平等、互动等网络特性在传统产业的运用,通过大数据的分析与整合,试图理清供求关系,通过改造传统产业的生产方式、产业结构等内容,来增强经济发展动力,提升效益,从而促进国民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法律职业共同体,是从事法律职业的成员间的一种互动机制,是推动法治进程的重要一环。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下,我国的法律职业共同体更应发挥出其在法制建设上的作用,而今我国的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设发展至一定规模,也显现出一定的困境。而在网络时代下,通过互联网平台来实现群体间的沟通、协助与互动的模式,越发凸显出其优势。

二、网络时代下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必要性

对我国而言,法律职业共同体不算是一个新的概念。但就从目前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员而言,法律职业共同体对他们中的一部分人来说,或大部分人来说,至少是一个陌生的概念。进而,在“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概念进入我国后的很长一段时间内,亦是在我国进行共同体建设的较长时期内,共同体成员对共同体的作用、互动方式等方面的认识较为模糊,缺少自发性的动力参与到共同体的构建之中。这与此前进行法律职业共同体构建的传统方式有关。

长期以来,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构建采用的是上级组织与宣传,下级各成员相应参与与配合的传统模式。在该传统模式下,共同体的构建工作的展开依赖于政府的宣传、上级司法机关及政法委的号召与组织相关活动,如成员分角色进行模拟庭审,以增进对共同体其他成员工作模式及法治作用的理解等等。传统的共同体构建模式有着自上而下、缺乏主动、模式僵化、操作不便,以及而仍停留在增进成员相互接触阶段的特点,其组织开展的活动也较为老套、乏味,缺乏使共同体成员主动、积极参与的吸引力。长此以往,在传统模式下,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构建将会变得低效、消极,从而使得整个共同体构建缺乏足够的积极氛围去激励共同体成员参与其中,进而阻碍了共同体成员的深入理解、融合,以及执业过程中的协作配合,使得通过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构建促进达到法治目标的任务充满阻碍。因此在建构的思路上、技术上改变和革新传统的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构建模式显得必要且重要。

互联网的平台和模式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设相结合,成为一种新型的构建模式,其不但改进传统模式下的诸多方面的机制,甚至从根本上颠覆传统的模式。首先,在互联网平台为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关键技术手段的模式下,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构建模式不仅仅产生了媒介上的变化,更是在思路上进行了革新。当互联网与共同体构建进行深度融合,共同体成员间可依靠智能设备,通过互联网平台自发地进行交流、沟通,以及工作上的协助,及活动的开展,从而改变了传统模式中由上级进行领导、组织的自上而下的机制,使得相关构建活动的开展变得灵活而富有主动性。其次,通过互联网的技术,可以实现更多的在传统模式下无法进行或难以进行的构建活动与交流机制。传统的共同体构建模式缺乏活动开展的便捷性与活动内容的创新性,其自上而下的组织形式使得其所组织的活动较难考虑到下级各成员间的兴趣取向及工作细节,进而使得活动显得枯燥、乏味而缺乏针对性。而共同体成员在互联网的推动下,可以在互相交流、沟通的基础上,根据各自职业细节、兴趣爱好的共同点组织相应的线下活动,使得构建活动具有针对性而富有成效。

同时,互联网的即时通讯的特点也使得共同体成员间的交流和执业上的协作的便捷性大大提升,线上+线下的组合方式,使得共同体的构建保持连贯性和即时性,克服了传统模式中偶发的活动组织而缺乏稳定的凝聚性的缺点。此外,互联网的平台和技术也为传统构建模式难以涉及的共同体成员在法律职业中工作协作提供了可能。因此,在传统模式难以有效推动法律职业共同体构建的当前局面下,互联网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设具有其必要性。

三、网络时代下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可行性

(一)互联网技术与智能设备的深度发展

以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为标志的新一代信息技术对经济社会生活的渗透率越来越高,正以前所未有的广度和深度,加快推进资源配置方式、生产方式、组织方式。经济发展模式的深刻变革,使“世界正在进入以信息产业为主导的新经济发展时期”。当前的互联网平台具有高速度、即时性、高度共享性、广度连接性的特点,其为共同体成员在共同体的互联网平台上的即时交流、信息共享、提供线上服务提供了可能。

同时,以智能手机、便携式电脑等便携式移动设备的发展和迅速普及,为共同体成员进行交流与共享突破了空间限制。高速的互联网与被普及的智能设备深度结合,及推广应用,为共同体成员随时随地进行咨询的交流、资源和信息的共享、线上线下活动的组织创造了条件。

(二)共同体成员的认可和支持

共同体的建设有利于其加深对共同体中其他成员的认识,并可在互相之间建立一种日常工作交流、工作协作、资源共享、信息互递的模式,进而方便其在执业过程中众多工作的开展。多数的共同体成员认可和支持通过互联网技术,运用互联网平台这一时下流行,且有效、便捷的模式进行共同体的构建,包括建立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线上平台,通过该互联网平台进行相关的工作交流与协作,职业信息的共享与传递,并通过互联网实时连接起共同体内的各个成员,为组织线下活动提供便利。得到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员的普遍支持是法律职业共同体互联网平台进行推广,利用互联网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重要基础。

(三)有益经验可供借鉴

虽然互联网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概念并未得到广泛知悉和理解,但“互联网+”法律的概念却兴起已久,并有较多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在“互联网+”的新型产业模式和技术革新趋势下,互联网与法律行业的结合也日渐受到关注,利用互联网进行法律信息、法律服务的提供是最先被考虑到的结合领域。

如“智合法律新媒体”、“天同诉讼圈”、“律新社”等为代表的法律信息及法律服务互联网提供平台进行了一段时期的探索和经验积累,其在实践过程中,累计了大量的平台建设、运营、维护、推广方面的技术经验,以及利用互联网进行法律信息传递,以及法律相关的线上线下活动开展的资源、人员组织经验,为法律职业共同体互联网平台的构建提供了丰富的经验和实例。

四、结语

综上所述,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下,现代法治理念深化的环境下,以及互联網新型时代产业模式、组织模式的趋势下,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设与发展具有一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将强各自的法治意识和法律功能,并互相间调整好彼此的关系,以共有的法律知识,以一个共同体的力量,去推动法治的进一步向前,实现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共同的法治目标。并在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过程中,重视和积极运用互联网的技术与平台,将其即时性、高速型、广度通达性等特点结合到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设中,使之成为构建模式及思路转型的契机,以互联网的优势推动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构建与发展。

参考文献:

[1] 张小余.构建中国特色的法律职业共同体[J].理论研究,2016(01):59-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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